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讨论的基础
(一)中外研究差异的客观存在
记得在课上讨论第三部门的时候我提到中国的第三部门并不同于西方的第三部门发展的路径,我想这样的不同也会存在于各个领域,我们很难将这样的不同统统的归为文化的不同,因为讨论政治经济基础与文化的孰先孰后的问题,无异于讨论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1 但是这样一种不同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使我们在研究的时候,不能不加以注意,也就是说经济法理论常常会有比较研究,但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不同,法律的语言概念乃至整个体系的不同,导致对经济法的定位的比较不应是直接的。但是学界在研究的时候却常常没有解释的比较。也鉴于此本文的讨论主要是建立在国内的经济法研究的基础之上的。当然,对于法国、德国等国家经济法的发展趋向的描述似乎和我的这篇论述有些不谋而合2 ,但我无意以此作为我论述的佐证,因为毕竟中国的经济法可能承载的要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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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部门法划分标准的确定:特定调整对象说
二、经济法的定位16
(一)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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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