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背景下,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必然会吸引大量的中外投资者来西部投资设厂,并带动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等活动。但同时,这些活动有可能加重西部的生态环境问题。在此背景下,本文就如何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来推动我国西部大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1、引言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党中央根据我国目前的宏观经济形势、为加速我国现代化建设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它对于促进西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缩小地区差距、实现东西部的共同繁荣和中华民族在新世纪的崛起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中央在吸取中外在区域经济发展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认识到在西部大开发中,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是根本,为此提出了西部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并重的思想,并明确提出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指导方针。
几乎与此同时,我国在与美国和欧盟相继达成关于中国入世的协议以及中国入世工作组完成中国入世的相关法律文件后,我国入世到了最后关头,基本上只剩下一些程序和技术上的工作了。可以说,中国一只脚已经跨进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大门。而根据各国的经验以及学者的研究,“入世”带动的我国贸易投资自由化及济结构的变化也将给我国的环境保护带来深远的全方位的影响。中国入世的东风为西部大开发带来了无限商机,必然会吸引大量的中外投资者来西部投资设厂,此外为推动西部开发还需要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等活动。这些活动如处理不当,也将加重西部本以脆弱的生态环境危机。因此,如何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来推动我国西部大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就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本文将对此进行初步探讨。
2、世界贸易组织对环境保护的态度
从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当今世界已经进入“环保时代”,保护环境已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就世界贸易组织而言,它已不可能无视自己所受到的巨大环境冲击而维持原有的贸易自由化理念了;改革与发展世贸组织,使之适应环保时代的要求,实现世贸组织宗旨的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也就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所面临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而世界贸易组织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所持的基本立场,将直接决定世界贸易组织未来的发展方向。因此有必要先了解一下世贸组织在此问题上的态度。
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早在1971年就设立了“环境措施与国际贸易小组”来研究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各种环境问题,但该组织一直处于停顿状态,未曾开展过活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期间,关贸总协定在来自内部缔约方环境争端的不断增多和外部一系列国际环境会议的召开的双重压力下,对环境问题逐步予以关注和重视,并于1991年重新恢复“环境小组”的活动,该小组随后也多次研讨环境问题。同时,总协定理事会也多次对环境问题予以讨论,并通过了有关的工作报告。由于关贸总协定本身只是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组织,再加上当时总协定对环境问题缺乏足够的认识,因此“环境小组”并不能认为是关贸总协定对国际贸易进行环境规制的组织基础。
乌拉圭回合谈判在“环境小组”和理事会工作的基础上,在最后关头通过了《环境与贸易的决议》。根据该决议,世界贸易组织设立一个对所有成员国开放的“环境与贸易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Trade and Environment, 即CTE),直属于世贸组织总理事会,它构成了世贸组织对国际贸易实施环境控制的最主要的组织基础。
世界贸易组织在《贸易与环境的决议》以及“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一系列的工作报告和网上公告中多次指出:赞同和维护一个公平、公开、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和为保护环境与促进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行动之间不应有、也不需有任何政策上的抵触;世界贸易组织愿意在不超越多边贸易体制的权限下,协调贸易与环境领域中各项政策。这可以认为是世贸组织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和指导原则。为此,世贸组织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已将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观念纳入到世界贸易组织的日常主流活动中,并致力于在贸易与环境之间建立一种建设性的关系,以求在不损害多边贸易体制公平、公开、非歧视特征的基础上,支持各国在世贸组织或其他国际机构内通过双边、诸边、多边合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世界贸易组织持这一立场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方面,贸易与环境密切相关,国际贸易的增长可以提高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处理环境问题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力量,而生态环境又是国际贸易的基础,使国际贸易得以存在并获得资源;即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在原则上是相容的,二者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世界贸易组织法中应融入足够的环境保护内容。因此,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在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中以相当大的篇幅规定了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规则,确立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3、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环境保护规则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基本上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翻版,它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基石。虽然该协定的1947年文本由于历史的原因没有专门论及环保问题,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也未作改动,但其中还是有多个条款被认为与环境保护有关,可以被我国用来促进西部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1、关贸总协定第2条关于对进口产品征收税费的规定
关贸总协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不妨碍缔约方对于任何进口产品随时征收下列税费:(A)与相同本国产品或这一进口产品赖以全部或部分制造或生产的物品按本协定第3条第2 款所征收的国内税相当的费用:……”。据此,我国可以根据自己的环境计划,对西部地区进出口的有关产品征收特别的、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环境关税。这种环境关税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进口环境关税,对西部地区进口的对环境有一定污染的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前提当然是符合我国的环境标准)。这与我国实行的“污染者负担原则”也是一致的。进口关税可以提高进口产品的质量,增加环境友好产品的进口而减少直至杜绝污染产品的进口。其次是出口关税,对那些消耗西部地区大量自然资源但对输入国的环境污染极轻或无污染的初级产品或半成品征收资源出口税或环境附加税,用以西部地区资源的补充更新。但我国在征收此种环境税费的时候,必须以国内建立一套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为前提,并在总协定第3条第2 款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为基础,对本国生产的产品和进口的相同产品一并、同等征收,而不能对进口产品有所歧视。征收的环境关税应当集中存入西部的环境基金,投资于西部的环境保护事业。
2、关贸总协定第11条关于进出口产品数量限制的规定
该条第1款规定缔约方不得对进口产品实行一般性的数量限制,但其第2款却规定下列三种情况的例外。(1)“为防止或缓和缔约方面临粮食或其他必需品严重缺乏时而临时实施的禁止进口或限制出口。”这项例外中的“其他必需品”世贸组织虽没有作明确结实,但其与粮食均是与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资源型产品却是无疑的。我国可据此在必要时对此类产品采用禁止进口或限制出口等数量限制措施,但应注意这些措施只能是临时性的,而不能是长期适用。(2)“为实施国际贸易上的商品分类、分级和销售的标准及条例,而必须实施的禁止进口或出口限制。”该款中“国际贸易上的分类、分级和销售的标准及条例”包括产品的环境标准、环境标志及有关环境保护的条例。我国可以根据这一规定,继续现在正在大力宣传的“环境标志”的推广活动;制定或修改西部地区的环境标准;并在西部对有关产品实行进出口配额或许可证制度,由环境保护部门具体负责审批。(3)“对任何形式的农渔产品有必要实施的进口限制,……。”由于“农渔产品”大都与生态环境直接相关,我国可以在为保护西部生态环境而对本国农渔产品进行限制的同时对进口产品实施数量限制。
3、关贸总协定第20条关于一般例外的规定
该条(b)款与(g)款历来被认为是与环境保护最密切的条款,也是在实践中引起争议最多的条款。该条规定缔约方可以为保护环境采取下列措施:“(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Q)与国内限制生产和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有关的措施……”,而不必遵守世贸组织的其他基本原则和规则。但适用该条的基本前提是成员国必须遵守非歧视原则,不得因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而对情况相同的各国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也不能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但由于其中的“必需的”、“可能用竭”等术语过于宽泛,曾引发了许多争端;而且在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关于该条款的近20起争端中,还没有一个国家凭借此条款在争端解决中胜诉。因此我国在引用这些条款保护西部的生态环境、动植物物种或可能耗竭的其他自然资源时一定要特别谨慎。不过,最近结束的第二次“墨西哥诉美国金枪鱼”案的上诉机构报告开始倾向于支持各国援引这两个条款来实现本国的环境保护目标。应当说,这对于各成员国保护本国环境是一个比较好的迹象。
4、世界贸易组织法体系中其他协定的环境保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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