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经济法论文,本文通过商业秘密司法实践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当前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发生的特点以及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思路。
1引言
1.1研究背景
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商业秘密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相比较于民商领域的其他私权而言,商业秘密的保护通常情况下都是由持有者自行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等这种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即使于法律而言也很难对其进行救济。从这样的发展实际情况出发,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从法律层面上为商业秘密提供了保护。商业秘密侵害的案件之所以经常发生,主要的原因在于其自身具有巨大现实的经济价值,或者是能够在未来带来巨大的价值,从而使得商业秘密往往为很多不法者所觊觎,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也不断发生,并基于这类案件所具有的严重危害性而引发了社会以及国家的高度关注。为了有效地解决具体实践中所存在的侵害商业秘密的问题,很多国家都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进行了立法,并不断地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
对于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而言,一旦其发觉相关权利受到了侵害,可以通过主动报案的方式求助,使权益得到救济。但商业秘密权利被侵害,对于相关权利人而言,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最关心的问题却是经济损失如何得到补偿。从当前商业秘密侵权具体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商业秘密权利人在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从刑事角度,可以采取主动报案的方式追究侵害商业秘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从民事角度,为了实现停止侵权以及获得赔偿的目的,遭受商业秘密侵权的权利人必须提起民事诉讼。有诉讼的发生就涉及相关举证责任的分配,科学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司法审判工作更好开展的基础,对于纠纷的解决以及权利人权利的维护非常重要。
1.2研究意义
2022年1月15日,中国与美国的贸易谈判代表在华盛顿正式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以下简称《中美经济贸易协议》)。其中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将其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之上。关于商业秘密侵权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双方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将会转移给涉嫌实施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侵权人。根据《中美经济贸易协议》中关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来看,举证责任在商业秘密侵权民事诉讼案件中是非常重要的。基于此,本文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研究,是符合当前发展需求的,同时能够丰富现有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从当前我国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发展现状来看,已经构建了比较完整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然而,从整体角度来看,我国法律中关于商业秘密侵权规定的法律条文并不系统,而是比较零散地分布在不同的法律制度或者是部门法中,从而出现了有关一些问题规定的不够统一的现象。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具体司法实践来看,在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方面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在非常重要的证明责任主体以及内容等问题上规定的不够清晰。关于这些重要的问题,理论以及实践中都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自然也没有得到统一而清晰的标准。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一些问题的发生,比如针对同一个案件或者是类似的案件,在审判中出现不同的结果。因此,要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才能更好地解决具体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
2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理论分析
2.1举证责任
2.1.1举证责任概念界定和基本内涵
举证责任源自于国外,是由外国流传至我国的。举证责任的内涵为:当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当事人针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要向法院出示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①。如果诉讼进行到最后的阶段中,当事人仍然无法向法院出示相应的证据,或者其所提供的证据真假性难以认定的,则其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负面责任,即法院就会直接宣判该当事人败诉②。从这个方面来看,证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一直以来,法学界也从未间断对其的理论研究,当前的通说对举证责任的类型进行了划分,将其细分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以及结果意义上的举证。前者主要是指,举证的主要责任在于要对“是什么人与什么事情”进行证明。行为举证的主要目的在于:让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所主张的事实更加具有说服力,让审判法官相信。后者则更加侧重于诉讼结束后由谁来承担相应负面法律后果的问题进行证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主要是对应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受到各种原因无法举证的负面结果进行负责的问题,即不能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2.1.2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和法律特征
法学理论研究学者尽管对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问题一直深入研究,但是当前针对这个问题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目前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权利说”。这种观点认为,对于当事人而言,对自己的证明主张提供证据等,都是其重要的诉讼权利③。第二种观点是“义务说”。其认为在举证责任中,有风险负担的诉讼义务是必要的内容。对于当事人而言,在诉讼中提出主张,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并且对法官进行说服,这些都是其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一旦其不能很好地履行上述义务,便要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第三种观点是“责任说”。
2.2举证责任分配
2.2.1举证责任分配概念界定
基于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分配的概念会更加清晰地得到界定。举证责任,概言之就是在诉讼中为了获得胜诉的一方应该承担的相应证明与说服责任,如果不能有效地承担将会导致面临败诉的不利结果。而在诉讼中,不仅提出诉讼主张的原告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与其相对的一方为了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反驳,自然也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是法律规定的应该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在没有能够有效承担的情况下,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这就是为何要研究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分配的相关规定,直接影响了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法和标准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其概念界定应该为当诉讼中的法律要求必需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该通过某种方法和标准对举证责任进行划分,将举证责任在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比较科学的分配①。
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一个事实的真伪情况,与所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内心意志之间是没有直接关联的。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真实情况往往并不同于当事人所期盼的样子,甚至是截然相反的。对于法官而言,即使在由于缺乏充分证据而导致事实真伪无法得到明确的情况下,也要做出相应的判断②。为了有效的避免法官陷入前述难以清晰判断的困境,要针对这种情况下的困境解决办法进行探索,以期能够找到一种更加科学的举证责任分配的方法和标准,为法官在遇到这种待证事实不明真伪情况下时作出判断提供法律依据。基于民事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我国在对举证的证明标准进行判断的过程中,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主要指的就是高度概率、极大可能此类高度范围的高度可能性③。
3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性 ............. 17
3.1 要以商业秘密存在的证明为基础 ................. 17
3.1.1 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进行证明 ................... 17
3.1.2 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进行证明 ......................... 18
4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现状及问题 .................... 21
4.1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现状 ............................ 21
4.1.1 《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的相关立法规定 .................. 21
4.1.2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立法规定 .............................. 21
5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域外规定和经验借鉴 .............. 33
5.1 域外规定 .............................. 33
5.1.1 美国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 ...................... 33
5.1.2 日本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 ...................... 34
6完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建议
6.1针对秘密性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的建议
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具体司法实践情况来看,秘密性认定在审判中是非常关键的。基于此,必须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秘密性要件举证责任进行科学的分配,从明确秘密性要件举证责任主体以及科学设置秘密性要件举证责任标准的角度出发,不断地对我国秘密性要件举证责任规则进行细化与明确,适当地降低秘密性要件的难度。
6.1.1明确秘密性要件举证责任承担主体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具体司法实务中,原告想要主张自己的商业秘密权利得到保护,就必须对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信息具有秘密性进行举证。与此同时,原告还要证明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性不为公众所广泛知悉,也比较难以获得。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对秘密性要件举证的判定来看,通常情况下采取的是司法鉴定的方式。基于此,原告如果想要很好地完成秘密性要件的举证责任,就要求助于专业的司法鉴定所的帮助,从中挑选具有很高专业素养的鉴定师。鉴定师在完成司法鉴定的过程中,会尽可能地对现实中已经公开的每一篇文献进行搜集与检索,在此基础之上构建更加完善的数据库。凭借该数据库,专业人员能够对商业实践进行正常的接触①。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就是对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公开的或者是可以轻易获得的进行论证,最终得出了案件中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并不是广泛知悉的,也不是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比较容易获得的。
结语
从我国乃至整个国际发展的历程来看,知识产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直接关乎科技发展的创新,也关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