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国家决不是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 。 [1]“对立的社会组织形式——国家与市场——交织在一起贯穿着数百年来的历史,它们的相互作用日益增强”。[2]国家在现代社会中更为活跃,“国家要提供个人需要的社会安全,要为公民提供作为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条件的各种给付和设施;最后,为了保证社会公平、保持或者促进经济结构的繁荣,国家还必须对社会和经济进行全面的干预”[3]
管制行为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政府管制的理论经由芝加哥大学法律经济学派(Law and Economics)的倡导正广为世人接受;同时经济社会合作组织(OECD)努力推广政府管制在各国实际层面的运作与改革。
将国家引入经济运行之中,主张国家主动自觉地管理和协调经济的运行,是经济法对传统法律的突破;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概而言之,经济法是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行为的法。政府管制是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之一,政府管制的研究应该是经济法的重要领域。
一、 政府管制行为的概念分析—一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之一
1、 行为概念分析的必要
2、 政府管制行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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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政府管制理念的变革与发展——“有限政府”到“有效政府”
三、 政府管制手段的具体运用
四、 有效的政府管制机构——一起部门之争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