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主要从调解原则的完善、公告制度的完善及监督机制的完善等方面着手,在坚持传统民事诉讼调解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强调有限调解原则,并且建立以有限调解原则为核心的有限调解制度。在遵循民事公益诉讼特殊性的前提下时刻为保护公共利益的目标服务,力求能够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一、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制度的界定和价值
(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与传统民事诉讼调解的差异
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性特征导致了其调解制度的运用必然与传统的民事诉讼不同。从诉讼目的上看,对于传统的民事诉讼,主要有私权保护说、私法秩序维护说和纠纷解决说这三种理论观点。私法保护说将民事诉讼的目的界定为保护当事人化法上的权利,私法秩序维护说则强调维护私法的秩序,而纠纷解决说认为应该以解决民事主体之间的秘益纠纷作为民事诉讼的目的。由于传统民事诉讼是一种私益诉洛,这=种观点无论怎么表达都是建立在私益诉讼的基础上,为了维护私益而构建的。但是对于民事公益诉路来说,受到侵犯的是公共利益,其也应该是为了保护公共利溢而存在,具有公益保护目的,这三种观点显然不适合用来论释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诉路目的的不同必然导致两种诉讼程序调解制度适用的价值取向的差异。
1.性质不同
对于传统民事诉洽调解的性质,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第一种学说是审判行为说。它认为民事诉讼调解不仅是一种诉设活动,也是一种结案方式,法官通过行使审判权来处理民事纠纷从而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强调了民事诉讼调解是一种审判行为。第二种学说是处分行为说。该说强调了诉设调解实际上是通过法官的指导,当事人自愿地行使处分权的活动,具有不同于判决活动的特性。第三种学说是审判行为与处分行为相结合说。其结合了前面两种学说的观点,认为要界定民事诉谗调解的性质既不能忽视法院的审判行为的作用,也不能不注意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的作用,也就是将我国的民事 诉讼调解制度视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化行结合后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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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民事公益诉烙调解的价值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益诉讼的具体事项,2015年出台的《民诉法司解》用专门的一章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对公益诉路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明确将调解制度引入到民事公益诉设当中,以发挥其灵活、高效的解纷功能。然而,学者们对于民事公益诉讼是否应当引入调解制度的问题历来存在争议,而"法律的价值问题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间题。"通过价值分析能够让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一项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因此我们首先应当明确调解制度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的价值所在,为调解更好的在我国民事公益诉路当中发挥其解纷机能提供理论支撑。
1.公正价值
无论何种诉讼制度,既然可以在诉讼中造用,那么一定是以公正为其首要价值,我国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制度也不例外。公正价值既包含程序公正价值,也包含了实体公正价值。在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调解或者接受调解,并且不受到法官的强迫或者对方当事人的威胁,从而保证诉讼权利的实现,体现了程序上的平等性,符合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而实体的公正则表现为结果的公正,在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的基础上制定的调解方案,最能体现案件的真实情况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也有利于法官正确适适合法律。调解的公正是当事人选择的公正,但是,在民事公益诉讼当中,由于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一定限制,其并没有完全的选择权,可是,这并不意味着是对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制度的公正价值的否定,当事人不完全的选择权可以通过程序来加以弥补,通过公共权利主体有限的程序参与来弥补。而且法律之所对当事人的处分权加限制恰恰是为了保障处分的公正,也就是说,公益诉路的调解较之于一般民事诉讼的调解,其更加注重保障实体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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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现状
1.立法形式
2015年最高法院颁布实施《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调解程序的四个方面的肉容:第一是公告程序,并且要求调解协议的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二是法院审查确认程序,对于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协议才能出具调解书;第三是对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限制;第四则是对调解书的要求。
在《环境公益诉谗解释》中虽然规定了对于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出具调解书,但是并没有规定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协议该如何进一步处理。而在后来的《民诉法司解》中就弥补了送一缺憾,规定了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协议将不予出具调解书,并且将继续审理案件。
2014年最高院、民政部、环保部联合颁布《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其中第五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告知义务,在调解协议达成后要及时把调解协议的内容告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该环保部门可以对协议约定的修复费用、修复方式等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赋予了相关环保部门对调解协议的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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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现状
2015年全国已经审结的13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通过调解结案的有11起,显示出较高的调解率。比如6月份福建长汀县法院调解成功的福建绿家园环境友好中也诉兰文福水污染案(以下简称长汀案),该案不仅是全国范围内首例达成调解协议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产生的第一例水污染公益诉讼案,不仅利用网络对庭审进行了直播,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法院监督员、生态建设联动机制单位等参与听审。其成功之处在于既满足了原告的诉设请求,又最大限度的兼顾了被告的利益。长汀案中,调解协议的顺利达成离不开各方的积极参与和被告的配合。首先,法院制定了两个预案,一是关于被告兰文福以什么方式拆除养,二是关于对被告兰文福的补偿资金无法到位时的解决方案。由于被告建立养猪场时的特殊政治背景,法院力求能够促进被告自行拆除养猪场。其次,长汀县环保局也积极帮助被告解决养猪场內的杨梅树的移植问题。最后当然还少不了原告绿家园的努为,在调解协议中原告提出只要被告兰文福自动履行协议,福建绿家园因诉谗支出的律师费和差旅费都由原告自行负担,反之则由被吿兰文福支付。该调解协议的规定对被苦自行履行协议内容具有积极作用,如果其违反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调解协议的落实。
事实上,早在民事诉设法修改之前,实践中就有成功利用调解化解民事公益诉讼纠纷的情况。比如江阴案就被媒体认为是环保团体提起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成功调解结案,受到社会各界广泛的赞誉。在该案的调解协议中,除了要求被告江阴港集装箱公司停止排污行为,还规定了其向法院报告调解协议履行情况的义务。截止到2009年12月22日,该案调解书全部履行完毕。不难发现,该案的成功之处在于不但满足了原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诉请,而且要求被告及时申请补办相关许可审批手续,法院和环保部门还联合监督被窜的履行情况,因此取得的收益并不必判决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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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20
(一)建立有限调解制度............20
(二)合理强化法院在调解过程中的主导地位..............24
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有限调解制度
在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中,当事人的处分权应当受到公益保护目的的限制已经逐渐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因此应当建立以有限调解原则为核心的有限调解制度,以突出公益诉讼的公益性,规范我国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制度的适用。
1.严恪限制调解程序的启动时间
有学者认为民事公益诉谗应当强化审前调解,目的在于可以简化冗长的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但是笔者不这么认为。虽然审前调解提高了诉讼的经济效益,节约了司法资源,但却忽略了民事公益诉讼的复杂之处,也忽略了民事公益诉谗的公益性,草率地在民事公益诉路中强调审前调解也必然无法使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充分的救济。由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情况往往错综复杂,如果缺少了举证、质证环节,就无法还原真相,给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也很难评估,此时达成的调解协议往往会低于实际的效果,而且也很难让社会公众信服。因此仅仅强调诉讼的效率却不重视司法的公正,是不明智的。而为了预防损害继续扩大和被告转移、破坏证据,可容许原告向法院申请"禁止令"或者先予以执行,比如江阴案中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就向法院请求对被告的违法行为采取先予以执行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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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总之,我们应当重视调解在民事公益诉讼活动中的作用。面对侵害公共利益案件的频繁发生,及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而调解制度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纠纷的解决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不仅能够快速的解决纠纷,还能够减捏法官的审判压力。但是,根据以上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