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基于法律的文化特定性,从文化视角探讨法律翻译难点与策略,指出法律制度,思维方式和文化内涵的不等值等因素都会影响法律翻译的准确性,因此法律翻译应以文化为基准,运用各种翻译策略,取得译语对于原语在法律功能上的对等。
关键词: 法律翻译;文化;法律功能
1 导言
美国翻译理论家尤金奈达指出“翻译是两种文化之间的交流。对于真正成功的翻译而言,熟悉两种文化甚至比掌握两种语言更重要。因为词语只有在其作用的文化背景中才有意义。”不同的民族在其漫长的发展历史中,有着不同的风俗习惯、思维方式和社会心态。诸多的文化因素势必导致不同的语言形式。因为人的一切语言都自觉不自觉地反映一定的文化内涵,其语言结构、交际模式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该民族文化的影响和制约。
而法律承载着不同国家的民族文化特色和文化信息,他们与文化传统紧密相连,不可分割。法律翻译是法律语言的转换,要做到译入语准确无误地表达原语的真正含义,为了体现法律文件的权威性,如何保证译入语不走样,英汉法律用语中的文化因素往往是翻译中的难点,本文试图从文化的角度探索哪些文化因素会影响法律翻译以及应对的策略。
2 文化对法律翻译的影响
任何一种语言都不单纯是字、词、句的组合,而是使用该语言的民族的历史、哲学、艺术、心理等各方面的沉积。不同语言是各自所特有的文化积淀的体现,这使它们之间的转换更为复杂。语言上的障碍可以通过翻译来解决,而文化差异则是翻译中的一大拦路虎。这种差异表现在法律翻译中则更为棘手,因为法律语言的权威性,译者稍有不慎有时就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法律翻译是一种特定思想文化,包括特定人文传统、价值观念、风俗民情、社会背景等文化元素的传递,各个民族国家的这些思想文化元素又都有很大不同。因此在法律翻译工作中,不可避免地要遭遇一些困难并带出一些问题。
2.1 法律制度差异导致词汇空缺
当今世界,两个最主要的法律体系,一个是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另一个是大陆法系(民法法系)。我国在旧中国时属于大陆法系,在新中国成立后则不属其中任何一个法系,自成一个独立的法系,但沿袭于大陆法系。英文法律文件大多属于英美法系,其中的用语、概念与我国的用语、概念差异甚多,有的概念、制度在中国并不存在。如在美国的《合同法》中,有防止欺诈法,而我国合同法中并无此制度。再如在美国,醉酒的人如果醉到不知自己所为的程度,也被认为缺乏缔约能力,因此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醉酒的人,而在中国限制能力人则不包括此类的人。再如,美国社会由于受“女权运动”的影响,“男女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在抚养费(alimony)方面就有一例。法律规定:夫妇双方经法院判决在分居或离婚以前或以后可以是男方付给妻子或前妻一笔抚养费(alimony),也可以是女方付给丈夫或前夫一笔抚养费。法律词语的内涵意义(即它们所反映的对象所具有的特性和价值)常由法律释义条款或法律词典予以规定。鉴于这些条款或定义源于并同时受制于不同的法律体制,体制不同规定必然有异,因而英、汉法律概念和词语之间的差异以及由此所导致的词语空缺现象也就在所难免。我国刑法中的许多词语,如“劳改”、“徇私经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死刑缓期执行”等在英、美刑法中就不存在。而普通法上的许多词语,如burglar(普通法上的“夜闯民宅罪”、制定法上的“破门入室罪”)、index crime(“列入统计指数内之犯罪”)等在我国刑法中也无法找到对应的词项。
2.2 思维方式差异
人们说话和写文章,为使听话人和读者在理解过程中建立起相应的期望,一定要遵循约定俗成的组织规律。然而由于不同文化在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其话语的组织结构也会因文化而异,这就给翻译来自于不同文化背景的文本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如中国人由于受“天人合一”及“关系”取向的影响,思维方式以直觉,具体和圆式为特征。这就使其话语结构成圆式,或呈聚集式,其思路是螺旋展开的,语篇结构是起笔多平铺,结笔多圆满,这是一种逐步达到高潮式。如中国人的起承转合的语篇。而体现在句式上,汉语句子呈竹节,复句以积字成句的方式越积越长。而英美人是按直线型展开思路的,常常先点出命题,在围绕命题直接发挥。发挥的方式有时序、空间、定义、分类、比较、对比、类比、因果、归纳、演绎等等。他们谈话和写文章习惯开门见山,把话题放在最前面,以引起听话人或读者的重视,语篇结构的特点是“起笔多突兀,结笔多洒脱。”他们习惯果在前,因在后。句子成树型,复句以主句为树干支撑,生出枝叶。而英语法律文书句法结构的突出特点是结构复杂严谨、长句多,法律文书惯于将连续的短句通过各种从属关系交织合并成一个庞大、冗长而独立的复合句,句子主从交叉,附加修饰语。虽然法律文书中的长句在形式上看似复杂,但在逻辑上和语义上是严谨的。
要把握法律文本翻译中法律、语言的双重转换,实现法律语言的社会功能及权威性,首要工作就是要理解法律行文间的语义关系。长句排列组织不好,就容易引起混乱、误解、歧义,所以在法律翻译中我们应常常留意英汉两种语言的各方面的思维差异,把翻译看作跨越语言和文化的信息交流,时常保持警觉的文化意识,这样才不至于产生文化失误,更好地进行法律翻译工作。
由于英汉两种语言文化背景不一,在行文结构、遣词习惯及句法层面上相去甚远。英语句子重分析,故造句多形合是“以限定动词为核心,控制句中各种成分之间的关系,故句子复杂化只能通过前呼后拥,递相迭加来实现”。
因重复使用词语在英语中并不合语法规范,故在英语中使用代词或助动词来进行替代的频率高;分析法律英语时,可采用从上至下的层层往下分析方法。而汉语句子则重意合,是靠逻辑事理的顺序来实现意合、流动、气韵三位一体的横向铺排的。正由于两种语言特征各异,再加之法律语言的措辞要求严谨,故在翻译时往往不能正确遵循各自的语法要求,从而有悖于表达。因此,可充分利用翻译的各种技巧,如“增词法,重复法,省略法,正反表达法”等,再结合法律规范或文本语言的特点,从而准确而精练地表达原文的意思。
2.3文化内涵的不等值
词汇是语言的基石,是最明显承载文化信息,反映人类社会文化生活的工具。各种语言中除一部分核心词汇外,许多词汇都常有特定的文化信息,即所谓文化内涵词。比如黄色一词,在中国文化中,有着色情、淫秽等涵义,如黄色书刊、黄色录像等。但黄色在美国却没有这种特殊意义,如他们的yellow pages是指黄页电话号码簿。由于各国法律形成的文化背景、习俗和价值标准不同,即使相同的法律术语在不同的场合中所指的意义也不同。因此在翻译法律术语时,一定要联系上下文的特殊语境,实事求是地进行翻译。如“minor”翻译为“未成年人”,但各国法律根据各国人民生理发育却做出了各自不同的规定其实质涵义并不相同。法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泰国等国以21岁以下为未成年人;瑞士、日本等国以20岁以下为未成年;英国、土耳其、匈牙利、南斯拉夫、罗马尼亚、保加利亚以及中国等国以18岁以下为未成年。再以英语bar为例,与其对应的汉语为“栅栏”。在英、美等国家,由于b a r被用作在法庭内分隔不同的诉讼人员,由此逐渐具有了诸如“法庭”、“被告席”、“审判台”、“律师”、“律师界”、“律师职业”、“司法界”等语义。同时还在此语义上派生出诸如debar、disbar和disbarment(取消律师资格)等新的法律词汇。
3 翻译策略
法律术语是一种法律转换和语言转换同时进行的双重工作。任何法律翻译工作几乎都无可避免的涉及不同法律制度下的法律概念所产生得功能性差异。因此,法律翻译除了要求语言功能的对等以外,还应照顾到法律功能的对等。所谓法律功能对等就是原语和译入语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果的对等。
唯有如此,才能使译入语精确的表达原语的真正涵义,也就是法律翻译所谓的严谨,而专门的法律术语是法律英语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因此精确的翻译法律用语是必需的。根据以上观念上的认知,实践中可采取以下策略。
3.1 求同存异法
对等的概念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由于法律制度的差异,英美法中许多术语所指涉的概念,原理,或规范在本国制度中是完全不存在的,因此也无对等或接近的对等语。遇到此种情形,译者不妨在正确理解原文后,在本国的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中寻找一个与其相似的词语,以免发生混淆。例如:depose, deposition应译为“庭外采证,庭外证词笔录”而不是“录取证词,证词”,即为了防止与本国司法制度中的习惯用语发生混淆。
3.2 创造新的法律术语法
对于翻译现仍未有法定对等词汇的法律概念进行翻译可采用意译或直译的翻译方式,直译译法已被译学界采用多年,对于各国语言和文化的传播也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某些好的译语也已成为译入国语言的一部分。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我国在翻译“sustainable development”时,直接将其译为“可持续发展”。再如虽然古汉语“权利”一词确乎难以准确地传达出西文“right”一词的精神意蕴,但自1864年刊行的由美国传教士丁韪良主译的《万国公法》,将right译为权利,这已为学界取得共识。这种翻译早已为人们所接受,并成为中国现代法学的核心概念。
3.3 释义法
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可能只注意到术语其中的某个含义,忽略了其他含义,或是只注意到其常用含义,忽略了其在特殊语境中所具有的特殊含义,或者是由于选择用词时把握不准确而造成了失误。例如,按照英美法系的审判制度,起诉(plaintiff)和被告方(defendant)均可要求法院传证人(witness)出庭作证,在庭上先由要求传证人一方向证人提问,然后再由对方向证人提问,也就起诉方讯问被告方的证人或被告方讯问起诉方的人,即交叉讯问证人,这就是cross-examinat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