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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的农村集体成员权问题思考

日期:2021年10月01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763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9182127409258 论文字数:18555 所属栏目:民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相关标签:民法论文

本文是一篇民法论文,本文针对农村集体成员权进行了较为细致的研究以及分析,得出结论认为农村集体成员权是农民在其已经获得本集体成员的资格基础上所享有的权利。这项权利包括了管理集体事务的权利、经营集体财产的权利以及分配集体收益的权利。该项权利应认定属于私权,若再将其细化分类,应归类于社员权中。


一、农村集体成员权的界


(一)农村集体的界定

农村集体是指在相对集中的地区以土地为生的组织,是我们国家的一个普遍群体。农村集体概念有两种不同解释。从狭义上讲,农村集体指的是一个集体组织,它是在以土地集体所有权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建立的。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农村社区不仅包括了狭义的农村群体,而且还包括了其他形式的集体组织。如专业农场、农信社等农村企业。①因此,农村集体被视为我们国家经济生活中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其规章也必须遵循历史形式与当前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从我国农村集体的整个历史文化演变发展过程角度来看,它实际上是上世纪50 年代实行中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集体改造的必然结果。在各个村的管辖范围内,由农民自愿组成联合,自发地将所有农村生产资料交给农村生产管理团队管辖。由各村集体经营组织人员进行农业生产经营,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从组织形式的角度来看,它是由农业生产的协调结合形成的,但现在它已经成为两级管理系统的组织形式。实施家庭联合生产合同责任制后,“综合管理”已被分布式管理取代。在绝大多数地方,农村委员会取代了农村集体的职能,但这并且不意味着集体经济消失。土地由农民管理,收入属于农民。农村集体不能享受土地收入,但土地仍然属于集体所有,土地仍在耕种,收入只是集体土地经济形态的一部分。②因此,农村集体经济被视为家庭承包责任制改革后,在农业合作社的基础上,形成了独特的农民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其实质是以农村土地为核心的集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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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员权的界定

在民法的概念中,“成员”在不一样的语境中有着不一样的含义,同样的成员权利在不同情况下也有不一样的含义。如亲属权是指家庭关系中成员的权利,社员权是指社会群体中成员享有的权利。公司作为社会团体法人中的一种形态,其成员享有的权利可以称为股权。③在此当中,学者们对于社员权的论述最为充分全面。如李永军教授提出:“社员权是成员基于在社团中的地位而对该社团产生的权利。”④杨遂全则认定社员权为:“社员权是社员基于其具有成员资格而在社团中享有的民事权利的综合。”⑤上述表述强调社员权均是基于社员身份享有的权利,但并未指出其权利的具体内容。相比而言,龙卫球教授不仅指出了社员权是基于社员在社团中的地位,还指出此种权利包括对社团的管理权和取得社团财产的权利。⑥支持这种说法的还有台湾学者黄阳寿,他认为社员权是社员与社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财产权与身份权的双重性质,并且将其分为两大类,一类属于共益权,一类属于自益权。这种观点较为全面的囊括了社员权产生的基础及其内涵,值得广泛认可。社员权是社区成员根据自己的成员资格享有的一种共同利益以及自身的利益的复合权利,成员的权利应该这样理解。

非常多的学者以农村集体成员为基础的理论概念,从不一样层面对其进行了研究以及分析。它被认为是一项全面的政治权利。顾华祥学者明确指出,农村人民集体及其成员基本权利就是集农村政治、经济、民商各种关系以及社会关系于五位一体的一项综合性基本权利。⑦有人从农民私权的多个角度分析,认为农村经济集体及其成员的权利只是一种民事基本权利。本文亦从私权的角度说理论证。从私权的观点来说,也存在很多不一样的观点学说:首先,将其认定为一种法律资格。认为成员权主要指的也就是农民主体享有的在农民主体代表地位以及具有利益分配份额的农民法律代表资格。其次,认定其为一种概括性的权利。认为成员资格是指集体成员所享有的以成员资格为前提的一般权利,而不是具体的权利。第三是将其认定为社员权的一种,社员权是指社员与社团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将农村集体成员权视为农村集体成员和农村集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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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集体成员权利的理论基础及制度价值


(一)农村集体成员权的理论基础

1.农村集体所有权制度

根据所有权主体的不同,我国《民法典》将其分为三种类型: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以及私人所有权。现行宪法中,集体所有权依据的是集体经济制度以及集体土地制度的规定。⑪农村集体所有制是经济圈内一些劳动生产者共同拥有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社会成员享有平等权利。在民法领域,农村集体所有制是指农民在一定条件下的集体所有制,它保证了集体共同利益的所有制。至于集体所有制的性质,我们不能单方面确定其公法性质,因为它有部分集体公有制的表现形式。事实上,它仍然是一项私法权利。

首先来讲,集体所有制是一种财产权,由集体成员共同所有,不属于任何个人,他们是法律承认的独立民事个体。其次来讲,集体成员的权利偏向于保护集体利益,但这并且不意味着集体成员的权力可以放弃对个人利益的保护。保护成员的共同利益,在某种程度上,集体利益最终会转化为群体成员的个人利益,而不是代表成员的公共利益。农村集体所有权的概念及性质,都体现了集体与成员之间的密切关系,成员是集体中的成员,集体是多个成员的组合,因此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也应由集体和成员行使,最终都是为了实现成员的利益,这也是集体所有权与集体成员权密切联系的所在。

2.社员权理论

农村集体成员权还有一个理论基础那就是社员权理论,在上文中指出了集体成员权应看做是一种特殊的社员权。在界定社员权时,我们认为社员权是社员与协会之间的权利以及义务,是以协会社员的权利为基础的。社员权理论中的两方面内容主要有:(1)社员资格的取得。首先来讲来说协会创办人在成立之初自然享有协会成员资格;其次来讲来讲可以通过继承或者者转让的方式被他人取得。(2)社员权的内容。社员权分两个部分:共益权以及自益权。共益权指的是参与社区管理以完成社区价值的权利。自益权指的是成员在实现共同体权利的基础上对自身权益的追求,体现了团队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结合。

表 1 2019 年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一审案件审理程序适用状况

表 1 2019 年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一审案件审理程序适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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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集体成员权的制度价值

1.有利于保障农民作为集体成员权利的实现

农村集体成员的权利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这种保障可以维持成员的生存。然而来说,在大绝大多数实际情况下,成员的权利往往来说没有办法实现。主要表现在:首先来讲来说不符合集体入会标准,农民没有办法确认其入会资格。因此来说,在实践之中难以操作,甚至侵犯了农民的权利。目前,在一些实际案例中,关于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案件,部分嫁至外地的女性、在读或者返乡大学生等的分配权被剥夺。在有关于女性承包权的案件中,一些离了婚的女性也没有办法获得承包权。这都是因为她们的成员资格不能被确认所导致。其二,农民作为集体组织中的一员,其成员权利往往来说没有办法实现,处于被动地位。以分配征地补偿款为例,土地被征收时农民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以分析为:主观上来说,农民大多习惯从事个体的经营管理、居住的地点比较分散,这是他们的一大特点。与此同时,很多农民的文化水平不高,信息获取能力不足之处,对于政府作出的相关政策决定没有办法第一时间知晓。对侵害其合法的权益的事件不能准确判断。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主动形成一个团体,去集中维护自身的利益。表达诉求不够准确及时,导致没有办法获得救济。从客观上来说,农村集体存在的意义本该是维护广大农民的权益,其存在的职责就是站在农民的角度考虑问题,为农民切实的解决问题、表达诉求。但是在实践之中,常常会有一些集体不为农民考虑,站在其对立面,通过向农民施压来达到某些目的。在此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农民的权益受到侵害。因此来说这样的组织没有办法以农民的利益为重,没有办法守护农民的合法的权益。造成此类现象的主要的原因在于,集体不能尊重以及保护农民作为成员该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而农村集体成员权制度的建设,更能够规范立法司法中的细节,有利于保障农民权利得以实现。

表 2 认罪认罚二审案件上诉和抗诉情况

表 2 认罪认罚二审案件上诉和抗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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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体成员权的司法现状、立法及存在的问题.....................................10

(一)农村集体成员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0

1.农村集体成员权的立法现状...........................10

2.目前农村集体成员权立法存在的问题..............................11

四、我们国家农村集体成员权制度的完善.......................................15

(一)农村集体成员权的立法模式及规范内容...........................15

1.农村集体成员权的立法模式..................................15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规范内容........................16

结论.......................24


四、我们国家农村集体成员权制度的完善


(一)农村集体成员权的立法模式及规范内容

1.农村集体成员权的立法模式

我们国家农村集体成员权需要更完善的立法充实其内容,对于立法的模式需要考虑村集体,也要考虑到村成员。集体成员权利的行使是否有利于本村经济的发展,是否可以推进农村发展现代化进程,对农民是否切实有利。关于集体成员权是由《民法典》物权编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