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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竞技直播著作权问题研究

日期:2022年04月04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999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211158041149 论文字数:20522 所属栏目:版权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版权法论文研究,近几年,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竞技逐渐被越来越的多人知晓,互联网直播也逐渐成为大众喜爱的模式,这两者的发展是互相促进的,也正是因为其互相促进飞速发展而成就了如今网络发展的大好年代,但是法律却总是滞后的,上文中提到的案例也恰恰反映出了我国现行法律在游戏直播方面的不完善。因此,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完善我国关于游戏直播方面的相关保护势在必行。


第一章 网络竞技直播行为相关概念及性质简析


一、网络竞技概念的概述及渊源

网络竞技是时代发展进步的体现,它代表着人们只会的结晶,是新时代人们对于精神物质的追求。网络竞技最开始是由游戏室里的台式游戏机演变而来,结合计算机网络的迅速发展,电脑的广泛使用,台式游戏机渐渐被淘汰,取而代之的是单机电子游戏。随着现如今科学的进步,互联网的普及,单机电子游戏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对游戏的兴趣,因此网络竞技游戏随之产生。

网络竞技游戏简单的来说就是利用网络,使多人在游戏中进行对抗,达到竞技的层面,刺激人们的胜负欲,网络竞技在 2003 年 11 月 18 日,被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列为第 99 个正式的体育项目,2011 年,被改批为第 78 个正式的体育项目,足以看出网络竞技赛事已经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竞技赛事的程序也逐渐规范,网络竞技利用电子设备作为载体,利用互联网数据进行传播,在虚拟场景里进行人与人之间的综合对抗活动。国内已经产生多家网络竞技赛事俱乐部,由于网络竞技需要团队的默契配合、敏捷的反应能力、发散的思维、手指的协调、以及精准的判断,这些俱乐部招聘有天赋及能力的玩家,培养团队的合作与个人的能力,将网络竞技比赛作为一个职业,同时这些玩家被称为职业选手,与国内外的战队进行比赛,为国争光。网络竞技比赛主要分为玩家与玩家之间的对抗比赛和玩家与电脑之间的比赛,“竞技”一词,可以解释为体育与网络游戏比赛,以上两种比赛性质足以用竞技来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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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竞技直播画面的法律概念界定观点

(一)类电影作品(视听作品)说

由于我国现行实施的法律无法将网络竞技直播的整体动态画面囊括其中,因此学术界认为其整体动态画面可以看作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类电影作品。学者们认为,网络竞技直播的动态画面与类电影作品有异曲同工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有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动态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置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1]类电影作品的构成要件有三:首先,要求是由一系列的动态画面组成并且有伴音或者无伴音;其次。要求在介质中摄制;最后,要求可以在装置上放置,或者传播。

很明显,网络竞技直播动态画面符合以上类电影作品的构成要件,网络竞技直播时,直播的主播为了调动直播间观众的气氛,往往会对自己直播中的操作进行分析,或者加入唱歌、表演,并且直播往往是连续不断的,因此直播动态画面也是连续的,以上,符合了类电影作品中要求连续的动态画面以及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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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网络竞技直播中产生的权利


一、网络竞技直播中产生的著作权问题

(一)网络竞技直播动态画面作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可能性

1、符合独创性

要想确定网络竞技直播动态画面是否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首先得先确定其是否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构成要件有最重要的两点,即独创性与可复制性。

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独创性进行规制,录音录像制品与类电影作品的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独创性,类电影作品要求的独创性要高于录音录像制品,但是要求高多少却没有定论。本人从几件经典判例中总结出两点:首先是独立创作,其次是创作的结果具有最低限度的创作型。想判断网络竞技直播动态画面是否具有达到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必须先将其分类讨论,正如前文。先将网络竞技直播分为个人网络竞技直播和网络竞技对抗赛事。

在个人网络竞技直播中形成的动态画面,虽然说直播中的动态画面主要由竞技游戏开发商设计好的背景画面、音乐、人物造型等构成,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玩家会总结出自己的一套游戏攻略,在直播室向观众进行讲解。在玩家即主播不断的练习中,往往会超出游戏开发商对竞技游戏原本的想法,网络竞技直播的画面就会随着玩家的思想呈现与众不同的画面。网络竞技游戏并非单机游戏,它往往需要团队之间的配合与默契,不再是仅仅考验玩家的技巧。玩家在思考以及团队配合时,会总结出一套自己的团队战略,从而获得竞技比赛的胜利。因此现如今出现许多竞技赛事俱乐部,由俱乐部的教练为其团队总结战略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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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竞技直播中表演者权问题分析

表演者权是一种邻接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一种。《罗马公约》第三条规定,“表演者是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和表演、歌唱、演讲、朗诵、演奏或以别的方式表演文字或者艺术作品的其他人员”。[4]表演文学和表演艺术的统称为表演者。此外,条约中还规定:“任何缔约国均可根据国内法律和规章,将本公约提供的保护扩大到不是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艺人.”[5]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则作出了明确规定:“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6]

个人网络竞技直播中,主播仅仅是将竞技游戏中的人物作为工具,按照竞技游戏指定的操作步骤进行动作,并没有存在任何表演的意图,仅仅是为了赢得比赛的胜利。并且,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都包括在表演者权中,在个人网络竞技直播的动态画面中,一般不会出现主播的身影,因此没有人身权利的存在。

网络竞技对抗赛中,选手常常会出现在直播的画面中,由于网络竞技对抗赛直播动态画面符合类电影学说的构成要件,但是表演者权最重要的在于表演二字。以真人秀为例,真人秀与电影的最大差别在于主角的状态,在电影中,主角往往都是将电影剧本再现,而真人秀是主角们在自然的状态下做自己。因此真人秀的主角并没有表演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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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网络竞技直播行为在法律规制中产生的问题.......................15

一、现如今我国解决网络竞技直播纠纷适用的法律法规...............15

二、网络竞技直播关于法律及规定面临的困境..........................17

第四章 网络竞技直播行为在法律规制中的完善意见.......................22

一、按照网络竞技直播动态画面的类别,分别定性...................22

二、将竞技类比赛纳入到合理使用的范畴...........................24


第四章 网络竞技直播行为在法律规制中的完善意见


一、按照网络竞技直播动态画面的类别,分别定性

想要明确网络竞技直播动态画面的定性,就不能将其一概而论。学术界对于网络动态画面拥有不同的见解,主要分为类电影作品学说与录音录像制品学说。本人认为这两种学说的存在即合理又不合理,合理在于若是将网络竞技直播动态画面进行分类讨论,是完全符合以上两种学说的,但是如果将网络竞技直播动态画面一概而论,则非常不合理。

在著作权法中,类电影作品与录音录像制品之前最重要的差距就在于独创性的高低。独创性其实是一个抽象性的词语,无论在法律中还是在实际中都具有自由裁量的特点,独创性的高低是无法以具体方法判断的,在司法实践中就需要由法院进行判断,因此往往在诉讼中,没有被著作权法列举的事物,即使可能达到著作权法要求的具有一定高度的独创性,最后也很少被看作是作品。

就是由于著作权法的滞后性已经无法顺应直播行业的发展,导致司法实践中多数优秀的作品无法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是艺术界的巨大损失。因此非常有必要将网络竞技直播画面进行定性,保障直播行业的流畅发展,保护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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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近几年,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竞技逐渐被越来越的多人知晓,互联网直播也逐渐成为大众喜爱的模式,这两者的发展是互相促进的,也正是因为其互相促进飞速发展而成就了如今网络发展的大好年代,但是法律却总是滞后的,上文中提到的案例也恰恰反映出了我国现行法律在游戏直播方面的不完善。因此,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完善我国关于游戏直播方面的相关保护势在必行。在提前预设好的范围内,玩家进行游戏时并没有使其画面超出其原本预设的范围,玩家的游戏操作也不会使得这个游戏丧失其研发这个游戏是最初的本质。根据此种情况来看,从维护作品的著作权方面考虑,游戏画面完全符合独创性的特质,理应构成作品并按照作品的方式进行著作权的保护。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表示玩游戏进行直播而保存的画面著作权的归属。而根据我国目前的先行法律来看,将游戏直播的画面列入到影视作品的范围内更为合理,因此未来若将游戏直播著作权写进法律的话,可以适当参考外国关于影视作品类著作权保护的设定。在如今电竞盛行的时代,游戏的开发商作为游戏的作者,理应拥有游戏和其画面的著作权;承包各类体育赛事直播的一方也拥有直播该赛事的著作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表演权和表演者权的相关介绍,游戏的玩家并不符合拥有游戏画面的表演权或表演者权的条件,而直播中提供平台的一方,尽是根据合同而获得了一部分权力,但却不包含享有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纵观我国目前法律关于此类权利的设定,详细研究了广播权与信息网络权发现二者并不能约束互联网中的直播行为,在实践中也往往是将互联网直播列入到别的范畴进行治理,因此,理想状态是通过最便捷的途径修改法律使其加入关于互联网游戏直播的相关规定,使得互联网直播行为可以在具体的法律规制下更好的行使其合法的应有的权益。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