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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探讨

日期:2022年04月01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810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11191214098608 论文字数:26522 所属栏目:民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相关标签:民法论文

本文是一篇民法论文,笔者强调在大数据时代有关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要立足我国国情,与《民法典》在内容上相衔接,借鉴域外科学先进的立法经验,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厘清其与隐私权的界限,其确权的权利基础,明确裁判的统一标准,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救济制度。平衡信息的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矛盾,在不断探索中发展完善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最后祷祝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尽快出台。


第一章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概


1.1 大数据概念及特征

1.1.1 大数据的概念

概念明晰是展开有效研究的前提条件①。大数据(Big Data)概念的提出,可以追溯到 1980 年代。最早出现在信息最先发生爆炸的天文学和基因学等领域。但是,关于大数据究竟是什么,专家学者们普遍认为目前尚无大数据之确切定义。广为认可的大数据定义是通过描述其特征来实现。大数据是一种用数据思考和行动的方法论。它蕴含着复杂的算法和决策理论,能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世界。维基百科将其定义为规模大且复杂包含所有数字资源的数据集。大数据区别于传统的小数据,并不仅在于其容纳的数据数量、种类繁杂多样,还在于其在海量数据的基础上依靠超级计算整合出的潜在大价值。大数据算法的出现,使得每一个数据可以打破原有的禁锢得以交叉互联,大大增强了数据之间的关联性,从而使得数据能够在互联网上获得生命、产生智能、散发活力和光彩。根据其应用领域的不同可以将其来源分为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大数据、金融大数据、生物医学大数据等。

1.1.2 大数据的特征

面对世界越来越呈现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大数据为我们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大数据所包含的信息可以帮助我们消除不确定性。与传统数据相比,大数据具有显著的特征。使人类对数据和信息的认知产生转变。它是一个具有“4V”特征的数据库,即 Volume、Variety、Velocity、Value,分别代表数据的的量大、数据的多样性、数据的高速性、数据本身的价值。

Volume 是指数据的规模数量非常大。它是区别于小数据的最显著的特征。它可以短时间内搜集、储存海量的数据。据悉,大数据技术使得京东每天产生的信息交易量超过 500TB,Facebook 每天共享的信息超过 40 亿条,视软件平均每秒都会上传一段超过30 分钟的视频,随着 5G 的到来,数据量进一步增加到 EB 甚至 ZB 的级别①。

Variety 即多样性,是指大数据所包含的数据类型繁多、数据来源丰富。数据的多样性使得人们不用执着于追求事物的精准性而是在繁杂混多的大数据中寻找事物的普遍规律,数据的多样性赋予计算数据的人们一定的容错率,使得复杂的计算趋向于简单。


1.2 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

作为网格世界的基本组成单位,数据是个人信息的载体,个人信息是数据的重要表现形式,大数据加速推动者信息资源的整合汇集,在此情况下,公民的个人信息有了更加丰富的内涵和外延。

1.2.1 个人信息的概念

个人信息的概念本身具有复杂性,并不存在一个公认的概念。不同国家、不同领域的学者对其定义也不相同。但在具体的论述中仍然需要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我国 2021年 1 月 1 日生效的《民法典》采取了归纳加列举并行的混合型定义的模式。在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给出了个人信息的最新定义:“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②。这与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首次给出的个人信息概念相比,把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为识别信息等也纳入个人信息保护范畴。这一定义拓宽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表明我国立法与时俱进的同时也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1.2.2 个人信息内涵的界定

清晰的界定个人信息的内涵,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前提和基础。①个人信息的界定在学界上有关联说、隐私说、识别说三种声音。关联说将一切与个人信息相联系的数据资料均作为是个人信息。例如人的身份、价值取向、情感表达、容貌特征、习惯动作以及其他与信息主体有关联的一切信息。而隐私说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等同。将个人信息归于那些不愿为他人知道的内容,②认为只有带有私密性的个人信息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比较而言,关联说对个人信息的定义方式过于的宽泛,有矫枉过正之嫌,不利于信息的流通和利用,而隐私说缩小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混淆了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概念。


第二章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新的技术挑战


2.1 信息数据化威胁信息安全

我们熟知技术开发的初衷都是为了服务人类,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我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大数据本身也创造了前所未有的价值。我们不再局限于采样分析这种模拟数据时代的产物,大数据中所蕴含的大量信息为我们带来了更高的精准性,让我们看到世界的更多的相关性,不再执着于寻找世界的因果性,使我们向认识世界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但是,人类试图运用大数据思维将信息的价值开发到极致的同时,大数据也同样给我们的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技术研发不成熟、个人职业素质不高、企业的管理规范不健全、建立在“小数据”时代的法律规范未大数据时代与时俱进等等。

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使得个人信息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数据信息化之后处于极速的流转之中,但巨大的信息数量往往成为黑客的觊觎目标,例如,互联网巨头雅虎就曾经遭遇黑客的攻击,导致数亿级的用户账户信息泄露。由于涉及的信息主体众多,一旦泄露就会产生大规模的信息侵权事件,而由于个人信息本身的低密度价值,往往给信息主体的维权带来挑战。但大规模的个人信息泄露之后往往会威胁到社会最基础的价值。不仅如此,内部工作人员盗窃和贩卖用户数据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某机构调查结果显示,在调查上百家企业中,有 69%的企业曾经在过去一年内发生过内部人员窃取和贩卖个人信息的情况。更令人震惊的是我国某互联网公司内部员工盗取和贩卖的个人信息多大 50亿条。信息的数据化大大加剧了个人信息黑色交易。信息数据化大大增加了信息保护的难度。如何在保证满足信息可用性的前提下保护信息的安全性是我们面临的挑战之一。


2.2 数据人格的塑造

在大数据的场景下,个人信息保护不仅要满足传统的信息安全需求,还要应对大数据技术所带来的各项新技术的挑战。我们的社会已经发展成为一个万物互联的大数据社会,在大数据面前,我们的乘车轨迹、运动信息以及网络购物记录、浏览轨迹、聊天信息等等都被大数据掌控,这些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记录,每时每刻都在大数据的监控之下,但大数据技术对个人信息的运用不仅仅停留在获取信息这一单一维度的表面。除此之外,大数据还对我们的信息进行多维度的分析处理,这些信息在大数据挖掘技术下被收集整理组合到一起,最后逐渐完成对数据人格的塑造,还原出个人的生活消费状况,行动轨迹以及人际关系,更有甚着,大数据技术还会对同一信息多次挖掘、二次利用,预测和分析用户的购物习惯,行为模式和生活状态等等。一个广为认知的例子就是根据用户的历史购物信息,精准的推理出该顾客是孕妇,并上门推销产后护理的案例。这样造成的后果是用户的信息完全处于裸奔的状态,且完全脱离自身的掌控,这与我国现行的建立在“理性人”理念之上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相冲突,理性人的法律规范要求用户有权决定自己的信息被如何的利用。可见,大数据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传统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失灵。

在大数据到来之前,由于信息之间没有可供便捷、快速勾连的渠道,且信息数量少,储存方式落后,大多存在于在传统的纸媒之中,故很难产生大规模的信息互联,所以匿名或者模糊处理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手段。然而在大数据时代下,传统的对信息进行匿名处理或模糊处理的技术失效。①因为大数据技术使我们收集数据的数量呈现指数式的上涨,越来越多不同来源的数据相互的结合,促进了信息内容的交叉检验,匿名或者模糊处理的数据结合其他途径的数据进行整合分析,最终亦能呈现被保护信息的精准画像。例如,美国的一家曾公布了匿名处理后的某些搜索历史供分析者分析。虽然个人相关的标识信息被精心处理过了,但利用数据间的相互整合还是可以准确地定位到具体的个人。②还有一个比较经典的例子是在美国比较有威望的一家租赁公司 Netflix 曾公布了几十万个用户的租赁信息,公开征集算法,希望提高产品向群众推荐可接受度。虽然这些客户的信息都做了匿名处理,但是不幸的是这些信息被有心人士利用和其他信息结合,还是识别出了客户的信息。

民法论文参考


第三章 从审判实务视角看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不足······················ 10

3.1 案例总览······························10

3.2 个案中凸显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问题·····························11

第四章 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域外考察···························15

4.1 德国··································15

4.1.1 采取统一立法模式·················· 15

4.1.2 确立个人信息自决权························ 16

第五章 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建议·······················21

5.1 完善个人信息的保护模式································21

5.1.1 采取统一立法与分散立法相结合··················21

5.1.2 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21


第五章 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建议


5.1 完善个人信息的保护模式

5.1.1 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