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本文在综合了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基础之上,依据自己对于法律的解读和价值的判断,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和对争议的解决。笔者自身水平有限,并且面对实务乏以经验,考虑问题不免青涩,观点上不免有所偏差。仅以此文为后者铺路,对来人有关于该义务的法律问题探究过程中提供些许参考。
一、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和法理依据
(一)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侵权责任法》第 37 条的规定可以作为我国安全保障义务最为直接的法律依据,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等权利主体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物业管理着所辖小区,保障着小区内的人员进出和活动的安全,对小区内的建筑物进行管理和维护等。《物业管理条例》对义务所应具有的内容有着相对具体的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 45 条、46 条、55条包括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保障权利主体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要求承担日常安全防范工作,在出现危险情况时做好救助工作。相较权利主体来说,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物业管理服务中十分重要的一个部分,该义务当中应当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1.事前采取防范措施
立足于维护小区内人员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维护小区日常秩序和管理,做好所在小区内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小区设备与建筑物方面,安装维持物业正常秩序的安全设备,例如安装报警装置、监控录像、小区门禁等,并且保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损害公民的正当权益。保证小区内设备的正常运行,避免因为设备的故障或者安全所存隐患造成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应当定期对所管辖区域内的建筑物和设备进行管理和修缮,使其达到安全标准。保证小区内的供水供气设施、排污设施、娱乐设施等均处在一个良好的运行状况,一旦出现故障或者发现潜在的隐患,立即组织维修或者撤换并且采取防护手段及时对小区内人员作出警示和说明。在小区往来人员的管理方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实行访客登记,对小区来往的车辆进行管理,采取巡逻、监控等方式密切关注小区内是否存在可疑的人物,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2.及时制止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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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
1.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
民法中一以贯之的帝王条款,毫无疑问的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通则》的第 4条、《合同法》的第 6 条都描述了相关的内容。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范畴内充当着相当关键的角色,因此自然是安全保障义务最为重要的理论来源。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双方民事主体对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抱有相当的善意,以一种真诚的态度来进行民商事活动,公平磋商,不应该存在欺骗。在进行民商事活动时,相关的主体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时,应当牢牢遵守诚实信用的标准。在当代经济的大背景下,所有人都凭借自己的聪明才智和能力,以诚信的心态去获取相应的财富。保证市场经济活动合理有序的进行,促进市场稳定的繁荣发展,法律要求人们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去损害他人的权益,只有这样才能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平衡,从而保证社会利益的平衡,以促进民商事行为的发展。
诚实信用原则,通常也被称为民商事规则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发展之快,法律法规面对实践不可避免的存在滞后性,在被侵害人因各种原因而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时,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进行救济或者援助时,在司法上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以作为判决依据的时,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情合理的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分配双方的责任,从而使得受害人获得相应的赔偿以弥补损失,使侵害人承担法律规定其承担的责任,弥补法律的漏洞,发挥法律原本具有的公平正义的功能。
在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情形下,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以一个善良称职的管理人员的身份提供服务,即使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由于双方的特殊关系,业主等对于物业维护其在小区范围内的安全有了合理期待,物业应当尽量避免业主的权益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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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规定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有其相应内涵,即理解为使行为人在造成他人损害结果以后,承担相对应责任而存在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即为归责的规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规则,也就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违反法律、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其贯穿侵权行为法,对法律规范起着领导性的作用。
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分为三类: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作为过错责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过错认定方面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根本上还是将过错作为依据,不作为一个单独门类的归责原则。三类原则功能上相互协调,形成了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框架。过错推定责任,在侵权责任法框架之下存在。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 37 条的规定,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物业服务企业在其未尽到法律要求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下,即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可以说物业违反义务承担责任的归责依照的是过错责任,应当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义务本身直接造成他人损害以及第三人侵权而物业无所作为导致他人损害的两种情况。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6 条也规定了责任主体是在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况下,或者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其存在过错时,法院才能够支持权利人的主张。两部规范同时有效,两部规范均是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因此物业服务企业的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两部法律规范均未对安全保障义务的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做具体规定,也就是并未说明物业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是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还是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假若物业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过错原则的一般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似乎不利于维护被侵权人的权益;那是否能适用过错推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安全保障义务并不属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 6 种明确规定的可以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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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法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要求的构成要件有四,根据第 37 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保义务的侵权责任应当由四个要件所构成。
第一,物业一方有违反义务的行为。通常在违反义务的情况下物业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在日常对小区的管理活动中,作为三个阶段的义务内容,都应当积极的履行,如安装安全设施、组织巡逻登记等措施以维护小区的秩序以及积极地制止损害行为、实施救助的行为。如果物业不积极履行义务,从而使得权利主体遭受损失,就不符合法定的义务。是否不符合的标准依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物业服务企业在未履行到“合理”范围内的义务时,由于自身所造成或者是其他主体的行为导致权利人遭受权益的损害,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物业的直接的行为或者第三人介入下的行为导致了损害事实的发生,即相对人的权益受到了贬损或质量有所下降。损害结果应当是确实存在的不只是可能存在的,所指向的应当是合法的权益,并且是确定的可以补救的,由于侵权赔偿所具有的功能就是能够弥补受损害人的损失,如果事件中并没有损害的存在,也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
第三,损害事实与违反义务之间有着因果关系,在我国必然因果关系说受到了诟病,我们所依据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在一般的现实条件下,依照普通人所持认知水平,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有引起的或然性,那就可以认为是存在因果关系的,这样符合保护受害人的要求。
第四,物业具有过错,即在履行安保义务的过程中存在可归责性的情形下承担责任,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义务本身不作为直接造成他人受损的情形,以及第三人侵权导致他人损害这两种情况,物业公司只需要在存有过错的情形下需要赔偿,符合社会正义分配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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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认定争议........ 11
(一)举证责任归属的争议................11
(二)权利主体范围的争议.............................12
四、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认定争议解决.... 19
(一)明确举证责任倒置.............................19
(二)扩大权利主体范围......................20
(三)“行为违法性”要件的正确认定.............................21
四、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认定争议解决
(一)明确举证责任倒置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对于责任的承担采用过错责任。对于过错的认定的举证究竟几何,本人主张依据“过错推定”的规定。日本称为“优势证据”,即“在民事案件中心证的判断只要达到因果关系存在盖然性大于因果关系不存在盖然性这一程度,便可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74 条规定着 6 种情形采用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