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典型案例介绍..................13
3.1.2 实践效果检验........................14
第 4 章 劳动债权优先受偿合理限制的必要性分析..................23
4.1 劳动债权优先受偿限制的现实需求................................23
4.1.1 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23
4.1.2 规范市场退出秩序需要...........................24
第 5 章 合理限制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制度设计 .......................31
5.1 合理限制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原则...................31
5.2 合理限制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规则要素.............................32
第 5 章 合理限制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制度设计
5.1 合理限制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原则
劳动债权的优先受偿具有正当性,但是,针对当前破产法对劳动债权优先受偿宽泛规定而导致的诸多问题,便需要对该种优先受偿加以适当修正。具体方法是对该种优先受偿加以合理限制,劳动债权的优先受偿和对该种优先受偿加以合理限制二者之间并非矛盾关系,而是递进关系,同时也是对劳动债权理论的深化认识。在对劳动债权的优先受偿加以合理限制时,应当首先明确限制原则,即何种程度上劳动债权应当具有优先性,也就是说劳动债权中的哪些利益值得优先保障,便需要从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理论基础方面着手。
一方面,劳动债权之所以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主要原因在于劳动债权包含了人的生存利益。生存利益是人权中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如果个体的生存利益被侵害,其他权利全都是空谈。对劳动者来讲,在劳动力同土地分离成为商品后,劳动者唯一能卖出去的就是劳动力,劳动报酬作为自己及家庭的主要甚至是唯一来源,蕴含着生存利益。当用人企业拖欠劳动报酬时,通过劳动所应获得的报酬便转化成为劳动债权,劳动报酬所蕴含的生存利益便也转移到了劳动债权中。基于劳动债权所蕴含的生存利益,立法者便在破产法中赋予了劳动债权在清偿顺位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在对劳动债权优先受偿进行合理限制时,必须在能保障劳动者生存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对于前文所提的提成工资和奖金来讲,虽然其也属于劳动债权范畴,但是考虑到其数额远超一般劳动者维持正常生活和生存所必需的工资水平,若给予其优先受偿地位,有悖于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初衷,所以对远超保障劳动者生存利益的部分就不宜将其纳入到劳动债权优先受偿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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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法律作为保障权利和维护社会运行的规范系统,有其内在的利益平衡和价值判断,基于社会持续运转和秩序维护的目标考量,必然要对权利实现过程进行必要的规制。在破产清算中,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关系到一系列债权主体利益的实现,劳动债权由于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权益而能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立法上宽松的规定也带来了诸多困惑,不仅对后位债权的实现造成不当减损,影响企业信用融资,诱发相关主体的道德风险,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可能压缩普通劳动者的受偿数额。而且,劳动债权所依据的生存权益属性以及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也并不能完全支撑其可以不加限制地获得优先受偿。
对劳动债权优先受偿加以合理限制有其必要性。是对市场经济运行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深化认识。通过明确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类型、数额及期限,对于企业的融资发展、信用经营以及市场经济的良性运作有重要推动作用。而且也能避免高收入劳动者对普通劳动者受偿数额的挤压,实现对位于普通劳动者生存权益的关照。
对劳动债权优先受偿进行合理限制,可能在一定程度会对劳动债权的实现产生影响。本文在对劳动债权优先受偿限制的配套制度完善上,仅从长效监督机制以及社会保障机制两方面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并不能囊括破产实践中的现实问题,在劳动债权的实现方面仍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此外,需明确的是,对任何问题的解决都不可能一蹴即至。在对有关劳动债权问题进行研究时,由于当前仍未形成全面的劳动保障体系,所以破产法不能无视对劳动债权的优先保障。但随着劳动保障体系的逐步健全,届时破产法对劳动债权的保障作用或许会更加弱化。本文仅以当前破产形势为背景,提出了较为可行的方案。未来对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研究还需要继续深入。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