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适用研究
5.1 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适用原则
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出台前,有学者明确反对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对这种模式表示质疑,那些持反对意见的学者大多认为应该借助法人人格否认来解决关联企业破产时的财产混同等问题。如民法学者李永军教授认为对企业集团的合并行为和法人独立责任原则是相背离的,两者之间存在对立的关系,这种模式的应用将会损害债权人的权利以及相关的合法利益,因此不建议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进行大范围、大规模的推广。52在笔者看来,上述观点有待商榷,实体合并制度存在自身独有的价值和法律特征,它在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中所起到的作用是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不能也是无法替代的,实质合并破产制度是法院处理日益频繁的关联企业案件的必要手段。并且随着多地法院实践地不断探索和最高院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的出台,我国确立实质合并制度已无太大争议。
即便如此对于实质合并的适用,理论研究也存在着谨慎适用原则和普遍适用原则两种观点。持谨慎(保守)态度的学者认为,实质合并应坚持“谨慎适用原则”。例如,有学者指出:“法院在涉及关联企业的破产问题时,应当引导申请人优先适用其他规制不当关联关系的救济手段,只有在独立清算或重整将使部分企业处于无法清理状态且显失公平时,实质合并才能作为必要的处理手段加以使用。”53持开放态度的学者则认为应对实质合并破产保持足够开放的态度,同时在不影响其他主体利益的前提下赋予法院相应的裁量权利,有利于法院在对复杂的案例进行准确的评估和判断地前提下有效应对关联企业破产实践中的复杂情况,体现较强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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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自《企业破产法》于 2007 年 6 月施行后 ,破产司法实践经过十年的发展,随着不断地理念更新与制度变革,现今破产法的功能从单一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发展出了企业拯救、优化资源组合,维护社会安定等多项功能。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需要对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出现的新问题作出回应。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不当地关联关系会损害市场经济、破坏信用关系,实质合并制度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路径。本文的研究试图表明,在中国确立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实质合并的适用条件是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核心问题,本文予以重点分析。我国应总结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参考借鉴美国实质合并的成功案例和先进经验,在每一个具体案件实现规则创新与突破,形成与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相互配合的完备的实质合并规则。囿于能力和篇幅,本文仍留有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立法路径,具体的程序规则问题未做分析。希望本文的探索能够助力于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制度的构建。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