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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问题研究

日期:2022年04月24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943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152003181333 论文字数:25855 所属栏目:经济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经济法论文,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是我国支持起诉原则在证券侵权责任纠纷领域的具体适用,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主要在经济、法律以及投资者教育方面对于投资者诉讼维权提供支持,可以起到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震慑证券违法行为的重要作用。美国、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各有特色,应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对域外相关制度进行借鉴。


一、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的基本理论


(一)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的界定

2019 年 12 月 18 日,新的《证券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作为资本市场的根本法,《证券法》突出强调了投资者保护,并在第六章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投资者保护专章包括第 88 条至第 95 条共 8 条内容,每条制度规则都颇具特色。本文研究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便是其中之一。《证券法》第 94 条第二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本条只是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的概括性规定,并未对其进行明确界定。目前学界对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进行的理论研究也并不充分,因此,本文准备首先从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的主体、案件范围以及方式等方面对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进行界定,为下文的研究打下基础。

1.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的主体

根据《证券法》第 94 条第二款,进行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的主体应为投资者保护机构,但具体由哪个组织承担起支持诉讼的职责,《证券法》并未明确规定。结合现有资料及司法实践,现阶段我国进行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的主体应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

投服中心是 2014 年 12 月成立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其职责之一就是为投资者提供公益性诉讼支持及其相关工作,由其进行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符合其设立的目的。4此外,投服中心的专业性,也是决定由其提起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的因素。证券类民事纠纷往往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以目前证券类民事纠纷中占比最大的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例,往往涉及违法行为实施日、揭露日的确定,投资差额的计算以及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所占比例的扣除等问题,投服中心下设专门的维权事务部,并且通过研发损失核算软件等方式提升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专业性。因此,目前由投服中心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的主体是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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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的特点

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作为现代型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其特点与现代型纠纷关系密切。对于何为现代型纠纷,目前学界并无统一的定义,但是提到现代型纠纷,普遍联想到的就是诸如消费者权益纠纷、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大规模侵权,以及与其相适应的以解决多数人利益争议为目的的大规模纠纷诉讼形态。6具体到现代性证券纠纷,具有小额多数和双方地位不平等两方面特点,这两方面特点导致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具有公益性和专业性两方面特点。

1.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的公益性

公益即公共利益,有学者在将其定义为不特定社会成员的利益。7若严格依此解释,因证券欺诈案件导致的大规模中小投资者私益受到损害的情形并不构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但值得注意的是,公共利益概念本身是模糊的,具有变动性,其变动性导致了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得以广泛使用。8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已不能绝对地将公益和私益割裂开来,证券欺诈案件在侵犯个体利益的同时也侵犯了多数人利益,还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体现着对私益与公益的双重侵犯。因此,作为证券欺诈纠纷解决机制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就有着强烈的公益性色彩。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的公益性一方面体现在在整个支持诉讼过程中,投资者除了需要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外,投服中心不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大大降低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另一方面,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由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具有一定的官方色彩,由其出面进行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证券欺诈类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维护证券市场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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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与域外相关制度比较的优势


(一)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与美国证券集团诉讼

1.美国证券集团诉讼

美国证券集团诉讼以《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23 条为核心,散见于各类法律的相关规则中,具体包括《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私人证券改革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判例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证券集团诉讼的启动。从理论上讲,集团诉讼的启动需要由权利受损的投资者向法院提出。但根据《私人证券改革法》,若要提起证券欺诈诉讼,起诉状必须包含所主张的每一项欺诈性行为以及其具有欺诈性的原因。被告做出的任何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欺诈行为必须得到详细的事实支持。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起诉的难度较高。因此,证券集团诉讼往往是由律师启动的。

第二,证券集团诉讼的认定。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会确定是否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处理该案。《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23(a)条规定,适用证券集团诉讼必须满足人数众多,不可能将全体成员合并诉讼、集团成员间存在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集团代表的请求或抗辩在集团成员中具有代表性以及集团代表能够公平和充分地维护集团成员的利益四个条件。23同时还要属于第 23(b)条规定的一种集团类型。

第三,确定首席原告律师和首席律师。《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23 条要求首席原告具有“典型性”和“代表充分性”,首席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是集团成员的普遍请求,并且与其他集团诉讼成员不存在利益冲突。25《私人证券改革法》规定,在首席原告确定后,由首席原告选择首席律师,并需要经过法院的批准。但也有一些法院认为首席律师应通过竞争性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遴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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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与德国投资者示范诉讼

1.德国投资者示范诉讼德国投资者示范诉讼规定在《投资者示范诉讼法》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投资者示范诉讼的案件范围。根据《投资者示范诉讼法》第 1 条,投资者示范诉讼主要适用于公开资本市场因欺诈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基于德国《有价证券收购法》的规定产生的合同履行请求权。

第二,投资者示范诉讼的启动。根据《投资者示范诉讼法》第 2 至 5 条,投资者示范诉讼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在首位投资者提交示范确认申请后,接受申请的法院对于该申请进行为期四个月公告,在公告期内,若至少又有 9 份具有相同示范确认目标的申请提出,30则第一个公告示范确认申请的法院会将示范确认申请移交其上级州高等法院审理。

第三,投资者示范诉讼的审理。《投资者示范诉讼法》第 6 至 15 条规定,首先由州高等法院确定示范诉讼原告。原告确定后,州高等法院对于示范诉讼中原被告信息、示范确认目标等内容进行公告。州高等法院发布公告后,若其他法院正在或者将要审理的案件需要以示范诉讼案件认定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为依据,则其他法院需要中止案件的审理。州高等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对于示范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审理后以裁定方式作出示范裁决。

第四,示范裁决的效力。示范裁决生效后,之前被中止的诉讼继续进行。示范裁决对于所有以示范裁决确认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为基础的案件具有约束力。

表 2 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方式适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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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7

(一)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现状.............................17

1.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的整体效果...............................17

2.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的方式...............................24

四、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的建议.........................31

(一)明确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定位............................31

1.明确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定位的必要性..................31

2.明确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定位的具体构想...............................31


四、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的建议


(一)明确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定位

1.明确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定位的必要性

首先,随着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影响力不断扩大,申请加入支持诉讼的投资者越来越多,全国范围内公开征集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提起诉讼的模式难以为继。在公开征集模式下,诉讼过程中的任何变动,都需要公益律师与每位投资者沟通,争取得到理解与配合,导致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周期延长,成本增加。为此,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不得不将支持诉讼案件分批向法院起诉,以减小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以及公益律师的工作压力。但这种方式又带来一个问题,先起诉的投资者往往能够获得更加及时、全面的赔偿,后起诉的投资者可能由于被告公司偿付能力等因素维权效果不如先起诉的投资者,造成了投资者间的不平等。

其次,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存在与证券代表人诉讼间关系不明确的问题,需要明确二者间的关系。《证券法》第 95 条规定的证券代表人诉讼中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主动将投资者向法院登记为当事人而无需由当事人事先申请(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参加诉讼的除外),类似于美国证券集团诉讼中的声明退出制度,可以有效扩张裁判结果的效力,由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