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法治作为一种人类所追求的理想社会治理模式,是传统法律部门研究的重要内容,但在新兴的经济法领域却缺乏对此的关注。本文对在经济法法律部门实现法治的必要性及方式作出了探讨:为了避免“市场失灵”之弊现代国家无不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干预,但国家经济调控权的膨胀以及“政府失灵”的理论论证都要求以法律规制国家经济权力;只有以正当法律程序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各方面规制国家经济调控权,才能走出由国家调控经济的社会需要与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的正义要求之间的两难境地。
法治是西方政治法律文化的核心精神1 。关于中国古代是否存在法治精神及其论述,学界有不同看法2 。若从一种社会治理方式的角度解读“法治”一词,中国的鸿哲先贤们对其亦抱有很大的关注,尤在近百年来西学东渐、救国图强的浪潮之中,实行法治的呼声不绝于耳3 。但相关的著述及主张多集中于法治的宏观制度设计及法治在刑法、行政法等传统公法领域内的贯彻运用,对法治在其他领域内的微观制度构造的研究却颇显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