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构成重大挑战的背景下,我们需要对原先的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完善。为了缓和信息主体和信息收集者之间的矛盾,降低因立法的过度干预而导致的经济发展受阻,可以借鉴日本的“折衷式”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模式,立足于本国实践,紧跟时代潮流,发展一套适合自己国家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既能给个人信息保护一个统一的保护标准,又能又针对性的根据不同行业间的特质解决问题。既能贯彻实施基本法,也能针对不同的特殊主体、部门、行业制定专门的法规。实现专门立法统领整个法律体系的同时,在金融、医疗、教育等事关民生的重要领域也有特别法分别对应,既能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又能满足社会发展的灵活性。最终形成一个体系完整、互为补充、保护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5.1.2 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
目前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散见于各层级的法律文件中,这种碎片化的法律体系很难适应当前大数据时代各个领域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从现行的法律体系出发,专门立法更具有稳定性和现实可行性。可以明确各方主体在个人信息利用的过程中具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①。为其提供具体的行为标准。尽可能的从源头减少信息侵权的发生。也可以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救济。还可以为法官在裁判案件中提供具体的指引,防止个案中的利益衡量走向同案异判的司法困境,明确权利救济机制,还可以有效的减化当前个人信息泄露、篡改、非法利用等多种侵权行为加剧的现实性问题。
2020 年 10 月 21 号,《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这说明从目前的立法发展趋势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条件已经成熟。并且在实践上个人信息专门立法已经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适用于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是我国进入十四五规划以来,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符合我国的客观科学的发展需求的。虽然《民法典》人格权编有专门规定个人信息的相关表述。但是对于其追责手段和救济途径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仅可以落实实体和程序规范,还可以将个人信息保护在一国内部明确化,为个人信息提供统一明确的保护标准。
结语
全球进入信息化社会以来,作为信息载体的大数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无论是政府为了服务于民还是商业机构为了经济利益,在大数据时代下,对个人信息的争夺,就像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蔓延在全球的每个角落。而要使一个国家安定、繁荣、稳定的发展,信息的内容、传播、处理从古至今,都尤为重要,故国家有必要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对信息进行管理。大数据技术在加速推进信息资源汇聚的同时,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个人信息主体在知情还是不知情的情况,个人信息都面临处理过程中被错误或者扭曲使用的危险。而互联网云计算的运用无疑加大了这种风险。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因。随着公共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文章空前繁多,我国也在去年 10 月份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草案)》,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进步加大推动了个人信息保护向前发展。这愈发说明目前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鉴于此,笔者强调在大数据时代有关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要立足我国国情,与《民法典》在内容上相衔接,借鉴域外科学先进的立法经验,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厘清其与隐私权的界限,其确权的权利基础,明确裁判的统一标准,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救济制度。平衡信息的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矛盾,在不断探索中发展完善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最后祷祝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尽快出台。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