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民法论文,本文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建立儿童虐待的民法防治体系。儿童虐待民法规制涉及到多部门、多领域的共同合作,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的工程,我国民法在保护儿童不受虐待方面属于刚起步阶段,仍有许多地方需要完善以确保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 引言
1.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的背景
我国对儿童虐待问题颇为重视,但截止 2021 年 2 月,我国仍未设立有关儿童虐待的专门性法规。仅在《刑法》中设立虐待罪和虐待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罪,惩戒对象也只是监护人、父母与特殊职业者。尽管刑法对儿童虐待行为加以规定、限制,但入罪起点过高也并未对何种行为是虐待行为进行详细规定。这就导致很多非监护人或者陌生人对儿童实施了虐待行为,却并没有合适的罪名与惩罚方式。只因为虐待罪只规定了受害人死亡或重伤的“严重情形”,对于大量存在却又不足以触犯刑法的“不严重”的儿童虐待行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当然也不存在明确的救济机制。另外,经过刑事处罚的家长、老师或其它加害者对儿童依旧存在威胁,甚至极大可能性进行再次犯罪。为防出现以上情况而规定的《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反家庭暴力法》以及 20 年 5 月发布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意见”)中都有关于禁止儿童虐待的相关内容,但以上的规定大多流于形式,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可行性。尤其是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体罚、辱骂儿童是被默认一种教育方式,但事实上在成长期遭受虐待的儿童会有更高的犯罪可能性,甚至成为反社会人格等。因此,在儿童虐待事件的发生率逐年递增的大环境下,除了加强民众的认知普法能力外,还应当建立专门应对机构。更应建立完善我国的法律规制中对于儿童虐待案件的民事救济和干预机制。
1.1.2 研究的意义
儿童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就属于弱势群体,要想保护儿童免受虐待的侵袭,必须借助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儿童。然而《民法典》作为其中最强力的武器却并未展现出应有的能力。我过对于儿童虐待问题的民法规制分布于多条法律条文之间,这些条文规定内容交叉又不完善,人民群众对于法律认识的浅薄加上我国儒家思想的文化传统,使得很多儿童虐待案件难以被发现。得益于现在互联网的发达,儿童虐待问题逐渐浮现在大家眼前,可就报道出来的虐待案件显示,儿童虐待事件只有在儿童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才会被大众所知。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目前对于儿童虐待的研究主要是从有两种观点,绝大部分的研究者表明应增设“儿童虐待罪”,一部分研究者则是想要通过完善目前已有的法律条文来保护儿童免受虐待。如张雅雯、李文军、田楠等研究者认为应该增设儿童虐待罪以应对我国儿童虐待的入罪难问题,对于儿童虐待犯罪只能在现有的罪名中去寻找可以适用的罪名的问题。还有很多研究者认为应当先明确对儿童虐待具体规定。如李梅在《幼儿园儿童虐待事件探析》该文中对儿童虐待的含义以及分类进行了分析比较,点明如今儿童虐待的惨状,提出中国必须兼顾本国的文化传统和现实应用的问题,逐步建立起对儿童虐待问题的防治机制。黄晓莉在《幼儿园儿童虐待事件的原因及对策分析》该文中从教师的职业素养,幼儿园管理体制,国家学前教育管理等方面指明儿童虐待发生的原因,并指出应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性投入,完善学前教育监督和管理体制等措施。吴泽在《关于儿童虐待事件的几点思考》一文中明确提出现行刑法对儿童虐待行为规范存在很大缺陷。
1.2.2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关于儿童虐待民事限制要更加全面。日本方面,宮寺晃夫在『受難の子供』该书中详尽分析了孩子与体罚以及虐待之间的关系,提出通过法制度改革的方式,从而能够更好的保护儿童权益。玉井邦夫在『学校現場で役立つ子ども虐待対応の手引き』该书中详尽分析了虐待的内容、影响,以及着重探讨了学校应该如何正确对待儿童虐待情况的发生。美国的 Bevan Karen.著的《Child Abuse and Family Law》一文,详细介绍了儿童虐待的可能遭遇的情况及并且对这些情况的救济措施作出说明。梅文娟所著《英国儿童虐待干预机制考察及其启示》对儿童虐待的概念、预防措施等进行了详细介绍,同时建议我国借鉴英美等儿童虐待防治体系成熟的国家的保护制度。
第二章 儿童虐待案件的民事裁判基础
2.1 儿童虐待的概念与界定
2.1.1 儿童的范围
1989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它是第一部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该《公约》对儿童的年龄作了明确界定:“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 18 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少于 18 岁。”1991 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儿童权利公约》,同时声明: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履行《公约》第六条所规定的义务。由此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儿童指 18 岁以下的任何人,儿童含义等同于我国法律上的未成年人,即我国的儿童虐待等同于对未成年人的虐待。
2.1.2 儿童虐待的概念
国内对"儿童虐待"尚没有明确的界定。国际上已经做出明确规定的国家普遍认同并应用的是出自《儿童权利公约》和WHO中有关这一概念的定义即将儿童虐待分为以下四种情况:①家庭成员忽视或儿童虐待;②有关机构忽视或儿童虐待;③家庭以外的剥削(童工、卖淫等);④其他虐待方式。
2.2 儿童虐待的法律规定
2.2.1 我国儿童虐待的民事认定
2.2.1.1 侵权行为的实施
在我国,对儿童实施虐待的行为在民法上以侵害儿童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为主,属于侵权法律关系。因此我国儿童虐待问题一般按照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分析。
第一,违法行为。施虐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而为之,是积极作为的违法行为。
第二,损害结果。包括三个类型: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害结果。
第三,因果关系。施虐者的虐待行为必须与儿童受到虐待之间有客观因果联系。
第四,主观过错。过错有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虐待行为更多的是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导致虐待行为发生,致使儿童权利受到侵害。而若是过失则更多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
2.2.1.2 监护权的失当
根据我国《民法典》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当监护人出现规定的 7 种情形如长期使儿童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的、利用儿童进行违法犯罪等情况的可以撤销监护权。同时规定了申请撤销监护权只能由儿童的其它近亲属、居委会、妇联或其它救助机构才能申请。在我国构成监护权失当的行为条件比较苛刻,胁迫未成年人乞讨的,需要被教育批评三次以上仍未悔改才可能构成监护权失当,即对儿童只进行一般伤害的忽视虐待或疏忽,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并不构成监护失当,所以我国的监护失当是指造成严重后果的儿童虐待行为。
第三章 儿童虐待案的成因及规制意义 ................................. 12
3.1 国内外儿童虐待案分析 ....................................... 12
3.1.1 我国儿童虐待案统计 ................................... 12
3.1.2 域外儿童虐待案统计 ................................... 13
第四章 我国儿童虐待案件民法防治的现状和不同........................ 17
4.1 儿童虐待的事前预防不足 ..................................... 17
4.1.1 虐待行为的界定不明 ..................................... 17
4.1.2 强制报告制度的不完善 ................................... 17
第五章 完善我国儿童虐待民事防治措施............................ 21
5.1 加强儿童虐待的事前预防......................... 21
5.1.1 明确儿童虐待的定义 ........................... 21
5.1.2 完善强制报告制度....................................... 22
第五章 完善我国儿童虐待民事防治措施
5.1 加强儿童虐待的事前预防
5.1.1 明确儿童虐待的定义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儿童虐待行为是对 18 岁以下儿童的虐待和忽视行为。它包括在信任或有影响力的亲密关系中的各种身体和(或)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疏忽、商业或其他剥削。我国的儿童虐待定义可以在此基础之上结合社会情况进行具体内容规定,包括:
(一)身体虐待
指对儿童的身体造成伤害或者遭受痛苦(包括非意外使用暴力、蓄意下毒、使窒息、灼伤或照顾者假装儿童生病求医等),而且有证据可以肯定或合理地怀疑这些伤害并非意外造成的。实际上,任何人都可能成为施虐者,因为施虐者往往借助于家庭身份隐匿于人群之中。而身体虐待作为儿童虐待行为中最常见也是最易发现并报告的方式为人们所熟知。
(二)性虐待
指牵涉儿童或利用儿童从事非法性活动,或儿童并未作出知情同意的性活动,包括直接或间接对儿童作出性方面的利用或侵犯,例如利用儿童拍摄色情物品或性服务。性虐待还应包括引诱儿童并侵犯的情况,因为儿童的认知并不完善。根据律政司的意见,任何依赖他人照顾或发展不成熟的儿童和青少年如涉及其不能完全明白的性活动,会被视作不能作出“知情同意”。例如儿童如为了换取零食或金钱而涉及性活动,即使他曾经向施虐者表示“同意”,也不能被视作已经作出“知情同意”。另外要着重强调对儿童实施的性虐待是不限性别的,无论女孩还是男孩都被法律保护不受侵害。
第六章 结论
对于儿童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