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刑法论文,本文从重罪未成年犯行刑法律体系、行刑分级处遇机制、行刑功能的单一化、更具特色的行刑基本制度和重罪未成年犯减刑、假释制度五个方面提出一些思考,希望构建科学完善、体系健全的重罪未成年犯监禁刑行刑制度,以期促进重罪未成年犯早日新生重返社会、做对社会有用的守法公民,进一步减少和预防重罪未成年犯刑释后重新犯罪,彰显法律正义,实现刑罚目的,维护社会稳定。
一、重罪未成年犯监禁刑行刑内涵概述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1、重罪未成年犯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而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也有不同的规定,即只有满足了年龄条件才会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11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最新修订内容,将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由十四周岁附条件调整为十二周岁。12综上,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未成年人年龄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我们把刑法学意义上的未成年犯的范围理解是年满12周岁未满18周岁,因为实施了刑罚所规定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的罪犯。
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性质的轻重根据社会危害性大小而有所不同,并由此产生差异。以所判处刑罚轻重程度来区分轻罪或者重罪,在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刑事法律中并不罕见。例如在1999年版《德国刑法典》第12条中规定:“称重罪者,谓最轻刑度为1年或逾1年自由刑之违法行为。称轻罪者,谓最轻刑度为少于1年或科处罚金之违法行为”。13《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将犯罪分为轻罪(最高刑不超过2年监禁)、中等严重的犯罪(最高刑不超过5年监禁的故意犯罪和超过2年监禁的过失犯罪)、严重犯罪(不超过10年监禁)、特别严重的犯罪(10年以上监禁或更重的刑罚)。14在我国,往往参照所判处刑罚轻重程度来区别轻罪或者重罪之分,对轻罪范围主要理解为被依法应当被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的,包括管制、拘役和罚金等附加刑的犯罪行为。与之对应的是将重罪范围主要理解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含)的,包括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犯罪行为。15王尚新关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相关法律应用问题进行阐述,即“根据现行刑法,在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相关问题时,依据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要求,在减轻之后导致未成年人判处三年刑罚的,未成年人该犯罪之前所规定的刑罚高于有期徒刑七年的,如果对该犯罪未成年人不起诉的话,会有造成社会争议的风险。”
(二)重罪未成年犯监禁刑行刑特点
重罪未成年犯监禁刑行刑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行刑原则除了在《监狱法》和未成年人两部专门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作了一定程度上原则性、分散性的规定以外,集中体现于《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之中。《管理规定》中规定对未成年犯依法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23,这与对成年犯实行的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并积极将成年犯改造为对社会有用的守法公民的方针是有显著区别的。未成年犯行刑方针和目的统领着对未成年犯的行刑工作,直接决定对未成年犯的行刑方法、行刑手段和改造内容、改造流程等与成年犯的不同。《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未成年犯行刑的总体性和原则性方法与手段,本文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分别行刑
《管理规定》第十六条24中明确对未成年犯实行分别行刑的原则,即对未成年犯实行分别行刑,即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对重罪未成年犯执行监禁职能由未成年犯管教所依法执行,并与成年犯监狱做到物理上、地理上的分离,不可将成年犯与未成年犯混同关押、混同管理、混同改造。同时,对未成年犯必须配备专门的师资力量和社会力量,为未成年犯开展适应其身心特点、具有未成年人特色的日常管理和系列教育改造活动。
2、教育为主
《管理规定》第四条26中提出,要把教育改造放在未成年犯改造工作中的重要位置。即对未成年犯的行刑以教育为主,惩罚和劳动为辅,实行依法、科学、文明、直接管理。在未成年犯改造工作中,可以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所内教育与社会帮教相融合的思路,开展一系列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教育改造活动,从思想觉悟政治教育、爱国主义红色教育、法律常识普法教育、道德品质弘扬教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三观教育到遵规守纪规范教育、习艺劳动技能教育、改造规划目标教育等等一系列教育改造活动。
二、重罪未成年犯监禁刑行刑现状:以G省为例
(一)在押重罪未成年犯基本情况
1、全国在押重罪未成年犯总体情况
随着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刑事司法原则的深入落实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情况有了较大变化,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起诉率和监禁率有较大下降,进而导致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数量、未成年犯收押监禁率和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在我国全部刑事犯罪中的权重都连续走低。从本世纪开始,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趋势逐步呈现先升后降走势,表明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经过有效治理已取得一定成效。根据具体数据显示,从2000年到2016年期间,未成年犯罪人数在2008年达到顶峰,高达88891人,与2000年未成年犯罪人数41709人相比翻了一倍;而在统计数据中的2016年,这个数据则为35743人,未成年人犯罪人数逐年回落,已低于2000年人数,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得到稳步控制。
(二)重罪未成年犯行刑基本程序和制度
1、行刑基本程序
未成年犯监禁刑行刑基本程序主要包括收监、分押、管理、释放。
以G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为例,重罪未成年犯由公安机关(看守所)押解交付G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经查验罪犯身份信息、核对审查“三书一表”等法律文书、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登记、罪犯档案接收入档等一系列收押程序查验无误后,予以收监执行。重罪未成年犯被收监执行后,统一进入狱内出入所管理中心进行为期1个月左右的入所教育。
入所教育期间,监狱会在5日内通知重罪未成年犯家属,并有序组织重罪未成年犯开展认罪悔罪、服管服教、法律法规、监规纪律、形势政策、思想道德、职业技能和生活规范教育。入所教育期满,经考核通过后,综合参考危险性评估、在押年龄、改造表现、所犯罪名、原判刑期、身心健康状况等因素,对重罪未成年犯进行分押到各未成年犯管区,并按法律法规对未成年犯进行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以减少罪犯交叉感染、增加教育改造的针对性。
分押到未成年管区后,监狱民警对重罪未成年犯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依法管理,通过开展入监个别谈话与思想教育疏导,帮助重罪未成年犯尽快适应改造环境,树立改造目标,制定改造计划,把刑期当学期,更好地认罪悔罪、改过自新,安心服刑,踏实改造。按军事化管理模式组织重罪未成年犯开展一日改造生活,积极组织开展政治思想教育、法制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有序组织开展习艺劳动。
三、重罪未成年犯监禁刑行刑存在问题........................18
(一)行刑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23
(二)“一元制”封闭式行刑负面成效堪忧................19
四、重罪未成年犯监禁刑行刑问题的原因分析.......................22
(一)行刑法律规范法律位阶较低...............................24
(二)行刑分别化措施存在不足.............................24
五、重罪未成年犯监禁刑行刑制度完善对策.....................27
(一)完善重罪未成年犯行刑法律体系............................28
(二)优化重罪未成年犯行刑分级处遇机制............................30
五、重罪未成年犯监禁刑行刑制度完善对策
(一)完善重罪未成年犯行刑法律体系
重罪未成年犯行刑法律体系是一个全面性的系统工程,由多层次多位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共同组成,正如前文所述,完善重罪未成年犯行刑法律体系,应该就各层次各位阶的法律规范进行健全完善。
1、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发展和少年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目前已完成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主要原则与大致结构,然而这与全面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还有一定差距。我国现有关于未成年人的配套法律仅仅为基础性的要求,也就是说,我国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需要理解的是,当下我国形成一套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立法制度是非常有现实需要性的。从现阶段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立法的主要框架来说,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立法亟需解决和规范的问题主要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与刑罚刑罚适用。与成人刑罚“事后评价”属性不同的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必须从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角度尽心“事前干预”,既要依法对未成年人严重刑事犯罪进行惩罚,又要发挥刑罚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效能。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立法,应着重于明确确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司法准则与司法观念、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的明确和实施架构的组成与履职规范,明确如何针对不同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的涉罪未成年人予以分别化行刑的刑罚措施和监禁处遇,是一部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一般程序与特殊程序相补充的全面的综合性立法文件。
结语
未成年人犯罪是整个社会之痛,也是困扰全世界的难题。每当看到重罪未成年犯被押解送入高墙,心情不由得沉重起来。痛心于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干预的不足,感叹于重罪未成年犯服刑改造之路的艰辛。重罪未成年犯大多为家庭破碎、贫苦穷困的孤儿、事实孤儿、留守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