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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论文2018年精选范文7篇

日期:2018年05月25日 编辑:ad201409061620251260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831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805132126484114 论文字数:43550 所属栏目:金融证券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金融证券论文,笔者认为金融证券是金融行业和证券行业类的问题的汇总,包括股票、债券等。今天无忧网为大家推荐一篇金融证券论文,供大家参考。


金融证券论文2018年精选范文一:国家助学贷款资产证券化模式研究与实践


第 1 章   绪论

我国高等教育从 1999 年开始尝试利用国内商业银行贷款支持大学生的学业,即从政府财政担保和偿还的国际金融组织教育贷款,向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学生贷款转身,推出国家助学贷款。

1999 年秋季,国家助学贷款在全国 8 个城市开始试点,并于 2000 年秋季推广到全国。这时,基于世行教育贷款、发达国家学生贷款与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在担保方式、管理模式、信用风险等方面的比较,并从贷后管理的角度,贷款资产现金流和毕业生收入制衡的层面,研究学生贷款制度国际经验在我国的适用性,成为我们关注的课题。2007 年,“学生贷款证券化”(Student  Loan Securitization)  一词进入我们的研究领域,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等有关部门曾探讨利用世界银行赠款开展学生贷款证券化的可行性、学生贷款贷后管理的国际经验以及相关新机制、新方法在我国的适用性等课题研究。迄今为止,尽管有关学生贷款资产证券化实施的理论依据、现实可行性和国际具体模式的研究已经取得一些成果,但系统的和操作性、适用性强的研究还不多,特别是结合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环境的研究还远远不够。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回顾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从 1949 年建国到改革开放后的 1988 年,一直施行免费教育,解决家庭经济困难高等学校学生在校生活费的主要途径是助学金、奖学金和校内无息借款等,这种状况一直维系了40年。1989年高等教育开始探索收费制度改革,免费生和自费生并行,之后在部分高校开展收费试点。经过长时间探索,1997 年我国逐步建立起高等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直到在全国高等学校全面实行收费制度,即所有本专科生均需按照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缴纳学费。1999 年,国家做出了“扩大高等教育规模”的重大决策,高等教育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本世纪初以来,我国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发展阶段,2002 年毛入学率已达到 15%,2008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更达23.3%。

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的建立,办学规模的扩大,要求有相匹配的投入,也使得越来越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入学机会增加的情况下,遇到新的上学难问题。试点贷款回收情况如表1.1所示:


1.2   问题的提出

由于当时的国家助学贷款为担保贷款,出现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担保人难寻、银行为防控风险惜贷的现象,没有达到预期效果。2000 年全国学生贷款人数仅 6.7 万,贷款金额 7.6 亿元。虽然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在当年先后进行数次调整,如将贷款范围推至全国,经办银行从工行扩大到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变担保贷款为信用贷款,并推出“四定三考核”机制,使贷款人数和金额都有所增加,但无法解决惠民和盈利之间的矛盾。2004 年开始各商业银行出现大面积的停贷、缓贷助学贷款的困境,这项业务几乎停滞。经过五年的实践和探索,2004年6月,国务院实施以风险补偿为核心的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努力调动银行的积极性,使 2005 年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达到 76.3 亿元,是 2000年的 10 倍。但该举措仍然没有满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旺盛需求,2006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约为 304 万人,年贷款需求总量近 170 亿元,但当年实际新增贷款合同金额仅79.9亿元,明显偏低。与此同时,随着第一批贷款学生毕业后进入还本付息阶段,还款状况不佳或违约率的居高不下,也使银行更不愿染指国家助学贷款。据统计,2004 年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助学贷款违约率为26%, 广东等省的高校都出现20%的违约率, 有的学生甚至有恶性逃债倾向。2006  年至  2010  年期间,建行儋州市支行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就达 689  万元。

由此可见,国家助学贷款这种金融产品一问世,就不可避免地成为政策性与市场化冲突的矛盾体。由于以商业银行贷款产品出现的国家助学贷款和以政府信用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具有本质的不同,各级学生贷款管理机构的职能也必须重新定位。国家助学贷款是政策性贷款,带有强烈的扶贫济困公益性质,但这项业务在实际操作层面要由商业银行或未来将改制的政策银行来进行,商业银行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并实行绩效考评制,于是与政府的公益性政策产生矛盾,导致学生贷款相关制度在落实方面出现落实主体的不协调,直至产生混乱。此外,由于国家助学贷款存在着高违约率现象,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不能有效地得到降低,影响银行放贷的积极性。同样,作为国家助学贷款一家独大的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主要动力之一是政府的政策扶植和行政助推,加上各级教育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起到了支行和储蓄网点的功能,催收催偿,节约了银行大量运营成本,因此国开行选择了发放助学贷款。但国开行发放助学贷款也存在政策性风险,如政策性银行的商业化改革等因素。


第 2 章   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及我国的实践


和西方发达国家运行多年的经验相比,资产证券化对我国金融业是一项崭新的业务,却经历了一个起伏的过程。2005 年,我国有关部门正式组织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2005年4 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制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被视为最早的管理规则。但该办法谨慎有余,仅将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限定为信贷资产。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于 2008 年底宣告暂停,但有关部门对重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探索,特别是在风险防范方面的研究并没有因此而停止。


2.1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模式

2.1.1   基础资产的审核

基础资产的要件包括:

(1)  属财产权利并符合法律法规。即原始权益人取得财产(财产权利)是合法的、原始权益人转让财产(财产权利)是合法的以及符合特定原始权益人制度。

首先,原始权益人取得财产(财产权利)要符合国家宏观政策。比如,资产证券化项目中的BT 项目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项目,原始权益人需要满足《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 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等政策规章的要求。基础资产的取得要有齐备的财产(财产权利)证明材料,例如政府批文、证照、商业合同、竣工验收文件等。财产(财产权利)所依附的经营性资产,需要有齐备的使用证明材料。

其次,原始权益人在转让财产(财产权利)环节是合法的。这其中需要关注的是,基础资产的转让不属于《合同法》第79条规定的不能转让的情形,即“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③  同时,基础资产没有设定抵质押等权利负担。例如,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在隧道收益权证券化项目中,需要将原来质押权的质押解除(目前,抵押解除的方式多采用过桥资金偿付相应债务)。而且基础资产的转让要履行法定程序,这包括主管部门与监管部门的批准程序、转让方的内部决策程序以及债务人的告知程序。

再次,符合特定原始权益人制度。《管理规定》对特定原始权益人给出了如下定义,“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督促可能对专项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始权益人”。特定原始权益人是《管理办法》的新制度,它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保证证券化项目的后续运转。


2.2   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及其规避

在国际社会,作为一场历经 40年盛而不衰的金融革命,资产证券化终于在21 世纪第 8 个年头遭遇到“滑铁卢”----一场次贷危机将资产证券化技术打回原形,使之成为人们避犹不及的融资“毒药”。其实,作为一项金融工具,资产证券化本身和金融危机并没有必然的正相关,只是因为证券化技术和信用评级在住房抵押贷款中的滥用,加上金融监管的缺位,才直接导致这场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资产证券化的宏观经济风险、金融风险和交易结构风险,使人们对它的另一面有了更加充分的认识。顾名思义,“次贷”是“次级按揭贷款”的简称,和标准抵押贷款相比,最大的不同是对借款者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要求不高,但贷款利率因此要高很多。因为利率高,有利可图,再加上很长一段时期宏观经济形势乐观,使得银行虽然保持了对信用不良人群发放标准抵押贷款的高门槛,但在次级抵押贷款发放方面,却往往忽视对信用和偿还能力不佳人群的警惕,对他们大开方便之门。和标准抵押贷款一样,“次贷”也可以用来进行资产证券化。在本世纪头几年,美联储保持低利率政策和房市泡沫经济持续发展的环境下,资产证券化可以使借款人在收人水平和房价水平的不匹配情况下,获得新的住房,这样做又进一步拉高了房市需求和价格。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各金融机构一方面通过资产证券化业务,以低代价融通到资金,然后高息放贷给借款人而得到丰厚回报。这也促使他们一方面设立更多特殊目的载体,购买更多次贷;另一方面对既有证券化产品进行二次以上证券化,使资本运作链条无限延伸,搞得基础资产面目全非。更有甚者,为了化解信用风险,还采取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s,简称 CDS )衍生工具来对冲风险。各信用评级机构亦受利益驱动影响,盲目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