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笔者认为协议管辖制度使得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需求得以满足。互联网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方便性和快捷性,伴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进速的兴起。人们已经习惯了在电子商务合同中事先约定纠纷发生后应由哪个法院取得管辖权。而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电子商务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立问题层出不穷。
一、协议管辖制度的基拙理论及发展历程
(一)协议管辖制度的基础理论
以是否包含涉外因素作为分类的依据,协议管辖可以被区分为国内和涉外民事案件方面的协议管辖这两类。国内民事案件方面的协议管辖是指,本身不具有涉外因素,仅涉及国内民事纠纷的案件,允许当事人双方于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一致合意,达成纠纷解决的管辖法院。而涉外民事案件方面的协议管辖是指,案件中具有涉外的因素,于纠纷发生前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具有纠纷解决权的法院的合意,选择某一国法院作为该纠纷的管辖法院。
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形式是否为明示作为分类的依据,协议管辖可以被区分为明示的协议管辖和默示的协议管辖这两类。明示的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他们之间发生民事纠纷之前或之后,通过合同书或着通过其他书面形式,明确的表示把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某一法院,从而使得该法院能够对当事人之间的该纠纷致使纠纷解决的管辖权。默示的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双方不管是在纠纷发生之前,亦或是纠纷发生之后,并没有达成纠纷解决的法院的合意,而是在原告方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之后,此时被告方没有对此提出异议,被告方进而到该法院应诉答辩或提出反诉,在法律上,这种倩形被视为被告方已经以默示的方式对原告方选择的法院具有管辖权表示同意。因此,默示的协议管辖在学理上又时常被称为应诉管辖。这种分类只是学理上分类,至于默示的协议管辖是否可以纳入协议管辖制度体系之中,仍值得继续研究探讨。
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是否具有排他性作为分类的依据,协议管辖又可以被区分为排他性的协议管辖和非排他性的协议管辖这两类。排他性的协议管辖,不仅具有授权的功能,还具有排他的功能,即授予当事人约定的法院管辖纠纷的权利,并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而非排他性协议管辖只具有授权的功能,不具有排他性的功能,除了约定的管辖法院外,原有的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也可以管辖,其管辖权不因此受影响。就此看来,中国的协议管辖属于前者,即排他性的协议管辖,在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约定是有效的前提下,除了双方当事人合意约定的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以外,其他的任何法院对该纠纷都不可以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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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议管辖制度的发展历程
纵向观察协议管辖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路法立法中的发展之历程,可以看出其历程大致是可W被分为兰个阶段的。第一阶段是,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并不存在关于协议管辖内容的法律条款的相关规定,此时协议管辖在我国是处于无的状态;第二阶段是,在1991年,虽然在民事诉讼法中有与协议管辖内容相关的法律条款,即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及在1991年民事诉该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二百四十五条,但是,根据该法律规定,当事人选择的权利被限制着,可以选择的法院有很大的限制,只限于五类,并且这部法律把协议管辖在国内与涉外两个方面不同对待,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其一,在协议管辖的类别区分方面,对于国内的协议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明示协议管辖,即允许当事人双方以书面形式在合同中合意约定纠纷发生之后对于该纠纷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而在涉外方面的协议管辖,我国法律不仅规定了明示的协议管辖,还规定了默示的协议管辖。默示协议管辖,在学理上又时常被称为"应诉管辖",指当事人双方既没有在纠纷发生之前,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双方之间发生了民事纠纷哪个法院对该纠纷解决行使管辖权,也没有在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对纠纷解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协议,仅仅是在原告方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之时,被告方的当事人没有对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提出异议,并且到该法院应诉,或是提起反诉。其二,关于适用案件范围的宽窄方面,国内案件的协议管辖,适用案件的范围相对较窄,仅仅适用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合同之外的财产关系引起的纠纷,则不适用;而对于涉外的协议管辖,其适用范围则稍宽堅,不仅是涉外的合同纠纷可以适用协议管辖,涉外的财产权益钟纷也可适用协议管辖。其三,关于当事人双方可选择的法院范围方面,国内协议管辖只是允许当事人在五类法院中选择,而对于涉外协议管辖,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法院均可作为管辖法院,对于渉外案件来说可供选择的法院范围比国内民事案件要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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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议管辖制度在电子商务案件中的适用及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的典型案例一-孙下下诉苏宁易购公司案
1.案情简述
2014年11月26日,孙下下在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简称苏宁易购公司)经营的苏宁易购网站浏览打印机时,因看到惠普打印机的广告宣传,称该打印机是全球体积最小的彩色激光打印机,并且如果购买该打印机的话会再送最高一年话费,而买了6台该种类的彩色激光打印机。孙丁丁于2014年11月29日收到了其购买的坡案彩色激光打印氣发现该打印机不仅很重而且体积还很大。孙丁丁通过上网查询,发现富士施乐cp105b打印机的尺寸比其购买的惠普彩色激光打印机的尺寸更小。因此,孙了了认为苏宁易购公司使用了虚假的广告宣传,其行为足以认定为欺诈。所以,孙丁丁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方江苏苏宁易购公司退还其购买打印机的货款9954元,并且要求被告江苏苏宁易购公司赔偿其三倍的赔偿金29862元。被告方苏宁易购公司应诉答辩,并且对该起案件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被告方苏宁易购公司称:根据在注册苏宁易购会员时原告孙丁丁在线签署的网站会员章程第十三条,该章程已经约定纠纷解决法院,且符合民事诉诺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此外,该协议条文已采用加粗字体提醒注册申请人注意,因此,该起案件应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取得纠纷解决的管辖权。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在一审中,经审理认为,该起案件纠纷系因信息网络方式下的网上购物所引发的,因为被告方苏宁易购公司是以格式条款的方式与原告方孙丁丁约定管辖法院,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被告方苏宁易购公司与原告方孙了下之间的约定排除了以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原告方孙T下住所地张家港市法院的管辖权被排除了。但是,被告方苏宁易购公司与原告方孙了下之间的这个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原告方孙了了的诉讼成本,该约定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孙下了是不利的。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被告苏宁易购公司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方孙丁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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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商务纠纷适用协议管辖存在的问题分析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信息时代的到来,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电子商务逐渐发展起来,并且发展势头不可阻挡。电子商务是一种新的商务模式,狭义的电子商务即为在线交易,即商业主体之间通过订立契约的形式,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电子交易活动。在线交易包括在线的方式进行买卖活动、各种电子商城、企业在网站上进行的销售活动等。与传统的纸质化交易不同,它的全程无纸化,只是借助信息技术的方式,把计算机装置和通信网络作为媒介,来传递、发布信息,体现了利用网络技术达到全球化的特征。因此,其迅速性、便捷性广为大众所接受。各种民事纠纷伴随着电子商务交易接鍾而来,而电子商务纠纷案件中关于协议管轄权的确立问题层出不穷。介于电子商务网络为媒介,进而达成合意、签订合同等独特的个性与特征,而使得如若将传统的协议管辖制度直接适用于这类纠纷中,会出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难以确定的问题,部分案件甚至会显失公平。这些都对现今的协议管辖制度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合同签订地被当成是管辖权取得的连接点之一,该结论的依据来源于民事诉讼法三十四条。众所周知,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合同一般都是双方当事人在网上签订的,因此该合同的签字、盖章的地点就没有纸质合同那么容易被界定。比化一位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了一件衣服,对于合同签订地,我们是以IP地址为标准还是以消费者又或者商家的住所地址为标准呢?此外,中国对于合同生效采取的是到达主义,该规定也有不尽完善的地方。设想一下,如果因为收件人邮箱的技术性问题如邮箱容量已满,致使收件人无法正常收到发件人发送的邮件,根据相关法条的规定,视为收件人未收到邮件,那么,这样对发件人来说是否不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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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电子商务纠纷案件适用协议管辖制度的建议...........14
(一)电子商务纠纷案件适用协议管辖应坚持三原则.............14
(二)就电子商务纠纷的协议管辖明确新的管辖依据...............16
(三)对电子商务纠纷中的协议管辖作出必要的限制.................20
三、完善电子商务纠纷案件适用协议管辖制度的建议
(一)电子商务纠纷案件适用协议管辖应竖持三原则
.1同等保护之原则
由于网络具有世界性、无国界性,电子商务也突破了地域、国界的限制。伴随着网络电子商务得到了迅猛的发展。随着电子商务交易数量的与日俱増,电子商务纠纷也越来越多,而对电子商务协议管辖制度的完善也显得越来越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