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经济法论文,本文从立法、司法、执法以及行业自律四个方面先后探讨了智能写稿技术应用的现实困境和对应的完善方案。在立法方面,提出了法律制度构建的构想,包括制定智能技术相关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建立算法备案制度和把关人机制。
一、智能写稿技术应用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智能写稿技术具有广泛的应用场景
1.智能写稿技术的应用场景
第一,新闻写作领域。人工智能应用到内容创作起初就是在新闻生产领域,国内外相继推出智能写稿系统,例如美联社的WordSmith、腾讯新闻的Dreamwriter、新华社的“快笔小新”等。最早引入机器人写作方式的是美联社,2014年人工智能编辑WordSmith已经投入到了美国的财经新闻生产当中,生产模式为人工提前制作好此类新闻的模板,然后由机器人自动检索并抓取最新的财经数据信息填入事先预定的模板当中,自动生成一篇具有可读性的规范简报式新闻。腾讯研发的智能写稿机器人Dreamwriter自从入职腾讯公司以来的日均发稿量超过2000篇,①已经成为了一名成熟的新闻采写人,尤其擅长数据类新闻的撰写,在面对网络中大量且冗杂的数据时能够快速精准地判断信息正误并生成新闻稿件。
第二,内容创作领域。随着弱智能向强智能时代的过渡,现在的智能新闻机器人已经不需要模板,人工智能也运用到了内容创作的领域。AI绘画在2022年风靡全网,以美图秀秀为例,在其AI绘画板块上传任意照片,经过软件几秒钟的智能处理后便可生成一张全新的图片。在这个平台上,用户还可以随意选择图片风格,在彩绘、蜡笔、动漫等模式中随意转换,选择图片下载保存,并且每张照片所生成的图画是独一无二的,也正是其独特性与趣味性引发了网络用户的兴趣。智能写稿程序既然能够熟练地处理复杂的数据,并且学习人类语言表达,那么可以预见的是,智能软件也能够学习人类关于文学的表达,根据主题自行创作故事情节,进行人物形象以及场景刻画,未来在文学作品创作中,智能软件也将大有作为。
(二)智能写稿技术生成复杂的反噬风险
1.加深著作权侵权程度
智能写作技术高速发展并且深入到内容制造和传播领域当中,在市场逐利性的驱动下,技术违法应用乱象丛生,“智能洗稿”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如今网络上发布着各种自媒体洗稿的教程,甚至以收费的方式提供洗稿的操作培训。智能写稿技术原本应该是原创者提高效率的得力助手,如今被有意之人运用成为“洗稿”行为的“帮凶”。
在学界中,对于“洗稿”的定义也并不统一。学者张文德和叶娜芬认为“‘洗稿’是指一些新闻媒体(特别是新闻网站)通过一系列手段对稿件多次编辑或发表在不同渠道,以掩盖其真实来源,避免著作权审查”。①任渝婉认为,“洗稿一词最早启用于新闻界,描述的是新闻记者们互相抄袭新闻稿件的行为,通过语言重组等方式,在短时间内将他人的原创新闻稿件改编成为一份新的稿件”。②余为青、桂林认为“洗稿的实质就是通过剽窃原创,达到复制式便捷创作的效果”。③笔者更加认同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熊琪的观点,“洗稿”是将他人的原创作品做出句式改动、顺序调整等表面性改造,其实质观点、解读视角、内容逻辑等基本一致,无法达到原创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的要求,因此“洗稿”行为的本质就是抄袭。④在传统媒体时代,这种洗稿行为只能由人工操作,对他人稿件的全部或者部分进行篡改,实际上还会存在洗稿人自身重新创作的成分和属性。在技术变革的当代,洗稿不再需要人工参与,只需要一个智能软件便可以将原创作品改写到面目全非的程度,有了技术与网络平台加持,新兴的著作权侵权方式出现,即智能洗稿。
二、智能写稿技术应用法律规制的困境
(一)专门法律规范阙如
西方国家对人工智能的监管问题已经有了立法尝试。美国在2012年就通过了《联邦航空管理局现代化和改革法》,①将无人机监管焦点从之前的操作层面转向了产品系统层面。②在后续的发展中也将人工智能技术嵌入已有的立法当中,例如2015年将人工智能融入了《修复美国地面交通法》,③并且美国国会多次就人工智能技术的监管提出法案,美国第115届国会提出的有关人工智能的法案中,有4个最终被颁布为正式法律。④2022年加拿大提出了《人工智能和数据法案》,规定某些掌握人工智能系统,且具有高度影响力组织应设立专门的程序,以识别并解决由智能算法带来的风险。⑤2019年澳大利亚发布了关于人工智能监管方法的白皮书,建议创立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以确保人工智能技术能够在遵循国家法律和管理原则的基础上被正确使用。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有关人工智能技术的法律规范。作为人工智能之一的智能写稿技术涉及到的技术风险是多过程的。首先,如果在技术的研发端,没有公权力介入对技术“出厂设置”进行管理,那么一些本身带有极大风险的算法就有可能继续到下一个阶段,即投入使用。其次,在技术的使用端,智能成稿之后就能够立刻发布,智能写稿技术的使用者是否对内容进行过合理的审查,信息发布的把关人是否缺失的问题也没有相应的制度规范。最后,智能写稿技术应用的事后监管,如技术禁用、洗稿算法反向摸排等也处于空白状态。
(二)司法适用存在分歧
1.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规则不明晰
首先,对人智能写稿技术应用的侵犯对象是否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有一个清晰的认知。智能写稿技术应用侵权对象是权利人通过电子介质储存或者传播的原创作品,其应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④所规定的作品范围,包括文章、视频、音频等,且应排除第五条⑤所规定的内容范围,如法律法规、事实消息等。与已经发表在纸质载体或广播、电视频道上的作品不同,互联网上的作品存在着以下问题,即其本身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例如,短视频成为互联网中最火热的创作形式之一,而二次短视频创作的内容本身面临着著作权侵权的风险。二次短视频创作在理论中没有一致的定义,有学者将这类行为为叫做“视频搬运”,①也有学者将短视频二创成为“二次剪辑短视频”②或者“重混视听作品”,③12426版权监测中心在其发布的《2021年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中将二次视频创作定义为“利用已有作品的视频素材进行创作,常为影视综、动漫、体育及游戏等作品素材制作的短视频”。④若被诉的智能写稿成品涉及到的剽窃对象是如上述二创短视频这类独创性存在争议,无明确著作权归属的内容,则其侵权行为无法认定。若被诉内容涉及到的剽窃对象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伦理道德上违背了公序良俗,那么其本身就不受法律的保护,自然不成立侵权认定。
其次,著作权侵权的责任构成的认定也不明晰。判定智能写稿技术应用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聚焦于智能洗稿是否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在行为上,智能洗稿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在结果上,权利人是否有损失,在因果关系上,行为与权利人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在主观上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失。⑤其中,在结果要件和主观要件方面的认定争议可能性较小。在结果要件方面,《著作权法》第十条一共规定了十七种著作权人的权利,智能洗稿行为可能涉及到对其中的七项权利的侵犯。在全部抄袭的情况下,智能洗稿人可能侵害了权利人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在部分抄袭的情况下,智能洗稿人可能侵害权利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和汇编权。
三、智能写稿技术应用法律规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41
(一)技术中立原则 ............................ 41
(二)比例原则 ................................ 43
(三)实质正义原则 ..................... 46
四、智能写稿技术应用法律规制的完善路径 .......................... 51
(一)建构法律规范体系 ................................. 51
(二)完善执法监管体制 .............................. 54
(三)统一司法裁判规则 ............................. 58
结语 ................................. 73
四、智能写稿技术应用法律规制的完善路径
(一)建构法律规范体系
1.制定人工智能基本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尚未针对人工智能及其项下的具体技术进行立法。虽然有学者认为,当技术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中,贸然制定法律对其进行调整无法达到规制效果,并且会加深法律的滞后性,浪费法律资源,不利于新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①但是,针对专门的人工智能进行立法符合我国当下国情。原因有以下三点:第一,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立法是最权威、最根本的法律规制途径。在我国,民众对法律的认可度较高。在社会生活中,立法先行的理念成为一种习惯性思维。②智能写稿技术的范畴相对较窄,单独对其立法可能存在适应面不够广的问题。人工智能已经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甚至有成为经济发展新支柱的趋势。智能写稿技术属于人工智能的一种,因此对人工智能进行专门立法,也能够对智能写稿技术的应用起到指导作用。第二,智能写稿是新兴技术,其与已有法律的匹配程度不高。在未有专门立法文件作为裁判依据时,解决智能写稿技术纠纷的法律途径,只能依靠法官对已有的、非专门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当技术应用与互联网相结合后,案件情节纷繁复杂,并且法官自由裁量没有客观的参照标准,仅能凭借个人主观意识进行裁判。因此,不同法院对相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差异。长此以往,不利于更好地处理智能写稿技术应用纠纷,亦不利于树立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威信。第三,人工智能作为经济社会中的重要元素,尽管其能够助推经济发展,但是其也能造成社会危害。因此,若想发挥人工智能的正面效用,就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