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经济法论文,本文的研究试图表明,在中国确立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实质合并的适用条件是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核心问题,本文予以重点分析。我国应总结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参考借鉴美国实质合并的成功案例和先进经验,在每一个具体案件实现规则创新与突破,形成与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相互配合的完备的实质合并规则。囿于能力和篇幅,本文仍留有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立法路径,具体的程序规则问题未做分析。希望本文的探索能够助力于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制度的构建。
1 绪论
1.1 选题背景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为自身增值、适应竞争,关联企业应运而生。现今关联企业已成为合作经济发展的趋势,是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关联企业间复杂的关联关系使得关联企业与传统的单体企业表现出较大差异:第一,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相互影响和控制关系。传统企业通常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在关联企业中,成员企业可能迫于集团的控制在决策时作出与其自身利益不一致的决定,甚至为了集团主动舍弃自身利益。第二,关联企业在法律事实上为各自独立的主体,但它们在经济事实上却是一个统一实体,因此在企业集团运作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各个关联企业在资产、人事、管理等多方面的人格混同的情况。
企业间复杂的关联关系带来的新问题对现有法律制度提出了巨大挑战:其一,当企业濒临破产时,关联企业极可能不当利用企业间关联关系来实现其经济目标。破产企业往往会通过关联交易进行资产转移或者利用其它关联企业为其巨额债务提供担保等来尽力减少其损失,此时独立法人人格的存在为该企业提供了相应的避风港,可使其在一定程度上躲避经济惩罚,而债权人却因此遭受不必要利益损失。其二,关联债务和相互担保给资产清理带来困难,导致破产程序效率低下。实践中由于关联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企业间往往存在资产、人员、负债高度混同的问题,强行区分此类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会耗费大量成本甚至可能是徒劳无功的。其三,若按现有法律规定将各个关联企业分别重整,无法实现通过重整程序挽救濒危企业的应有价值。如果坚持单独重整企业会因业务体系的不完善和单个企业经营效率低下难以实现企业营运价值的提高,对企业重整挽救产生负面影响。此外,资产区分、债权确认等重整工作困难的增加也使重整程序的效率性大打折扣。综上所述,关联企业的破产会面临比单体企业破产更特殊也更复杂的问题。如果坚持公司形式独立,运用传统的破产规则处理关联企业破产问题,不能满足当前关联企业破产的实际需要。
...........................
1.2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自 2007 年《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我国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实质合并制度在当前经济环境下的可行性和实用性,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检索可以查到多地法院将关联企业予以合并破产的裁定。司法实践中运用实质合并制度处理关联企业破产问题的法院虽不在少数,但法院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 3 月 4 日正式颁布下发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 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将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分为实质合并审理及协调审理两种形式,对合并破产的适用原则、管辖、法律后果、审查程序、权利救济等内容作了一般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释放出了实质合并制度未来将纳入我国法律体系的信号。文件对关联企业破产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从本质上来说,此类文件在规则阐述和法律效力上与司法解释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问题在理论上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实践经验也有待长期积累,会议纪要的内容需经检验和修正再出台为司法解释。1会议纪要的印发反映了实践中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需求,也对理论研究者提出了深入研究实质合并破产相关理论的任务。在破产法领域,多数学者赞同并呼吁我国尽快实现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建立与健全,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实质合并制度的内容和适用程序学界尚未达成共识。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实质合并制度引入我国的正当性论证和借鉴国外实质合并原则的经验上,理论研究有待丰富。
综上所述,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在我国存在着客观的需求,研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问题既具有理论上的意义,也符合我国当前实践发展的要求。
...........................
2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基础理论
2.1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概念的界定
2.1.1 关联企业的概念解析
研究实质合并破产制度,首先需对这一制度的适用对象——关联企业作出界定。关联企业是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形成的集团模式,这种企业联合因与世界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竞争环境的变化相适应,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发展。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传统和立法目的不同,各国法律对关联企业的界定也存在差异。除了前文提及的“关联企业”外,各国法律对这种商事企业联合现象的称呼还包括企业集团、母子公司、联营企业、关系企业等,这些不同的称呼所指向的企业范围各不相同。
德国《股份公司法》第 15 条对关联企业的界定为:关联企业是指法律上独立的企业,这些企业在相互关系上属于拥有多数资产的企业和占有多数股份的企业、从属企业和支配企业、康采恩企业、相互参股企业或互为一个企业合同的签约方。10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则将关联企业描述为以控制权或举足轻重的所有权而相互联结的两个或多个企业。11纵观国内立法,我国仅在已失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12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13为规范企业的税收管理对关联企业作出了界定,现行破产法和公司法对关联企业并没有规定。对于何谓关联企业,国内学者的观点也各不相同。如施天涛教授将关联企业界定为:“关联企业是指企业之间为达到特定经济目的通过特定手段而形成的企业之间的联合。”14王欣新教授则认为,关联企业是指通过股权、合同或其他方法如人事控制、表决权协议等,在相互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与从属关系或重要影响的两个或多个企业。15而赵旭东教授认为,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存在股权和契约基础上的从属关系或共同隶属于某一企业、又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企业。16笔者对关联企业的共性进行提取,归纳出关联企业的基本特征,并在此基础之上对关联企业的定义作出界定。
............................
2.2 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理论来源和理论基础
2.2.1 规制关联企业破产的一般理论
目前国内外规制关联企业破产的手段除实质合并制度外,主要有公司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及“衡平居次”原则。“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与实质合并制度有着很深的渊源关系,“衡平居次”原则则在处理破产母公司债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与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相比,上述两种手段在规制关联企业破产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实体合并制度的建立是司法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1 法人人格否认理论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是指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25实质合并制度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似性具有一定的历史根源。在实质合并制度发展初期,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分析集中于判断被合并主体之间在经济上是否为同一实体,并大量借鉴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中“另一个自我”的判断因素对案件加以检验。有学者指出美国的实质合并规则虽然经历了适用标准的多次调整与修正,但究其理论根源,本质上仍是脱胎于公司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理论。26这导致了一种观点的产生即认为实质合并制度是“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在关联企业破产中的特殊运用。笔者认为,实质合并制度虽脱胎于公司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但在破产法的土壤中,其独立的法律特征早已形成。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属于公司法的范畴,而实质合并破产制度是破产法中的制度,二者的建构理念和逻辑出发点区别很大。与人格否认不同,实质合并制度本质为一种清资偿债程序,这一制度并非为救济个别债权人因债务人或者其控制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所遭受的利益损失而产生,实质合并的价值诉求是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地清偿所有债权人。实质合并在实施过程中优先考虑债权人整体利益的增减问题,其次才考虑利益如何分配。此外,无论是美国实质合并的判例还是国内法院裁判均表明实质合并的适用条件并不局限于公司缺乏独立性这一点,法院极可能基于区分各关联实体间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成本效益考量作出支持实质合并的裁定,其适用标准也显然脱离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范畴。
...............................
3 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实践现状和困境........................16
3.1 司法文本对实质合并的立场转变..........................16
3.2 法院适用实质合并的裁判梳理......................................18
4 美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借鉴分析.....................24
4.1 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确立阶段.........................24
4.2 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发展阶段..........................25
5 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适用研究......................29
5.1 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适用原则.....................29
5.2 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适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