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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犯窝藏、包庇罪的轻刑化研究——以王某故意杀人案为例

日期:2020年10月05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389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009271422314922 论文字数:19822 所属栏目:刑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刑法论文研究,近亲属间窝藏、包庇的轻刑化是对传统“亲亲相隐”制度基本精神和要求的继承,是对西方容隐制度的进一步借鉴。其实际应用生动诠释了丰富的人文价值,展现了人类的本能情感,得到社会伦理的包容和认可。因此,实现近亲属间窝藏、包庇的轻刑化不仅意义深远而且切实可行。这样做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符合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既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增强公民对于法律的认同、降低法律运行的成本,也有利于维护伦理秩序和家庭和睦稳定、有效化解家庭矛盾所造成的社会危机。


第一章 案情介绍及审判结果


1.1 案情介绍

2018 年 3 月 16 日,王某因家庭琐事去找其舅舅王某甲和舅妈赵某了解情况,在王某甲家中发生冲突,王某甲拿出火枪殴打王某,赵某对其进行了言语攻击和行为侮辱,王某由此怀恨在心。17 日晚八点左右,王某有预谋地携带一把杀猪刀去往王某甲家中。双方见面后,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三人再次发生冲突。王某拿出携带的刀子朝赵某的左侧腰部连戳两刀,再朝左侧头部砍了一刀,接着朝反抗的王某甲左侧腰部戳了一刀,造成两位被害人失血过多而亡。案发当晚,王某回到家中,其母亲发现王某衣服有异状便开口询问。王某告诉其母亲自己戳伤二被害人的事实,其母亲随后告知其父亲王某乙。王某乙随即拿出 530 元给王某并说:“投案自首或者逃跑,你自己看着办!”之后,王某携带上有血迹的刀子来到姐姐王某丙家中,告诉王某丙自己杀害王某甲和赵某的事实,并且让王某丙帮助其处理作案工具。此时,王某丙劝说王某去投案自首。当王某说自己要去外地时,王某丙仍然拿出 700 元现金给王某,并在其离开后将作案时使用的刀子用塑料袋包住掩埋在某县三社扎鹿山王某家的耕地里。同年 3 月 19 日,潜逃中的王某在青铜峡火车站被警方逮捕。3 月 21 日,岷县公安机通过电话传唤王某丙以了解案情,王某丙“一开始没说实话”,后又主动投案并且指认掩埋作案工具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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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案审理结果

1.2.1 一审判决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某丙犯窝藏、包庇罪,并向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提前准备犯罪工具前往被害人家中,具有杀人故意且手段残忍,持刀连续刺戳两被害人致其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论罪应处死刑。但考虑到本案是由婚姻矛盾激化而引发的,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暴力犯罪相区别;结合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不立即执行死刑;鉴于王某作案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等情节,依法对其限制减刑。被告人王某丙明知王某是犯罪的人仍然帮助其藏匿作案工具、作假证予以包庇。但王某丙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帮助查获犯罪工具,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丁赔偿丧葬费、误工费等共计七万余元。被告人王某丙犯窝藏、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1.2.2 二审裁定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丁及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王某丁请求改判王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共计四十二万余元,并由王某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对王某所犯罪行定性错误,王某所犯罪行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对其量刑过重。二审法院结合本案事实,对在案证据进行综合评判,认定:案发后,原审被告人王某丙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交代,弟弟王某告诉她,是其杀害了二被害人,并将作案工具交由她掩埋的事实。原审被告人王某丙明知王某实施了犯罪,而帮助藏匿作案工具,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窝藏、包庇罪。基于二被告人之间的关系,按照常理和事实逻辑分析,王某丙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低,原审法院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正确。关于上诉人王某丁上诉理由,法院认为本案中二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由王某一人行为所致,王某丙不是共同侵害人,因此由王某单独承担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责任,王某丙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对王某丁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王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明显,并造成二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对王某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民事判赔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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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案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


2.1 对本案近亲属犯窝藏罪的法律分析

2.1.1 客体和客观方面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窝藏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犯罪的人提供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本案中,王某到达姐姐王某丙家,将自己杀害二被害人的事实告知了王某丙。根据王某与二被害人的日常纠纷以及对王某性格的认识,结合王某交由其掩埋带着血迹的作案工具,可以认定王某丙确信王某所叙述的杀人事实是真实存在的。在王某提出要马上去外地时,王某丙以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的理性思维,明显可以作出王某要潜逃的判断。王某丙此时拿出七百元交给王某,就是为王某潜逃提供财物,其客观方面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但应该注意的是,本案中的王某能否被认定为“犯罪的人”,这关系到王某丙的行为能否构成窝藏罪。

目前,法律对“犯罪的人”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对符合“犯罪的人”的标准也没有明确的解释。对此,我国理论界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的人”应理解为真正的犯罪人。①这种观点遵循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是按照刑法明文规定进行的规范解释。结合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犯罪的人”可以解释为:实施了侵害他人、社会和国家合法权益,且根据现行法律应受到刑罚处罚的人。这其中包括一类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为有罪的人,也包括第二类已有确凿证据证明应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2 条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不得将任何人确定为有罪。很明显,第二类人的认定和无罪推定原则相冲突。在本案中,王某明确告知王某丙自己杀害二被害人的事实。根据这一观点的解释,王某丙为王某提供财物帮助其潜逃时,应该知道王某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益。作为一个理智的成年人,王某丙也清楚王某的行为必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由此可得出结论,王某丙明知王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潜逃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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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本案近亲属犯包庇罪的法律分析

由于窝藏、包庇罪是个选择性罪名,二者之间有很多重合的地方,如犯罪客体、主观心态、犯罪主体等。本节仅就本案中包庇罪的特殊之处进行法律分析。

本案中,王某丙明知王某故意杀人,仍帮助王某掩埋作案工具、毁灭证据,并且在公安机关向其了解案情时不说实话,企图误导侦查人员,阻碍司法正义的实现。王某丙的行为构成包庇罪,同时又与帮助毁灭证据罪的犯罪行为相重合。刑法第 307 条第二款规定:“帮助当事人的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 1979 年刑法施行期间,刑法并没有专门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学界认为这种行为构成包庇罪。①1997 年刑法中增设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专门规定,但仍有许多学者将该行为作为包庇罪中的一种情形。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过于扩大包庇罪的范围,不利于其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既然 1997 年刑法增设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专门规定,也就不能再将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的行为仍完全归类为包庇罪。另外,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间存在诸多差异之处:

第一,从侵犯的客体来看。包庇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都被限定在妨害司法类犯罪的案件中,二者所保护的法益均为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秩序。但前者更多是强调保护刑事司法秩序,以确保刑事侦查活动和审判程序的有序开展,进而最大程度地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相较于前者,后者的法益保护范围则更为广泛,具体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司法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二,从成立犯罪的时间来看。包庇罪可以发生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任何环节,既可以发生在生效判决前,也可以发生在生效判决后;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只能发生在终审判决生效前。

第三,从犯罪对象来看。包庇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的人”,既包括未决犯也包括已决犯;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犯罪对象范围却相对更为宽泛,只要是诉讼当事人即可。

第四,从入罪标准来看。由于包庇罪发生在刑事领域,刑法对该罪规定为行为犯,不存在情节严重才能成立该罪的情况;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发生的领域较广,其行为方式多样。刑法对该罪的入罪标准相对较为严苛,即情节严重才能成立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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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由本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3.1 近亲属间窝藏、包庇行为的本质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作为一项法律义务用于维护封建礼教的伦理纲常、维护封建秩序。这种义务逐渐演变成“亲亲相隐”制度,成为传统社会中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即如果亲属触犯了法律,被其他亲属知晓,除谋反、谋大逆等严重危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特殊罪名外,该亲属不得到官府去告发犯罪的亲属。与此同时,必须要帮助其隐匿罪行。否则,向官府告发的亲属其自身也将受到严厉的惩罚。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亲亲相隐”制度延续至今已不再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义务,而是作为公民的权利,被多个国家写入自己的法律条文中,以维护基本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