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栏目提供最新经济法论文格式、经济法硕士论文范文。详情咨询QQ:1847080343(论文辅导)

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合理限制研究

日期:2021年01月26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991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161006058955 论文字数:25659 所属栏目:经济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经济法论文,法律作为保障权利和维护社会运行的规范系统,有其内在的利益平衡和价值判断,基于社会持续运转和秩序维护的目标考量,必然要对权利实现过程进行必要的规制。在破产清算中,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关系到一系列债权主体利益的实现,劳动债权由于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权益而能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立法上宽松的规定也带来了诸多困惑,不仅对后位债权的实现造成不当减损,影响企业信用融资,诱发相关主体的道德风险,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可能压缩普通劳动者的受偿数额。而且,劳动债权所依据的生存权益属性以及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也并不能完全支撑其可以不加限制地获得优先受偿。


第 1 章 引言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我国各产业结构面临升级发展,在优胜劣汰的竞争哲学中,只有抓住机遇、顺利适应改革的企业才能得到生存。对于那些低效率且无技术含量的企业,当其难以顺应经济发展要求时,便会出现经营困境,乃至发生破产危机。而破产法作为调整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重要法律,所要实现的目标便是在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为企业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提供确定性指引,以促进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新闻发布会中也指出“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进而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诚信建设。”

在破产清算中,用人企业“资不抵债”,甚至无产可破是现实问题,对剩余财产的分配便关系到一系列债权主体利益的实现可能性及实现程度。基于生存权益优先的思考以及保障弱势劳动者的权益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劳动债权相较于普通债权可以优先获得受偿的权利。但是,破产法仅对用人企业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者的工资债权范围做出调整,对普通劳动债权优先受偿概括式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忽略了破产法设立劳动债权优先的立法本意。劳动债权无限制的优先受偿,不仅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理期待利益,进而影响到企业的信用融资,甚至可能诱发相关主体的道德风险,阻碍市场经济的良性运作,还存在威胁普通劳动者生存权的可能性。因此,合理限制劳动债权的优先受偿应运而生。

对劳动债权优先受偿加以合理限制,是对市场经济运行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深化认识,具有正当性。一方面,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权利义务责任分明的经济,通过在优先受偿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类型、数额及期限,可以为市场运行主体提供确定性指引,使投资者能够对风险进行准确评估,对投资做出最优判断,从而推动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多元发展,劳动者的身份出现分层,利益诉求也存有差异,不仅存在普通劳动者,也存在特殊技术人才及中层管理者等强势劳动者。破产法对劳动债权保护的粗线条性,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适用劳动债权优先受偿时并不考虑劳动者的身份,只要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有证据证明的劳动债权就可以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外对于破产劳动债权的研究既有相同点,又存在差异。相同之处是对破产劳动债权均有所关注,不同之处是国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破产劳动债权的顺位、属性以及实现角度等方面进行探讨,国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破产法立法目标的讨论。

1.2.1 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对有关劳动债权的优先受偿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当前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破产劳动债权的顺位问题,即同担保物权相比,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观点主要包括劳动债权超级优先受偿。劳动债权不仅包含债权属性,还蕴含着生存权属性。由于生存权益是人最起码的需求,因此赋予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的效力合理且必须,不仅能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能够保证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刘锦成,2011①;丁亮,2015②)劳动债权部分超级优先受偿。即劳动债权虽然应该在担保物权之前获得受偿,但应该有合理的范围及边界。由于劳动者在身份上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并且基于现有社会保障体系未能形成对弱势群体的全面保护,所以,为了平衡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应规定一定范围的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以促进社会的公平分配。(李雪田,2008③;周贤日,2012④;陈清、魏贤达,2018⑤)劳动债权一般优先受偿。即劳动债权应优先于一般债权,并不优先于担保物权。我国破产法秉持此种观点,从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角度出发,并不主张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对劳动债权的保护不能通过牺牲担保物权为代价,而是应该积极寻求社会的救济途径。(王艳华,2010⑥;冯辉,2013⑦;徐阳光,2017⑧)劳动债权部分一般优先受偿。即在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劣后于担保物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具有正当性。但在优先普通债权的基础上应该对优先的数量和类型进行合理衡量,以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的良好运行。(张迎秀,2009①;张钦昱,2016②;钟健生,2018③)

..........................


第 2 章 劳动债权优先受偿基本理论概述


2.1 劳动债权的界定

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劳动债权并未有明确规定,所以在不同的法律适用语境下,劳动债权的内涵和外延有一定差异。在学术领域对什么是劳动债权也存在诸多讨论,总体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劳动债权是指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对用人企业所享有的债权。例如王欣新教授认为劳动债权是“劳动者个人享有的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以工资为基本形态、用以维持其社会生活的债权。”

广义上的劳动债权范围广泛,且超出了单个部门法的研究范畴。狭义上的劳动债权是破产法语境下的特定概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为基础,指破产企业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尚未缴纳的需划入劳动者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需支付给本企业劳动者的补偿金。例如王利明教授认为劳动债权是“基于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所发生的职工请求企业给付一定金钱的权利。”②由于本文研究的是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优先受偿问题,所以本文所称劳动债权为狭义上的劳动债权。具有如下特征:

其一,劳动债权作为劳动者对用人企业所享有的特定权利,双方主体特定。权利的行使主体为劳动者,需是年满十六周岁、精神正常且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自然人。义务的承受主体为用人企业,必须是在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或者其他可以适用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的组织。破产法中规定劳动债权的权利主体是“职工”,但是对职工并未进行明确规定。对职工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职工仅指同用人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广义的职工不仅包括正式职工,还包括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则为非正式职工,包括短期用工与临时工等。③而劳动债权本质上属于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和职工身份并无关系,不论职工是否为正式,都属于劳动债权的主体。

.....................


2.2 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起源及演变

劳动债权的优先受偿同我国国家政策密不可分,也同国家的整体经济发展联系密切,且其在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同担保物权顺位的争议一直存在且交错颇深。首先,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适用对象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其规定企业破产财产优先偿付所欠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④同时,还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可以获得优先受偿。⑤所以实际上的顺位安排是担保物权优先于破产企业欠付的劳动债权。虽然其适用对象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但也是我国首次在破产立法中确立了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地位。在随后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破产企业的主体范围扩展到了除全民所有制企业之外的一般企业法人。劳动债权在顺位安排上也继承了《企业破产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其次,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国有企业改革的背景下,国务院通过出台两个通知⑥的方式(适用对象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劳动债权和担保物权的顺位进行了规定。即在企业破产并对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变价之后,本企业内部劳动者的安置费用可以优先于土地的使用权抵押权得到实现。该项政策出台的背景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劳动者完全依附于企业,企业则负责为劳动者提供住房,子女教育以及医疗等服务,也就是所谓的低工资,高福利模式。如果用人企业破产,对于劳动者来说,意味着生活完全得不到保障,甚至出现企业提供给劳动者的住房被收回的现象。所以,在计划经济年代,对于劳动者的安置问题理应成为最大事情。

最后,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采取了“新老划断”方式,如果劳动债权产生于破产法公布日(2006年8月27日)之前,则依然可以优先于担保物权获得受偿。如果劳动债权产生于破产法公布日之后,则落后于担保物权,并在清偿完毕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之后优先于普通债权获得受偿。除破产法之外,我国还有其他法律也将劳动报酬纳入到优先受偿范畴,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通过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将“破产银行所欠的职工工资以及劳动保险费用”安排在“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顺位之前受偿。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通过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船舶上相关劳动人员的报酬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的请求权纳入到了船舶优先权的范围。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第九十一条中对破产法有关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制度进行了引用。

.............................


第 3 章 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现实障碍及理论困惑.......................13

3.1 劳动债权优先受偿实践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