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本文发现新三板分层管理制度正沿着国际同类市场先驱的发展道路亦步亦趋的前行,相较于国外同类市场新三板市场设置了更为严苛的分层标准,使得仅有极少部分的挂牌企业可以进入创新层,再者,分层的层级不够细化根本不能满足良莠不齐的挂牌企业,不能真正发挥分层管理制度的风险甄别作用,这在无形中加重了投资者的甄选成本。
第一章 新三板分层制度之解析
第一节 新三板分层制度沿革
顺应科技中小型企业发展的趋势,我国新三板市场从 2013 年底便开始接受全国范围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挂牌申请。虽然起步时间相对来说较晚,但是其发展速度是非常迅速的。到目前为止,仅经过了三年的发展时间,而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已经有一万多家之多,总股本超过了 2,516.73 亿股。在 2015 年的下半年,该市场的发展速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在已经挂牌的新三板公司中,不仅有第二产业也有第三产业。挂牌公司在企业类型上主要涵盖制造业、农、林、牧、渔业、建筑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等各个行业,其中制造业占整个新三板市场的比重较大。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 年 2 月 2 日,已挂牌公司中各行业占比情况是:第二产业中的制造业企业 5,298 家,第三产业中的信息技术类企业 2,061 家,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 523 家,批发零售企业479 家,科研技术服务业企业 446 家,建筑业企业 336 家,文化体育娱乐业企业 231 家。在地区分布上面来看,挂牌公司主要集中的省份是京、苏、沪、浙、粤五省,除了这五个省较为集中外,其他省市也拥有着数量不等的已挂牌新三板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遍地开花基本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覆盖,显示出了其仅次于主板和创业板的强劲发展势头。由于挂牌家数的迅猛增长和企业良莠不齐带来监管成本不断攀升,促使监管机构相机出台规范性文件等以加强监管。2015 年 11 月《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分层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正式发布,2016 年 5 月中国新三板市场迎来了一次重大的变革,《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分层方案(试行)》正式发布实施。中国的新三板市场正式进入分层管理进程,标志着中国新三板市场进入了风险规制的新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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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新三板分层制度之解读
一、新三板分层制度概述
我国新三板市场根据股转公司公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来进行划分可分为基础层和创新层,我国的创新层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目前我国对于欲进入创新层的企业暂定三套并行标准(见下表)。主要指标包括企业的盈利能力、营业收入增速及市值和权益规模,上述三项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才能够达到创新层的指标要求。暂行的三套标准当中对于指标的要求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具体如下表所示:
(1)通过上表的列举不难看出,标准一的主要指标要素为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和股东人数这三个方面,在这三个要素中净利润是评价企业盈利能力的核心指标,这个指标中要求企业在两个完整年度之内维持盈利的状态。如果企业的盈利情况存在波动,不能达到两个完整年度内持续盈利的条件就会被筛除。净资产收益率能够反映出来股东投入资本的利用效率,通过这个指标可以把利润总额大但是净资产回报率相对来说不是很高的公司剔除。股东人数的多少能够反映出来挂牌公司公众性的强弱,一般情况下公众性越强、交易越活跃、股权越分散,其公司股东人数越多。主营业务突出、盈利能力较强的公司挂牌后更容易受到投资者的关注,大多完成多次融资,股东人数多,交易就会更加的活跃。所以在上表中的标准一中对股东人数做出了相关要求,须达到其最低要求才可进入创新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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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国新三板分层制度适用困惑
第一节 现行新三板分层制度法律部门难以确定
一、新三板法律制度体系剖析
我国《证券法》规范的是场内交易市场的发行和交易,具有较为严苛的公开发行条件,而大多数场外交易市场的挂牌企业无法达到场内市场的相应条件。《证券法》中对于证券的定义仅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且股票仅指代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包括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我国新三板市场的监管制度体系基本构成如下所示:
证监会依据国务院的授权制定一系列管理规范的部门规章。股转公司则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制定《分层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二、我国新三板分层制度法律部门之解析
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法律目标,原则和规范这三者之间具有是有严格的层次。法律对于资本市场而言,就是维护资本市场秩序的平衡而存在的,在法律的约束下,资本市场的各个组成成分才能更好的运作。在资本市场存在着多种形态的权利和义务,在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对抗中就会形成不同的法律思想,亦即熟知的法律原则。就是因为存在着不同类型的资本市场的权利和义务,才由此而形成的多样的法律部门。基于主体地位的不用对于既有的法律部门进行了如下划分,一种是是双方有平等地位的人之间的关系;另一种是双方不具有平等地位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由民法进行规范,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由行政法进行规范。根据这两种规范的特点我们可以得知其关系为“民法含义广泛,商法是民法的分支,亦即商法是民法中特别的一个法律分支,属于民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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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新三板分层标准存在不适用的情形
纳斯达克市场自 1982 年正式扩容至 2006 年完成分层共历经了 30 载风雨,而中国的新三板市场仅用了短短的 3 年时间完成了纳斯达克市场 30 年完成的伟大跨越,而这种完全基于舶来品设计搭建的制度体系使得我国新三板市场在管理制度以及基于信息披露程度进行分层的方法上都和纳斯达克市场比较相似,比如说在要求利润、收入、净资产或者是同时使用多种指标,该类指标的设置为优质企业进入较高层次市场提供了可能性的同时,也体现出了较强的创造性、包容性和灵活性。因为我国的制度发展是基于纳斯达克市场等国外市场的先进经验,所以我国新三板市场未来发展历程会与该类市场越来越相似,也将有效吸引一系列的新兴的企业加入。但因我国在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方面与先进国家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并不是完全的与纳斯达克市场一样,将在制度构建方面彰显其自身特点。
一、以财务指标为核心的新三板分层标准存在片面性
我国在对财务要求的关注度较纳斯达克更为突出。虽然我国在分层的标准上与纳斯达克市场较为相似,但我国在进行分层划分的时候侧重方向是不同的,有的注重企业的成长性,有的注重市场的认可度,有的则注重企业盈利质量,但是总体来说,我国的分层制度相较于纳斯达克市场更为注重财务指标。硬性的财务指标规定容易忽略那些极具创新性及成长性的成长期企业,纳斯达克市场清楚的认识到了硬性财务指标的这一弊端后逐渐弱化硬性财务指标在市场分层制度中的作用,主要侧重于企业的成长性与所处行业。
二、低流动性要求不能满足风险规避的要求
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在每个层级的标准中均设置了流动性的标准,我国标准中与其不同的是对市场流动性的关注度比较低,我国只在第一项标准和第三项标准中设立了流动性指标。但是在流动性指标的具体适用过程中,我国是要求挂牌公司必须具有不少于六家做市商,但是纳斯达克则只需要三到四家即可,相比来说,纳斯达克对于流动性的要求没有新三板那么严格,相应的带来了市场舞弊风险,这也成为了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制度的一个缺憾。但是在股东人数的方面,纳斯达克做出了比我国两百人要求更加严格的至少四百人的要求,主要是因为纳斯达克的上市公司公众化程度较高,股权也比较分散。而且纳斯达克在挑选股东方面也较为严格,公众股东人均持股数比我国人均持股数多,我国与纳斯达克市场关于公众性要求的差异将使得我国无法实现公众性促进下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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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外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制度架构比较与借鉴...................................14
第一节 美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制度架构——以纳斯达克、粉单市场为例.........14
第二节 德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制度架构......................16
第四章 构建新三板分层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议...................23
第一节 重构新三板分层标准...................23
一、重构具有必要性........................23
二、重构的分层标准.................23
第四章 构建新三板分层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议
第一节 重构新三板分层标准
一、重构具有必要性
僵化学习既有市场的成功经验而不加以改造和调整则必然会带来市场发展的踌躇不前。目前施行的分层管理办法就是在未加改良的基础上直接沿用美国纳斯达克、日本JASDAQ 等市场的制度,未结合我国新三板市场发展的背景和所处阶段以多元化视角进行转化适用,简单粗暴的侧重财务指标带来的直接结果即真正能够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占极少数,部分暂时不符合创新层标准的企业往往蕴含着无限潜能,所从事的多是高端前沿产业,正处于行业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