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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刑法法律保护之理性思考

日期:2018年07月09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069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708201442283978 论文字数:23623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做出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立法理性,存在着过度打击之嫌。《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化罪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说明和细化,但相关规定仍存在不少问题。鉴于立法已经通过并施行的事实,笔者建议对相关法条在司法适用中进行严格限制。


1引言


1.1问题的提出

《刑法修正案(九)》第17条对公民个人信息化罪作出了重大修改,该条规定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都做出重大的调整。具体而言,犯罪主体从特殊主体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扩大到一般主体;犯罪手段取消了"在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这个限制性条件;化罪对象由"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扩大到一切公民个人信息;法定刑则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档法定刑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档"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加重刑。

在信息社会,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无疑具有其必要性,但如此"全面出击"和"顶格处理"是否有其合理性,能否真正实现预定的立法目的,是否物极必反,导致选择性执法和严刑峻法,力至沦为立法虚置、情绪性立法,则是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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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主旨

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事立法开始于《刑法修正案(七)》。该修正案253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在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怠,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随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修正案毛》实施不到六年,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效果銜来不及总结,《刑法修正案九》旋即出台。从《刑法修正案韦》到《刑法修正案(九议,传递出立法政策的重大转向;对公民个人信息从有限保护转为无限保护,对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惩罚从罪责平衡转为重刑威慑、对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从重点打击转为全面打击。这种对于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全方位刑法保护的立法政策能否实现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根本好转,是一种理性立法还是一抑乌托邦式立法,则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具体而言,本课题可以进一步分解为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公民个人信息是否需要刑法保护?第二,在其他前置法律集体缺位的情况下,刑法是否可以主动介入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申言之,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可以只通过刑法来保护?第三,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是否需要刑法过度保护?具体包括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不加限制而将其一概纳入刑法保护之列,以及在保护力度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施以重刑这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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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社会中的公民个人信息


2.1信息社会的特征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计算机和网络在全球范围内的进一步发展和普及,发达国家率先步入信息社会。2003年日内瓦信息社会世界峰会《原则宣言》提出,信息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具有包容性和面向全面发展的信息社会。在此信息社会中,人人可以创造、获取、使用和分享信息和知识,使个人、社会和各国人民均能充分发挥各自的潜力,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并提高生活质量。—般而言,信息社会具有知识型经济、网络化社会、数字化生活和服务型政府四大特征。

2.1.1知识型经济

信息社会中经济领域将发生一系列变化:第一,信息资源日益成为经济领域的核心资源。信息资源的抢夺将成为商业竞争的重点。第二,劳动者层次得到大幅提升。一方面,劳动者通过多种信息技术手段快速获取知识,提高自身的素质;另一方面,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员将逐渐被脑力工作者所取代,从事信息和知识生产、传播的信息工作者叱例增大。第三,创新成为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

2.1.2网络化社会

互联网的诞生是人类杜会的重大突破,这项20世纪的重大料技发明对于社会变革与发展意义巨大。互联网起初只为军事、科研、教育等专门领域所服务,但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其开始走向行行各业。从一定意义上讲,信息社会本身就是一个网络化的社会。

2.1.3教宇化生活

与传统的工业技术相出,信息技术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类对个性、自由、平等的追求,因而从工业化生存状态向数字化生活的转型,是技术发展进程与人类需求满足过程两者自然賴合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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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个人信息在构建信怠壮会中的功能和特征

2.2.1构建信息社会离不开公民个人信息的搜集和传播

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发展,个人信息的内涵与载体也将变得更加丰富与广泛,夏加符合时代特征。置身于信息社会中,社会对信息的依赖性日益增强,个人信息成为信息社会的一种重要社会资源,个人信息的搜集、传播和利用相当普遍。个人信息对商家和社会管理者而言意义重大:政府机构可以利用大数据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商家可以通过分析个人信息进行广告定向投放。例如美国联邦机关和机构共创建了2000《个个入资料库,资料库涉及社会保障、公共管理、教育、医疗、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等领域,其中的信息也关涉个人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

2.2.2信息社会下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极大增加

因为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发达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导致了信息安全的风险度也越来越大。在云端集群的环境和数据信息海量汇聚的条件下,泛在信息社会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信息泄露的潜在风险大幅度上升。

焚在信怠壮会是人们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以实现,任何人和任何物种之间都可以利用互联来进行无线通信,进行信息的交流与通信。廷在信息社会中信息的获取和发布不再受到人员、时间、地及物品类别的限制。伴随着无线技术、网络技术等在通信领域中的快速发展,社会从信息时代进入到了泛在信息时代。在泛在信息社会中,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方式、学习模式、工作状态及教育环境和理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即为信息,任何人都可以利用信息技术来为自己创造价值。由于信息的泛在化,信息的跨物种流动,其安全的界限越来越难L义清晰界定,其中个人的公开信息与隐私信息、机构政府的公开信息咨询与保密信息、信息的自由流动与谣言的违法传播交织在一起。泛在信息时代网络挽演着一个极为重要的角爸,在信息技术、智能技术等一系列高科技的普及下,身处于信息高度泛在的泛在信息社会之中,信息安全问题与以往传统社会相比,泛在信息化会改变了以往信息安全大多只局限于系统载体的情况,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将会让移动泛在的信息新形态产生出海量流动的移动数据信息,使以往安全性较高的信息变身为不稳定因素颇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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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国家和地区对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法律规制....................9

3.1.1美国...............9

3.1.2德国.................9

4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立法政策反思................12

4.1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现状...............12

4.1.1缺乏一部统一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13

5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应然定位..............18

5.1坚持法益保护原则................18

5.1.1动态信息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18


5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应然定位


5.1坚持法益保护原则

5.1.1动态信息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

域外立法普遍认为可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也即只有具备可识别性的信息才符合刑法保护的条件。我国的相关立法规定也对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进行强调和突出。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1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更是直接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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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结语

《刑法修正案(九)》第17条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做出全面修改,在罪状方面对化罪主体、犯罪手段W及犯罪对象都进行了全方位扩大,并且加重了法定刑的配置。直接而鲜明地传递出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从有限保护到无限保护,对相关犯罪行为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