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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引发的法律问题探析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585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0707281307413980 论文字数:14640 所属栏目:版权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本科毕业论文 BA Thesis
内容提要:链接作为信息网络时代的一项新技术,在促进信息共享、便利交互搜索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法律层面的问题,主要集中于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领域。本文介绍了链接的基本知识,并结合案例,针对不同链接形式所产生的法律问题提出了学理分析与实践建议,以期对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Abstract] As a fresh technology in the information and Internet ages, hyperlink has aroused some legal problem focusing on copyright, unfair competition, and other field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as well as promoting share of information and advantaging alternate search, This article introduces elementary knowledge of hyperlink, and then makes theoretical analyses and practical suggestions combined with cases aiming at different kinds of hyperlink, which is for the benefit of legislation and judicatory of China.
一、链接概述
(一)链接及其类型
    WWW(万维网)是Internet的核心部分,它是Internet上那些支持WWW协议和超文本传输协议HTTP(Hypertext Transfer Protocol)[①]的服务器的集合,并通过链接技术把全世界的信息和数据相互联系在一起。[②]所谓链接(hyperlink),又称超链接、超文本链接,是指通过使用超文本标示语言(HTML,hyper text markup language)[③]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建立联系,从而使访问者可以通过一个网址访问不同网址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超文本链接技术是HTTP协议及万维网浏览器为人们提供的一种超媒体、超时空的信息接续方式,[④]使得我们可以方便地遨游于浩如烟海的互联网信息流中,被称为互联网上的导航工具与路标。
链接技术是超文本的一个重要元素,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发展的。在一系列遵从HTML规范的网页信息结构中,通过在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或者不同文档之间建立关键字链接,可以在世界各地的站点中自由移动和交互搜索、浏览信息。因此有学者认为:链接是“Web最基础和革命性的特征”、“Internet最伟大的属性”;没有链接,Web将不再存在。[⑤]此话并不为过。
从链接的外在表现形式上看,链接主要分为三种类型:[⑥]一是文字链接(hypertext reference),它完全由文字(汉字或字母)构成网站名称或网址,然后配上不同的颜色或加上底线,以此来区别其它文字,并引起访问者的注意,点击该处即被引往被链接的网页。这种链接方式,使得用户在同一时间内只能在电脑屏幕上看到一个网站资料,即用户可以知道他身在何处。二是图像链接(image link),即将他人网站上的图像插入自己的网页中作为链接,制作者通过使用超文本标志语言在网页中设计 IMG 指令,使得被链接的图像能够做为自己网页整体的一部分在屏幕上显示出来,点击该图像即可进入图像所在的原网页。这种情形类似于报纸杂志上的插图。不过,采用这种技术时,制作者可能本身并没有这幅图画,因为该技术允许将储存于他人网页或网站的图像插入自己的网页中并加以文字说明,用户在浏览时并不知道该图像的来源。第三种是视框链接(frame link),这种技术始于 1996 年,它允许网页制作者以视框将页面分为几个独立的区间,每个区间可以同时呈现不同来源以及不同内容的资料,并且可以单独卷动(scrollable)。这样一来,网页制作者可以用此技术将他人网站上的资料显现在自己网页的某一视框内,而本身网站的其他内容(如广告、菜单等)仍然不变,访问用户可能根本不知道他在视框内看到是另一个网站的资料。因为屏幕上的网址仍然为设链网页的网址,而非被链接的网页的网址。
也有学者根据链接的方式不同而将链接分为普通链、埋置链与深度链。普通链接是设链者在其网站或网页上直接显示普通链接的标志,设链者的网络用户能够清楚地知道设链者的网站或网页同其它网站或网页建立了链接,并且能够通过点击普通链接标志指令浏览器访问被链接对象。[⑦]埋置链接则是设链者将被链接对象的网址“埋”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当中,成为自己网页的一个组成部分。埋置链接可以在网页初次下载时就导引浏览器去连接对象所在服务器自动获取所链信息。由于在浏览器的地址栏里不显示被链接的网址,设链者的网络用户并不一定知道设链者网站或网页同其它网站或网页建立了链接,并不一定知道其访问的网站或网页非屏幕上所显示的网址所在,以及其下载行为是通过链接的方式完成的。[⑧]所谓纵深链(deep link),又称深层链、深度链,即通过网站的分页地址设置链接,略过所在网站的广告主页,直接将用户导向某个分页。[⑨] 深层链接不仅会引发版权侵权问题,也会涉及不正当竞争。
另外,根据链接所涉及的范围,链接也可分为页内链接、系统内链接、系统间链接,顾名思义,这三者分别界定链接同一文件的不同部分、链接同一服务器上的不同文件、链接不同服务器上的不同文件等情形。[⑩]而第三种情形因为设链者对链接内容不享有任何权利,因而发生法律纠纷的可能性最大。
(二)链接的技术特征
    超链接作为一项互联网技术,有其独特的特征。[11]首先,作为超链接核心的HTML文档本身仅包括纯文本而不包括图片、声音及其它非文本要素。其次,超链接仅仅标识并(或)指向目标,而不是目标本身。超文本中包含超链接并不等于把链接目标直接放到超文本中。再次,超文本中的超链接标志是由用户的浏览器解释的。当浏览器碰到超链接标志时,它发动一个由用户的电脑到目标所在电脑的网络连结,使目标的一份拷贝传送到用户的电脑,以使用户看到(或听到)目标信息。链接的这些技术特征取决于每个网页都有确定的“统一资源定位符”(URL,Uniform Resource Locators)作为电子地址,使得网络浏览器可以链接到特定网络地址的计算机上,从而在网络上能够实现通过使用当前网页上提供的电子地址的方式来跨越当前网页而链接到另一个网页或网站上,同时原网页并不被覆盖或删除——这就是链接最根本的技术原理。[12]第四,链接本身并不享有著作权保护,因为链接无法体现独创性的智力成果的特征与性质。但是链接的集合或目录反映了设链者在选择或安排内容上的创造性,应归入编辑作品来保护,[13]因此对链接集合或目录的复制同内容复制一样会造成侵权。
(三)链接引发的法律问题
    互联网最初不是为了商业用途而建立的,链接技术最初也是为了优化页面设计,方便用户操作,同时给用户提供一种查询网络信息的手段,[14]其宗旨在于最大限度达到资源的共享。保障网站之间的连接也是互联网上网站设计的最基本要求,是互联网的基本原则和生命。[15]在这样的技术基础上形成的网络文化,蕴含着欢迎链接的内在要求。同时对于网页设计者来说,超链接又是一项十分方便快捷的技术,不需要被链接网页或网站权利人的任何许可和帮助,即可自动将点击链接的访问者引导至被链接的网址所在地,丰富了自己网站的内容,还可以将人们普遍感兴趣的他人信息地址嵌入自己的页面,是提高浏览量和点击率的方式之一。从理论上说,一个网站完全可以通过深度链接的方式借用其它网站的文字和图形建立起来,而不要自己任何的独创性工作,并且事实上这种“影子”网站确实存在。
    将他人的信息链接到自己的网页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被链接资源为公中获知的可能性,同时也使被链接资源为公众全部浏览的可能性减小。随着互联网为经济发展服务,企业开始注重保护其投资在互联网上的利益。某些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不希望自己花费了巨大投资设计的网页内容被他人任意链接,认为未经同意的任意链接是对所链接内容的盗用与侵占,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范畴。而视框链接技术的出现更使许多意在通过提供一定的公用信息来促进自身信息——主要是广告——传播的网页设计者目的落空,失去网页拥有者出资建立并维护网页的关键意义。[16]如果说普通链接还相当于注明了引文的出处,那么深度链接实际上涉嫌侵犯他人网页著作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目前绝大多数链接未经被链者授权或允许,因此建立在互联网技术基础之上的链接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已发生的国内外相关案例主要集中于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此外,关于链接本身是否合法、链接侵犯的具体为著作权中的什么权利等问题都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总而言之,链接技术“如同有人打开自家房间的窗户,让来访者看到对面人家的风景,不论外面的景致看得多么真切,毕竟不是这房间的真实组成部分。”[17]

二、链接与著作权侵权
(一)连入与连出
    互联网上的连接分为两种,一种是连出(link out),一种是连入(link in)。因链接而发生的互联网纠纷大多存在于连入方式中。这种情况下,访问者基本停留在设链者的网站,只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