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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国投资准入法律制度研究

日期:2018年06月05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977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708272220041773 论文字数:21005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笔者认为对于国际投资规则一致性方面,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重点是国有企业与外资企业待遇不一致的问题,建议采取对等原则并给外商提供相应的救济机制。在国家安全审查方面,参考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立法,采取独立个人做出最终决策的方式并建立追责机制。


一、我国外资准入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外资准入制度现状

1.立资企业法及其实脑则

对于三资企业立法来说,这三部法律的制定抖企业类型的划分为立法标准,因此很多内容存在重复。另外,在这三部法律中,既有外资的保护、审批、管理等外资立法的内容,又有大量的企业设立、注册资本制度、组织管理机构、责任形式、解散清算等本来应当由企业法规定的内容。这基本形成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立法的模式。

三资企业法虽然目前仍然有效,但已经基本处于废弃不用的状态。实践中更多适用《公司法》。其原因之一是H资企业法立法时效己经严重落后。除了2000年因为中国入世承诺而修改过一次以外,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出台后,三资企业法各增加了一款:即将原来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相对应的H资企业法的实施细则也经历了2-3次的修改。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外商投资准入领域重要的规章,与负面清单相对,指导目录采取正面清单的模式。目前最新的版本是2015年修订的。该指导目录按照国民经济部门分类,把所有行业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不同的类别采取不同的特别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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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题一:开放度与透明度不足

1.开放度方面

自贸区负面清单代表的是我国改革试点的经验,2015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在全国范围适用的清单。通过对比负面清单与指导目录,可以发现我国外国投资行业准入开放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将指导目录与上海自贸试验区的《负面清单》(2014年版)比较,可以发现负面清单上的特别管理措施所对应的行业基本上是指导目录上的限制类与禁止类产业。这一结论说明"负面清单"除了行业及管理措施比指导目录更加详细以外,在产业准入方面失去了本应该有的意义。对于外商入狂自贸区除了审批手续上的简便之外,在产业准入方面没有任何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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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外资准入开放度与透明度的改进


(一)美国外资准入制度及其借鉴

1.总体倩况

美国主管外商投资的机构是商务部,但该机构没有审批的职能。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各州拥有独立的立法权。要联邦层面,2011年,奥巴马总统成立了一个"选择美国"的办公室,旨在促进外国在美国的投资。并成立了一个由商务部牵头,23个部门参与的"联邦部际投资工作小组"。通过鼓励和支持在美投资,实现就业和促进经济增长。

美国对外国直接投资不需要审批,外国人设立本土公司依据的是各州的法律法规。一般只需要向当地经济发展署或者商务部申报即可。

2.行业准入限制

在联邦层面,美国实行投资地点、投资行业中立的政策,既不反对、也不歧视外国资本流入美国,没有针对特定地点和行业的优惠政策;同样,在联邦层面没有类似我国商务部出台的指导目录的法令。美国的中立政策包括两个原则:一是创设的权利。外国企业在美国设立新的公司或者扩大其在美国的经营活动,不会遭遇与内国企业不一样的特殊障碍。即外国企业在美国的待遇等同于内国投资者,已经在美国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既不会因美国政府层面的政策或行动而遭遇更大的负担,也不会获得内国企业所没有的特殊优惠。二是国民待遇。但由美国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组成的"外国投资委员会"会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审查。如果其认为某笔投资可能会影响美国的国家安全,其有权主动对其进行审查。在联邦层面进行一定限制的外国投资的主要行业有:基础设施、航空运输、通讯、水电、核电、沿海和内河航运。其中基础设施实行对等原则,准许外国公司在美国公共止地上开采矿藏、铺设石油和天然气管道和修筑铁路,前提是投资者母国政府给予美国投资者同样的待遇。对那些没有签署类似条约的国家,没有这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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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本外资准入制度及其借鉴

1.总体倩况

经济产业省是日本主管外商投资的部门。其余相关部门还包括内阁府、总务省、法务省、外务省、厚生劳动省、财务省、文部科学省和农林水产省等,类似我国中央各部委。日本内阁府下设"对日直接投资综合指导窗口",其执行单位是"日本贸易振兴机构"。

2.行业限制

日本对外商投资实施"原则放开,例外禁止"的方针。政府根据自身行业布局和发展规划,通过各种方式引导投资方向。如提供一站式服务、介绍专家、提供与日本企业同等条件的补贴和优惠等。实施重点招商的行业有:生物科技、精密科技、电子零部件、电子设备等。

在日本投资需要审批的行业主要有:农林水产、石油、矿业、皮革及其产品制造、水运、航空运输等。实施外资管制的还有电力、供热、煤气、核、武器、宇宙开发、通信、电视广播、铁路等。具体的外资准入限制规定在相关行业法规中。

3.投资方式

在日本直接投资有=种方式:新设公司;购买现有公司股份、合作经营;并购现有公司。采取第二、第三种方式时,要受到相关规定的限制。

日本市场整体闭塞,对于外资并购等持有天然的抗拒感,给外资进入日本市场进行活动造成阻力。其并购案例多是金融及信息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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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外资准入保持与国际投资规则一致的措施...........20

(一)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20

(二)国有企业与外资企业待遇不一致问题的解决...............20

四、我国国家安全审査机制的完善................23

(一)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及其借鉴..............23

(二)加拿大能源行业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及其借鉴...........23


四、我国谭家安全审査机制的完善


(一)美国国家安全审査制度及其借鉴

由于外资控股的集中化及对加拿大美国化的意识,加拿大人更加批判地看待外国经济的影响。尽管加拿大人不可否认地从外国投资创造的更高的生活水平中受益,但是变成"分工厂"的恐惧感也与日俱增。一些经济学家提出跨国公司将会对国内经济产生各种各样的负面影响。评论者开始怀疑外国公司将会在其公司高层中拒绝聘用加拿大人,选择钟国供应商而非加国供应商,因力与其他分支机构销售要求的冲突而阻止加拿大分公司出口,阻止加国分公司成长到有效规模,利用内部转让定价保持较低的利润水平并从不公平的税收中获利,并给国内竞争者制造门槛。其他担也则集中在一旦跨国公司陷入经济危机,分公司将会首先撤退,引发过高失业率问题。这些担忧一直随着时间推移一直没有消失过,今天所有这些担心又以《加拿大投资法》中规定的批准外国投资的条件的形式出现,加拿大工业部要求外国投资者对此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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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我国目前的外商投资立法采用复合双轨制的立法模式,导致有关外商准入的法律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开放度和透明度不高、与国际投资规则不一致、国家安全审查规章位阶过低,并且立法的糧序不规范等。

参考发达国家的外资立法,特别是日本和美国,及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有关国家安全审查的规定。在开放度方面,改内外资双轨制为单轨制,推广负面清单模式,并放开惠及民生的教育、医疗、及基础设施等行业;在透明度方面,建议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除了要在各个相关部门公布之外,还要有英文版本;细化立法条文。对于国际投资规则一致性方面,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重点是国有企业与外资企业待遇不一致的问题,建议采取对等原则并给外商提供相应的救济机制。在国家安全审查方面,参考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立法,采取独立个人做出最终决策的方式并建立追责机制。

针对我国目前的《外商投资法草案》有关准入方面的规定,具体的修改建议是:有关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的定义,参考日本的立法模式。对于"中国投资者"的定义,建议把目前草案采取的注册地加实际控制标准改为住所地标准,以便扩大开放度。同样参考日本和加拿大的立法,通过定义"中国投资者"来定义"外国投资者",而不是目前的两者都分别定义的方式。细化各类投资的定义建议在重新定义"中国投资者"的基础上,把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分支机构认定为"中国投资者",这类企业之间的人民币融资不认定为外国投资。准入许可部分,主要是特别管理措施目录的制定,建议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即把目前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正面清单的模式改为负面清单模式。国家安全审查部分,建议明确规定安审联席会议的组成部门,并由一个部门牵头,对国家安全审查决定建议由国务院总理或商务部部长统一作出,并建立相应的追责机制,给予外商投资者程序上的救济。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