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论文栏目提供最新民法论文格式、民法硕士论文范文。详情咨询QQ:1847080343(论文辅导)

大数据时代精准广告个人信息民法保护

日期:2021年12月13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703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11301108379767 论文字数:25663 所属栏目:民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相关标签:民法论文

本文是一篇民法论文,本文对精准广告中个人法律信息保护进行研究,一方面是因为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来临,技术的发展与网络生活之间会产生一些之前没有过的矛盾,希望通过关注与研究与技术结合较为紧密的互联网精准广告领域,探索立法如何合理有效地要求相关行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另一方面则是希望能从多角度看待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丰富个人信息保护理论。


1.大数据时代精准广告中个人信息保护界


1.1 精准广告的界定

1.1.1 精准广告的定义

对一个概念的研究,离不开对这个概念的定义。虽然精准广告业已成为互联网冲浪人群每天必须面对的东西,但大多数人提起这个概念,往往只能流于表面说几个名词,诸如大数据,隐私侵犯之类,对于精准广告并无一个系统的认识,因此不妨从现有规范性文件中归纳精准广告的定义,另对哪些阶段要利用加工个人信息进行梳理,以便展开后续讨论。

对于精准广告的定义,“《中国互联网定向广告用户信息保护框架标准》(以下简称《框架标准》)”[1]中有如下表述,“通过收集一段时间内特定计算机或移动设备在互联网上的相关行为信息,例如使用网页,使用在线服务或应用等,预测用户的偏好或兴趣,再基于此种预测,通过互联网对特定计算机或移动设备投放广告的行为。”

“中国广告协会将精准广告界定为,‘通过收集一段时间内特定计算机或互联网移动设备在互联网上的相关行为信息,例如浏览网页、使用在线服务或应用的行为等,预测用户的偏好或兴趣,再基于此种预测,通过互联网对特定计算机或移动设备投放广告的行为’。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在线行为广告自我监管原则》中有如下表述,‘通过收集和跟踪用户的在线活动,包括用户的检索内容、打开的网页及浏览的记录,为用户量身定做的广告’。”

总结而言,精准广告就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用户信息,根据用户信息对用户的行为习惯与兴趣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对用户进行针对性的广告投放[2]。

从技术角度来看,这里的信息采集手段包括但不限于,(1)网页浏览中,信息收集方通过 Cookie 记录用户在特定网站的点击行为与浏览历史;(2)手机登录 app 时,软件提供方要求用户填写一些极其个人的信息;(3)商场连接免费 wifi 时,wifi 提供者要求使用者填写自己的手机号①。


1.2.1 精准广告中个人信息的定义

精准广告中的个人信息来源于两大类:一是用户登陆各大门户网站形成痕迹的注册信息,二是大部分营销广告公司通过信息技术暗自截取的各种网络行为信息。精准广告的核心在于如何针对个人做到准确地投放,这种准确度依赖于对个人信息数据分析处理的精度,这个精度本身又基于在于个人信息量是否广泛而全面。精准广告中的个人信息包含在一般个人信息的范围内,拥有个人信息的共同特征,但在精准广告这一特定背景下,个人信息又表现出一些不一样的特征。

1.2.2 精准广告中个人信息的特性

(一)时效性

精准广告比传统广告更新机制更灵敏,投放速度更快,其中涉及的个人信息的时效性也更强。具体到单个精准广告来说,每一次推送时间段和投放周期都经过了算法的精密计算,非特定时间段的用户行为不会触发精准广告的推送,时效性特征更明显。

以淘宝网首页上的精准广告为例,用户前一分钟在搜索某样物品,下一分钟,类似的产品就有概率作为“您可能喜欢的宝贝”堂而皇之地更新在用户的首页上,细心观察不难发现占据首页的大多数都是用户最近搜索或者经常搜索的东西。类似的情况在生活中随处可见,举例来说,你在考虑买房时接到的电话大多数各个楼盘的置业顾问或是房产中介,当你买完房房子到手准备装修时,骚扰电话可能就清一色替换为装修公司、搬家公司,订婚之后骚扰电话又变成各大婚礼公司,婚宴酒店等,如此之例,不胜枚举。

(二)多样性

用户在浏览网页时留下的数据又被网页收集,这在大数据时代之前就有迹可循,进入大数据时代之后,数据呈几何级增长,数据的基数已经大到普通人难以想象的程度。精准广告中个人信息多样性主要体现在收集手段的多样性和收集内容的多样性①。收集手段的多样性体现在只要用户开始与互联网交互,这个交互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就有可能被收集记录下来,交互手段的多样性引发了收集手段的多样性。收集内容的多样性在于,精准广告能够参考的信息除了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住址、家庭情况等,还有用户在上网过程中形成的网络行为轨迹。一个人行为的多样性决定了收集内容的多样性,同样的行为发生在不同时间,不同的地点可能有完全不同的意义。


2. 精准广告个人信息安全


2.1 用户授权阶段个人信息安全

追根溯源,在互联网精准广告中涉及到的个人信息都来自互联网中千变万化的搜集入口。对于这些信息,依据我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信息的获取必须得到用户的授权。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授权往往是通过确认用户对《用户协议》或《隐私保护条款》的“同意”来完成的。这一操作看似简单,但其中里面有很多花样。

鉴于目前移动终端——如手机、平板等在互联网设备中占比逐渐增大,大多人也更倾向于使用手机平板来完成自己在互联网上的需求,所以笔者查阅常用的,涵盖日常衣食住行且使用频率高的软件,通信社交功能的应用软件如微信、支付软件如支付宝、出行交通软件携程,智联招聘,喜马拉雅 FM,爱奇艺等 35 余个APP 作为数据对象,分析其提供的用户隐私保护条款,发现都或多或少存在着操作不明,表述模糊和定义不明确的问题,总结如下:

默认用户使用即“同意”,并无明确提醒和隐私协议条款弹窗说明。提供授权同意的选项,但并不展示具体的隐私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办公室2020 年 1 月 3 日发表过一篇文章——《深入推进监管工作,从源头治理 APP 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文章中指出,在近些年,隐私条款中对个人信息过分要求的现象屡见不鲜,屡禁不止,问题态势日渐严重。对此笔者深有体会,笔者曾在偶然间发现某新闻 APP 竟然会在权限要求中提到录音权限和地理位置获取权限,原因只是“希望能基于您的地址位置推荐身边的新闻”,细思恐极。


2.2 信息收集阶段个人信息安全

除了授权方面,在信息收集的过程中个人信息也面临着极大的威胁。鉴于当下关于个人信息手机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比较保守,使用时业务模式复杂,服务功能多样,灰色地带明显,再加上这种信息收集行为属于新事物,相关执法机关的监管经验不足,问题处理上往往缺少借鉴的案例,所以过度过量过标的对个人信息的手机是目前威胁个人信息安全的最主要因素。目前来看,个人信息的收集上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对用户个人信息的强制收集。笔者在调研中发现有些 APP 会要求用户一次性同意其业务要用到的所有信息,或者是要求同意其能与它的父子平台或是第三方合作平台共享信息,如果用户不同意则不提供服务。一些 APP 尽管在用户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但仍然会频繁跳出弹窗,征求用户同意,干扰用户的使用。

越界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较之第一条的蛮横,一些 APP 采取了更狡猾的做法。即有些 APP 在使用过程中会收集与其提供服务不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被隐藏在隐私条款的繁文缛节中,往往只是一笔带过,对于用户来说,不可能每下载一个 APP 都要通读其隐私条款,APP 开发者们正是利用了这样的信息。对于重点信息采用一笔带过的方式,既可以避免法律责任,也能达到自己过度采集的目的,狡兔何止三窟。②此外还有一些 APP 在明确禁用掉某些功能后,仍在收集与已禁用功能相关的个人信息,美其名曰提升用户体验。

三、条款表述不清晰。有些 APP 在隐私条款中大量使用诸如“可能”,“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不仅限于”等模糊词汇进行描述,比如“包括但不限于用户的地理位置”,通过此类描述逃避具体的列举行为,在隐性中要求也得到了更多的用户个人信息。

民法论文参考


3.精准广告中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保护的现状..............................17

3.1 精准广告中个人信息立法现状.....................................17

3.1.1 缺少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17

3.1.2 高位阶法律缺乏对精准广告的重视..............................17

4.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及完善...................................28

4.1 域外立法参照....................................28

4.1.1 美国“隐私权客体说”理论..........................28

4.1.2 欧盟“人格权客体说”理论.............................28

结语................................36


4. 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及完善


4.1 域外立法参照

将目光投射至域外,对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两种,以美国为代表的隐私权保护模式,以欧盟为代表的独立保护模式。两个不同地域法制传统、商业发展模式不同,且两种理论的论证方式的不同,以及各个地域这两种模式在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和形式上均表现一定的差异。

4.1.1 美国“隐私权客体说”理论

美国采取的“隐私权客体说”个人信息保护理论认为,[5]个人信息属于隐私权的客体,可以在隐私保护框架内解决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而个人信息之所以可以作为隐私权的客体,在美国隐私权定义的外延与内涵皆具有很高的开放性,在场景化和拓展之下的隐私权具有很高的动态开放属性。也就是说,美国隐私权经过场景化延伸后可以部分射程至个人信息。不仅如此,随着时代的发展,美国通过判例扩充隐私权的时代内涵,2019 年已经扩充到“个人信息隐私权”,与此时间段前的隐私权相较而言,其扩大之处在于,隐私已经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