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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非法占有手机案案例分析报告

日期:2022年04月24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087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152126399106 论文字数:15666 所属栏目:刑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手机占有后,本案的被害人为快递公司而非苹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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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本文对何某非法占有手机案的定性与二审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决一致,本文对案件定性的过程和理由做了进一步详细的论述。需要注意的是,何某非法占有手机案中何某的作案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前阶段为何某虚构身份,在网上注册一个用户名“何甲”,然后用“何甲”与苹果公司签订苹果手机的买卖合同,后阶段为非法占有手机,并且隐瞒未收到手机和拒绝付款的行为。首先,何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行为结构其实与诈骗罪的行为结构类似,诈骗罪的行为结构是: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受到欺骗→被害人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失。[44]合同诈骗罪中的行为人与被害人签订的“合同”,是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本案中行为人虚构身份,苹果公司也因此受到了欺骗,最终行为人取得了手机,但苹果公司做出的财产处分行为与行为人取得手机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取得财产的真正原因是行为人的背信行为,并且本案中被害人也不是苹果公司。因此,何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其次,何某非法占有手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的行为结构是:他人占有财物→采用秘密手段转移占有→行为取得财物的占有。[45]而本案中何某的行为并不符合盗窃罪的第一个行为结构即“他人占有财物”,因而形成了盗窃罪行为结构的逻辑断裂,无法按照盗窃罪进行定罪处罚。最后,何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何某作为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受快递公司安排,负责公司快递包裹的分拣工作,具体经手财物,对本公司财物具有临时的实际控制权,其利用这一职务上的便利,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特征。

本文系通过何某非法侵占手机案相关的争议焦点以及所涉及刑法理论知识的研究,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分析以得出上述结论。该案的定性虽然与法院的判决结果较为相似,但是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并未将裁判理由表述清楚,只是简单将裁判结果呈现给我们,这样不仅会使我们对该案的裁判结果产生质疑,并且会增加法院裁判类似案件的随意性,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结果,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法院的判决说理部分应当明确具体,而不应含糊不清。本文所研究的何某非法占有手机案以及与此类似的案件,是在剖析法律的应然状态,而法院呈现的给我们往往的是实然状态。作为一名法律人,我希望法律的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是统一的。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