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袭警罪应当以独立罪名的方式,设立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置于“妨害公务罪”之后,并同时删除妨害公务罪第 277 条第 5款的内容。袭警罪的罪状表述及法定刑规定如下: “以暴力袭击方式,阻碍人民警察及辅警依法执行职务或对人民警察及辅警依法履职行为实施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警察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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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习总书记曾在 2017 年 5 月 19 日会见全国公安系统英雄模范立功集体时表达出对公安队伍工作的认可及警察伤亡情况的痛惜,作出各级部门要关心关爱公安民警的重要指示。习总书记的话言犹在耳,但警察执法难的问题仍然不断涌现,警察遭受暴力袭击的现象屡禁不止。诚然,公安机关内部肯定存在少数的害群之马,所谓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就是真实的写照,但这些不应成为反对增设袭警罪的理由。警察执法的规范化以及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意识,应当用法律去规范,用制度去强化,将那些害群之马剔除出警察队伍,而这些与是否增设袭警罪并无任何直接关系。袭警罪入刑是一面盾,是警察在工作中的人身防护盾,更是国家法律尊严的防护盾。
增设袭警罪,可以对袭警行为进行有效地规制,通过单独设立袭警罪并制定独立的法定刑,可以有效打击各类袭警行为,并起到较好的警示和预防作用,从而保护警察的执法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也要求警察在执行公务时,要依法履职,不能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思想和行为,做到公平公正。公安机关要提升警察队伍的人文素质和法律素养,规范警务工作流程,并加强督察工作,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不能因设立袭警罪而肆意滥用执法权力,损害人民群众的正当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有力保障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权利,做到既维护国家正常工作秩序和法律权威地位,又限制警察不滥用执法权,使刑法中增设袭警罪的作用真正体现出来。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