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笔者认为凭借我国旧有的外汇管理局为主,金融展业机构为辅的监管模式恐怕已经无法很好地应对,因此也需要监管机构适时转变监管模式,保证我国外保内贷行业的稳健发展。外保内贷运项金融创新业务固然应当更好更便利地为我国企业跨境融资服务,但是也必须在更为完善的监管制度下进行。
第一章外保内贷的概述
第一节外保内贷的含义、成因及产生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吸引外资的政策引导之下,境外投资企业不断进入中国市场,并在国内设立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这一类境外投资企业在拓展我国市场时自然需要境外母公司资金的支持。虽然其境外母公司有充足的资产可做担保,但是在现实情况下,境外企业直接与国内金融机构产生信贷关系,不论从政策环境与金融机构风险管控上来说,都是不现实的。所以就产生了由境外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境内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外资企业在境内关联企业提供授信的外保内贷运样的业务模式。与此同时,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进程中,一批国内企业在海外资本市场相继上市,但运类企业的业务范围依然在国内,其中存在一些轻资产的子公司,银行信贷的融资条件对运类企业的较为严苛,较难获得银行授信。在运种情况下,国家外汇管理局处于政策扶持的考虑,逐步放宽了在境外机构提供担保的条件下,由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内中资机构发放贷款的相关政策,有效盘活了海外上市企业的境外资产,实现了境内公司的融资。
一、外保内贷的成因
外保内贷由跨境担保演变而来,最早产生于改革开放初期外商企业通过境外母公司向国内金融机构担保,由国内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从而获取其发展所需资金的特殊国情之下。而随着我国开放政策不断深入,我国企业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时,相比于外商投资企业可利用其雄厚的境外股东优势在境外、境内采取多种方式融资,中资企业想利用其境外资产在境内融资则困难得多。并且国家外汇管理局认为中、外资企业外汇管理政策在外债数量限制、结汇和跨境担保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国家除了资本项目适当开放以外,为了缩小中、外资企业在融资方面的外汇管理政策差异,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将中、外资企业纳入统一的资本项目监管体系,逐步拉平中、外资企业的政策差异,是外保内贷在我国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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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外保内贷的特点及其与内保外贷的比较
一、外保内贷的特点
外保内贷作为我国跨境担保的一种主要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1、外保内贷的业务期限,要与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担保期限匹配,保证同时性;
2、外保内贷目前可以不需要除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以外的额外担保措施;
3、外保内贷仅限于申请人在其企业经营范围内产生的正常的生产、经营开支或公司对外支付;
4、外保内贷贷款的使用可按合同约定,分一次或多次进行;
5、外保内贷业务原则上不得展期;
6、外保内贷在一定程度上合理的解决了我国中小企业在向外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融资性问题,提高了我们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综合竞争力;
7、外保内贷在简化我国企业跨境融资环节的同时,也引进国内金融机构参与为企业融资行为增强了安全边际;
8、外保内贷让境内企业和境内银行产生"双赢",从企业角度而言,可以有更好更安全的渠道进行融资,而同时,外保内贷的担保人通常为境外金融机构这一特点,也降低了银行的业务合作风险,提高了银行资金使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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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我国外保内贷的发展状况及其监管立法
第一节我国外保内贷的发展状况
随着我国设外经济体量的快速增长和境内外企业"引进来"和"走出去"的速度加快,乘着"一带一路"的东风,我国外保内贷的形式、内容和方法正在不断地发展与进一步深化,外保内贷业务增长态势明显。但与此同时,外保内贷因受到跨市场不同区域间的汇率与利率、操作规范及法律风险等因素影响,业务发展仍面临着一定的困难与障碍。国家外汇管理局实施"五个转变",积极对以前的法规进行改革与创新,于2014年6月启用《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深化了外保内贷的政策,有效的解决了企业融资难的现状,为企业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投资服务,同时也让中国企业迈向世界经济舞台的能力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外保内贷的运用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也让境外企业在我国的经营业务可以正常运作。据广东省外汇管理局统计,2016年广东省出口型中小企业通过外保内贷业务,成功引进境外投资,公司的全年净利润平均突破2000万元,外保内贷业务为企业发展增添了活力。
一、外保内贷业务需求愈加旺盛
自《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施行后,打开了中资企业进行外保内贷的大门,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一批金融机构,陆续开始推出相关外保内贷的跨境融资产品,并在市场受到热捧,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咨询外保内贷业务的境内企业日渐增加。2014年以来,我国各种跨境担保业务迅速发展,加快了我国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的脚步,在开展企业跨境并购中,外保内贷等设外担保业务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对外投资合作、积极拓展国际市场等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从2014年起开始办理的外保内贷业务每年都比上年度涨幅明显。自2014年6月1日起《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文)的执行,该《规定》是史上最大幅度对政策的改革,新《规定》改革过去设外担保近12项规定,政策调整后实现了跨境担保领域的可以兑换自由,促进我国贸易和经济的发展,让企业融资更加便利,得到众多企业的欢迎。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改革后,在我国经济增速较为平缓的国情下,我国外保内贷业务和引进外资规模却在快速增长,促进国内实体经济的发展。未来,随着"一带一路"等国家政策的逐渐深入,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对外保内贷业务有更多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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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我国有关外保内贷的监管立法
一、我国有关外保内贷监管立法的变迁
外保内贷在我国满足经济需要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在行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冲击着相关监管立法。外保内贷监管立法的变迁,经历了曲折的政策演变过程。20世纪末的亚洲金融危机过后,在国家金融体制不够健全,防止境外热钱过度流入的背景下,在《关于加强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98年)中,国家外汇管理局明确禁止了中资企业进行外保内贷,并且规定外资企业须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才能接受外资银行的外汇担保,并且在外汇担保履约时,结汇手续须由我国指定的银行报当地外汇管理局审核,外资公司对外偿债须按规定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外商大规模进入境内市场的同时,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也逐步走向海外市场。在此背景下,外汇管理局在《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引74号)中,规定了经我国外管局批准审核,试点地区内的我国企业可由境内机构提供担保,向境内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外保内贷时,企业不用再到外汇管理局逐笔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从而简化了外商企业外保内贷的办理流程,更改了办理额度的计量标准。
伴随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间的企业交流更加深入和多样化,国际市场交易规模逐渐扩大,旧法规不再适应市场需求。现有的外保内贷政策相对落后,手续繁杂,不能更好地为企业提供便捷的业务,对中小企业审核门槛太高同时,限制了更多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以金融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改变中小企业境外融资难的局面。因此国家帮助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才是目前市场的当务之急。鉴于此,外管局于2014年颁布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9号),在政策上对比之前的管理制度进行了很大改革,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大幅度改善境内企业的融资政策环境,对中外资企业待遇平等,方便我国企业进行境外融资,降低融资成本,缓解我国企业融资难和融资成本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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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我国发展外保内贷业务面临的法律障碍...........13
第一节我国外保内贷相关法律体系建设落后...........13
一、有关独立性担保的立法滞后.............13
二、可利用的争议解决机制有限..........14
第四章完善我国外保内贷监管制度的思考............19
第一节解决我国外保内贷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19
一、完善担保合同的约定............19
二、完善担保合同争议解决管辖机构的选择.............20
第四章完善我国外保内贷监管制度的思考
第一节解决我国外保内贷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一、完善担保合同约定
担保合同是约定境内债权人金融机构与境外担保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境内金融机构行实现担保权利的基础。在业务过程中重点应完善以下问题:
一是合同必备条款或要素应齐全。包括:清晰描述担保合同依据的基础交易;明确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担保人第一付款责任、不可撤销等特征,由担保人承担与主合同债务人顺序相同的第一付款责任,降低追偿成本。
二是要准确约定主债务范围。确保相关约定能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