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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认定规则研究

日期:2018年06月02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099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708302152323703 论文字数:19852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笔者认为随着现代社会的急剧发展,包括夫妻共同债务在内的诸法律制度安排在实践过程中都出现了或多或少的问题。我们在解释和解决上述问题的过程中,需要有两个基本意识:首先需要将制度与其所处的时代背景相互交融地加以理解;其次需要注意法律关系中不同主体权益之间的平衡。只有把握好上述两个问题才能避免法律制度落后于时代需要、才能避免法律关系中不同利益主体权益保护的畸轻畸重的问题。


一、夫妻共同债务内涵及特征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内涵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或妻单方举债而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含义不同学者基于不同的学术认识给出了各不相同的界定。马原在《新婚姻法条文释义》中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两人于婚姻生活维持阶段,单独一方或者两人都为了日常家庭共同生活开销或者因为一起生活所必需的经营行为而造成的各种债务。”马原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主要是从家庭生活的角度出发,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弊端是更明显的,即忽略了在现代社会中,家庭其实不仅是一个消费共同体,同时还是一个生产共同体,具言之,今天的家庭已与农业时代的家庭有了本质性的区别,今天的家庭可能还具有举债进行各类投资的可能性。从这个角度看,将夫妻共同债务与家庭开销关联起来的理解有一定的狭隘性。 

上述定义之所以存在不足,就是没能意识到婚姻的本质属性及其意义,或如张弛、翟冠慧所言,“男女因结婚成为夫妻,这种由婚姻而生的身份关系存在,虽不影响夫妻彼此独立的主体地位,但会导致双方财产性质的变化。”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必须要沿着这一认识而展开,为此根据上述研究本文认为,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实际上就是指夫或妻根据合理并且正当的理由由夫或妻进行单方举债,但是从法律及法理的角度看,最后应该由夫妻两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债务。从这个维度来说,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我可以这样加以理解,即一方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一定是基于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因而产生的债务,比如为了维持家庭正常的运作而产生的债务等;另一方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或妻单方举债所生成的债务之所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实原因不仅是因为该债务具有相应的财产性质,更在于夫妻关系作为人类共同体的一种类型其本身所具有的人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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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或妻单方举债而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来说,它们往往具有这样两个方面的特征: 

1、夫妻共同债务的目的。从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目的来看具有共同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或妻进行单方举债而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它们往往都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的生产生活需要。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之所以成为一个比较关键的问题,原因就在于在法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或妻单方举债所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实际上存在着非常多的争议。要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行理解的话,对夫或妻单方举债的债务认定最终也会形成不同的认识。当然,在后文中我们会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 

2、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或妻单方所举之债要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那该夫妻双方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一个债务要是有多个债务人一起、不分份额的承担责任的话,那么这个债务我们可以视为是连带责任。从公平正义及经济社会角度看,之所以要出台连带之债的制度安排,本来的意图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制度的设定使其能够直接先向最具有给付能力的一个或数个债务人提出给付请求,在这种情况下,通常能够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给予更多的保护。当然,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一般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有一定的区别,原因在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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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立法状况


(一)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立法沿革

每个时期的法律制度总是有其所处时代的烙印,能够集中地反应制度所处时代的价值观、经济社会状态等,《婚姻法》作为一种调解人类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不仅具有伦理性,同时也具有财产性,这使得《婚姻法》的时代烙印显得的更加强烈。从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经历了 1950 年《婚姻法》、1980 年的《婚姻法》及 2001 年的《婚姻法》,其间,有关部门还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等。从这个角度看,对《婚姻法》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系统地梳理与分析,对于我们深入理解婚姻家庭、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判断具有深刻的历史价值和时代意义。

1950 年《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偿还方式进行规定,当时的规定不仅比较重视对离婚时妇女合法财产权益的有效保护,在此过程中,当时的立法规定还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共同债务的范围仅仅限定在用于家庭生活,也比较符合当时的经济情况。当时之所以要对妇女的财产权益进行保护,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如我们所知,建国初期我国还处于农业社会时期,那时老百姓的主要收入来源于耕地,妇女从加入男方开始,其在父母家的耕地就不再保留了,此后一旦出现离婚状况,则会使得妇女成为悬浮在社会中的人,影响基本的生活。从这个角度看,对妇女合法财产权益进行保护,实际是对那个时代存在的普遍问题和经济社会结构的一种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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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现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不足

在当前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存在这样几个方面的问题:

1、加重夫妻中未举债方举证责任。经常会出现加重夫妻关系中没有借债方的案件证明责任,这是不合理的现象之一。在民事案件的举证问题上,一般都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具体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上,应该就是夫或妻作为单方借债人认为自己所举之债为共同债务时,应该由单方举债方出具相关的证据来加以证明。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却做出了不利于非举债方的举证责任法律制度安排,具而言之,当前法律在在进行法律的推断过程中,形成了一种非常不符合情理的制度安排,即将相应的举证责任由债权人、举债方转移给非举债方,在我国由于实际的夫妻关系中往往采用夫妻共有财产制,所以在夫或妻单方举债的情况下,债权人往往为了更好的实现对自己权益的保护,并不会跟单方举债人明确约定债务的性质,例如在债务关系中将所欠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即使采取了约定财产制,但是夫或妻关系中非举债方去证明债权人知道他们采取了约定财产制,也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2、将交易风险转移给非举债方。对市场经济中的交易进行了过分的保护,这无疑增加了夫妻关系中非举债方的法律风险,实际上就是将市场交易风险转移给非举债方,这点也是不太合理的。法律之所以设定推定规则,实际上就是进行一种利益分配,因为当被推定至不合理的角色时,如果不能证明自身的合法,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不良后果,法律推定体现则是立法者的利益取向和价值偏好问题。在这里,通过法律推定的设置,实际很显然的结果就是债权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占据了优势地位,不需要承担过多的举证责任,但是这种做法却要求夫妻关系中非举债方来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具有非常明显的不合理性。具而言之,就是立法者的利益偏好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市场交易安全的重视。但是,过分地重视市场的交易安全,而忽略婚姻安全的价值,本身是否合理,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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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主要观点及域外借鉴................ 12

(一)共同生活说 .........................12

(二)利益分享说 .......................13

四、我国现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完善.................. 18

(一)确立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 ...................................18

(二)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公示制度 .................................20


四、我国现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完善


(一)确立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

家事代理制度作为一种处理家庭内部及其对外关系的制度安排,早已被世界许多国家承认并进行立法,之所以要设立家事代理制度,目的就在于便于社会交往。但是遗憾的是,如此重要的关于家庭财产处置及对外代表的制度安排,在我国的婚姻立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中却缺失了。对于相关立法缺失的原因,有学者提出,原因在于我们国家夫妻之间采用约定财产制的比较少,一般而言,夫妻都是采用平等协商的方式来处理家庭的各类事务。所以说,即使没有相应的家事代理制度,但是婚后法定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安排已经能够调整好日常的家庭包括财产在内的各类事务的处置,从这个角度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对外债务原则上由夫妻双方共同来承担应该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制度安排。 

这样一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它是建立在两个基本的约束性条件的基础上:一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较少及财产的来源比较单一化的假设上,因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夫妻的共有财产才能表现的比较清楚。二是社会人际关系相对来说比较简单的时代,如农业时代的熟人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