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经济论文,本文将农户人力资本投资作为中介变量,实证检验农户人力资本投资在金融可得性影响城乡收入差距过程中发挥的中介效应。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近年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经济的总体发展始终处于稳中向好的态势,经济发展水平在全球仍然保持领先,2021年我国全年GDP达到114万亿元,较上年实现8.1%的增长;我国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128元,比上年增长9.1%。这些都表明,我国居民生活水平总体上有所提高。不过,即使我国社会整体上在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城乡收入差距仍然较大。截至2021年底,我国城镇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中位数分别为43504元与16902元,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为2.5,比上年减少0.06,虽然这一指标有降低趋势,但比值依然在2以上,这表明,我国的城市和农村地区仍然存在着巨大的收入差距。且从全球角度来看,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倍差位居世界前列。过大的城乡收入差距会威胁到全社会以及经济体系的稳定。习近平曾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体现,也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共同富裕是指一种贫富差距较小的人民生活状态,因此,目前城乡收入分配不平衡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缓解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为主要表现的相对贫困已经成为一大现实要求。
金融的发展能够对居民增收产生积极影响,然而金融排斥现象的存在导致我国农村地区面临着相对较弱的金融供给,金融对经济与收入的积极影响在这些地区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使得金融在乡村区域对当地居民的增收效果较差,这导致了城乡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而金融可得性的增强,能够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村地区面临的金融排斥现象,使农村地区居民更多地接触到金融产品与服务,在此过程中释放金融功能的积极作用,促进资金资源的流动与有效配置,满足农村地区的资金需求,金融的增收积极影响将在乡村得到发挥,从而对城乡收入差距产生进一步的影响,因此,研究金融可得性对城乡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方向、其影响发挥的传导路径,以及这种影响在区域上、不同金融可得性水平上存在的区别,对解决目前现实存在的现实问题具有深远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金融可得性的相关研究
目前,学术界对金融可得性尚未给出明确界定,不同学者在开展有关研究时,建立了各有特点的指标体系对其进行衡量。
在金融可得性指标体系的构建上,一些学者考虑了银行与股票市场两方面,针对银行的指标计量主要涉及物理网点、存款额与分支机构的人口覆盖率,衡量股票市场可达性的指标主要包括十大上市公司市值与总市值的比率(Beck et al,2008年)。另外一些学者在对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可得性衡量时,用到一定量人群所拥有的银行机构数量(Mookerjee R,2010年),有的学者使用人群是否获得银行贷款进行衡量(何韧,2012年),也有学者选择使用银行分支机构量与土地面积之比,这使得金融可得性的衡量拓宽到区域层面(陶春生,2015年)。这些相对较早的研究构建的指标体系较为单一,比较简单,随后的一些学者开始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不再使用单一指标。比如,一些学者就从银行、证券投资以及保险等不同的金融市场领域出发,选用银行贷款额、金融资产持有额以及购买商业保险额等指标对金融可得性加以测度(丁忠民,2017年),这使得金融可得性指标体系的内涵更加丰富。还有学者从金融机构网点可得性角度出发,综合考虑了小贷公司的物理网点与非物理网点可得性对居民收入的影响,把对金融服务可得性的考量扩充到了非物理层面(汤露,2022年)。
在金融可得性与减贫的关系方面,有学者认为,金融可得性的提高能够使金融规模扩张更有效地发挥其对贫困群体的积极影响。因为金融规模的扩张并不必然为当地带来贫困减缓的积极影响,金融的扩张只是总量的提升,并不能代表金融资源在区域与人群间配置结构的均衡,也不能表示所有经济主体对金融资源的可得性均等,在金融扩张时,自身条件较差的农户往往处于劣势(Ayyagari,2016年)。要想实现金融减贫的积极影响,就需要在金融扩张的同时,构建、完善使贫困群体能够获取金融产品及服务的渠道,也就是说,发挥金融的减贫效用需要使金融均等化可得(Bae,2012年)。也有学者对早期中国金融的减贫效果进行了研究,发现虽然金融规模不断在区域上向乡村扩张,但是由于该区域人群自身的金融素养较差,对于信贷业务的了解不多,其对金融服务的获取并不容易,并且银行在开展信贷业务时,会出现只向收入水平较高的较富裕农户投放小额信贷、且借贷成本较高的情况。所以,乡村地区居民的金融可得性并不理想,自然难以通过金融资源实现自身收入增加、进而实现减贫(刘西川,2007年)。也有一些学者的研究表明,在农地确权缓解农村居民贫困的过程中,金融可得性能够加强这一作用效果(许恒周,2022年)。
2 理论基础与现状分析
2.1 理论基础
2.1.1 金融排斥理论
金融排斥理论是由英国社会学家Leyshon与Thrift在1993年提出的,他们就经济和金融地理环境对经贸的影响开展了研究,期间提出了这一理论。金融排斥是指社会上一些收入较低或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在参与金融活动时,缺乏资源,接触金融机构的机会有限,难以获得金融服务,或在获得金融服务或产品时面临很多复杂障碍的情况。根据这一理论,金融机构在盈利动机的驱使下,将其产品和服务定位于城市地区,或主要集中在城市地区,以提供有利可图的金融服务,而将农村地区、低收入群体和私人家庭排除在正规金融服务的范围之外。Leyshon与Thrift针对英国的一些特定社会群体无法获得金融服务的现象,又提出了解决金融可得性的问题。在Leyshon与Thrift的研究基础上,研究消费金融的英国经济学家Elaine Kempson在1999年对金融排斥理论做出了进一步完善,在其与Clair Whyley合作的专著中,金融排斥被细分为五种情况:一是机会排斥,即一些群体因为所处地区偏远或因金融系统风险管理过程,被排除在金融服务体系之外;二是条件排斥,即因为经济困难,无法突破限制条件而被排除在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之外;三是价格排斥,即因为金融产品的价格对这一群体来说过高、无法承受,而被排除在外;四是市场排斥,即与金融产品的销售市场分隔,而被排除在金融服务之外;五是自我排斥,即部分群体主动将自己排除在金融服务体系之外。其实早在1931年,就有学者关注到部分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麦克米伦经过对英国金融体系和大量中小企业的长期调查,发现当时的融资系统存在缺陷,金融提供者方面不准备以中小企业能够满足的条件提供融资,在这些企业发展中,融资缺口形成,这一缺口被称为麦克米伦缺口,这也是金融排斥的结果。随着金融的不断发展与社会的不断演变,金融排斥现象又催生出“二八原理”,这是指金融机构只向少部分合格高端客户服务,导致占大多数的小微型个体与处于弱势的低收入者被排斥在外。
2.2 现状分析
2.2.1 我国金融可得性现状
(1)金融可得性的概念界定
随着金融业持续发展,国内外金融市场的产品与服务种类越来越丰富,市场效率不断提高,金融市场的参与者逐渐增加,学术界对于金融可得性的关注度有所提升。在早期的文献研究中,学者们在研究金融可得性时,重点关注信贷可得性,伴随相关研究的逐渐丰富,有学者构建了一些指数对金融可得性加以衡量,但体系比较单一,一些机构组织也在指标衡量上丰富了关于金融可得性的研究,比如,世界银行推出的“金融包容指数”,金融可得性作为一个子分类被囊括其中,一些学者也认为,金融可得性属于普惠金融的维度之一(郭田勇,2015年)。在国内的一些研究中,金融可得性也称为金融可达性,其内涵被解释为贫困群体与弱势阶层能否接触到金融产品与服务(陶春生,2015年),也可以指个人对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获得与使用(郭田勇,2015年),它能够对一个区域的微观个体接触金融的难度加以衡量(肖龙铎,2017年)。一般来说,金融可得性被普遍认为是企业或个人享受包括支付结算,服务网点、移动金融及互联网金融等金融基础设施,获得金融服务的能力。
虽然金融可得性受到的关注渐渐增多,但学术界对于金融可得性的概念界定还未明确统一。综合前人的研究成果,本文将金融可得性定义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合格个人与单位能够以一定成本获取相关金融服务的便利性。金融可得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个体对于金融资源的可获取性,这关系到金融资源的覆盖范围;二是个体通过付出一定成本,获取到的金融资源对其自身需求的满足程度,也就是金融服务是否被有效地、深入地使用了。由于金融的数字化趋势不可忽视,本文的指标体系兼顾了线上与线下两方面,主要从覆盖程度与使用程度两个层面着手构建金融可得性测度指标体系。
3 机理分析与研究设计......................... 23
3.1 机理分析.............................. 23
3.1.1 金融可得性对居民收入的影响机制.................................. 23
3.1.2 金融可得性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机制........................... 24
4 实证分析............................ 31
4.1 描述性统计..................................... 31
4.2 实证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