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笔者认为基层司法机关办理的轻刑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绝大多数,然而,对比调査研究所得数据,可以发现,轻刑案件非羁押措施的适用率相对较低。有观念上的原因,更重要的是,法律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问题规定过于宽泛以及外界因素对适用非羁押措施的影响,不利于司法机关进行操作。
一、轻刑案件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现状
(―)基本情况
2012年-2016年,H市K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共受理提捕案件为1125件1537人,人均办理案件563件769人,不捕率为25%。公诉部门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为2252件2829人,人均办理案件563件707人,捕后提起公诉的案件占捕后移送审查起诉案件92%。K区院受理的审查逮捕案件类型以侵犯人身、财产类的轻刑案件居多,占全部案件类型的66%,捕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刑罚的案件占捕后已判全部案件的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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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K区院5年来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可以看出基层案件多以轻刑犯罪居多,重刑案件所占比例较小,但是羁押率却高居不下,非羁押率适用率较低,根据调研的数据来看,可以总结出K区在办理轻刑案件时适用强制措施的现状,通过对K区院区域性的调研结果来透视非羁押措施在基层适用的现状和问题。
1、非羁押措施适用较少,羁押措施适用普遍
2012年-2016年K区提请逮捕的1125件1537人中,批准逮捕1151人,不捕386人,逮捕率为75%,非羁押措施适用比例约占全部受理案件的25%。从办理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审査逮捕阶段的办案人员构罪即捕的思维方式相对比较固化,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羁押措施的比例较高,适用非羁押措施的人数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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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轻刑案件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现状的原因
(一)基层办案任务及考核方面的压力
1.上级部门制定办案任务和考核制度
通常公安和检察机关为了提高干瞀的办案能力,确保办案质量,上级部门会依照各机关的标准制定业务考评机制。上级部门依据业务考评中“加分”和“减分”项目,确定被考核单位在同级机关的业务排名,由此决定奖惩后果。考评结果直接与被考核单位的政绩和个人业绩相挂钩,这就使得各被考核单位为了达到考核前列的目的,常常出现“打擦边球”的现象。2012年至2015年间,H市公安机关重点加分项目包括破案率、提请批捕率、移送起诉率,减分项目包括提捕率、移诉率低于90%、少破案人数、少报捕人数等。这样不仅不能激励干警高效办案,反而出现人为控制办案数量和案件不该捕的批捕。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为了完成考核任务,对一些轻刑案件实施刑事拘留、提请逮捕,虽然侦査人员也很清楚部分轻刑案件没有羁押必要,但是每年的考核任务迫使他们依然要将此类案件向检察机关进行提捕,同时案件在可捕可不捕的情况下,侦査人员都会积极协商检察机关将这些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以此达到提高逮捕率来完成考核的目的。2015年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各地公检法机关取消不合理的考核指标,但是基层办案过程中,上级单位依然会将这些数据作为年底考核的参考数据予以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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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统司法理念的影响
1.有罪推定思想仍然存在
我国源于长期受有罪推定、刑讯逼供等顽固思想的影响,夸大了刑事诉讼的打击犯罪功能,而人权保障功能受到极大限制。有罪推定思想作为封建纠问式的必然产物,严重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与控制犯罪、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相冲突,导致对被指控人人权的伤害和践踏。无罪推定原则被世界各国普遍釆用,这种国际上公认的刑事诉讼理念在我国逐渐得到重视,但是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依然保留着过去工作的习惯和思维方式。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的惯性思维模式,致使被指控人一开始就被认定为实施犯罪的人员,他们被作为取得证据的客体而非诉讼程序的主要参与者,最终导致这些人的人身自由权利遭到无视。有罪推定的思想直接导致口供中心主义,由此衍生出刑讯逼供、冤案错案、羁押错误等违法情形。实行有罪推定,被指控人就作为罪犯对待,侦查机关办案可以对其采取任意强制措施。羁押措施,作为获取口供最为便捷的方式,相对釆取非羁押措施对于侦查人员查找证据来说更为有利,他们认为这样能够避免犯罪嫌疑人对案件调查的破坏和阻挠。另外,有些侦查干警错误理解刑事强制措施的功能,将羁押措施错认为是惩罚性手段,认为对被指控人适用非羁押措施是对其的放任和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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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适用比例低下的后果...........16
(一)违法行为的滋生...........16
(二)司法资源的浪费.............18
四、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扩大适用的必要性及外国保释制度的启示…….....20
(―)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扩大适用的必要性................20
(二)外国保释制度的启示.............24
五、完善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扩大适用的建议............31
(一)进一步优化刑事强制措施及配套制度............31
(二)办案人员考核及风险责任制度的完善.............31
四、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扩大适用的必要性及外国保释制度的启示
(一)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扩大适用的必要性
1.人权保障的需要
公民的自由权作为人权体系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的重要前提,任何人和任何机构不得任意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自由权。《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一项规定,人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对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或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在当下追求以人为本、强调价值实现和人权保障的法治社会里,强制措施作为剥夺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程序保障性措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而不应当随心所欲加以适用,羁押措施更不能作为普遍适用的常态性措施来运用。否则,就是与我们现今社会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相违背。《公约》第9条第三项规定“……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因此,在没有受到审判之前,羁押是例外,非羁押才是常态,只有确实有理由认为被指控人存在可能会逃跑、妨碍作证、继续犯罪等影响诉讼的犯罪行为时,才可以考虑适用羁押措施,否则就应当适用非羁押措施,以保证他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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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善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扩大适用的建议
(一)进一步优化刑事强制措施及配套制度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