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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的农村集体成员权问题思考

日期:2021年10月01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783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9182127409258 论文字数:18555 所属栏目:民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相关标签:民法论文
一分编,通则规定,还是由《民法典》物权编第二分编,所有权中列明,我认为将其置于第二分编更为合适。理由如下:

首先,集体成员权是以集体所有权理论为基础的具有人权属性的特殊权利。成员行使权利与村庄集体组织密不可分。通过对集体成员权利的详细规定,村集体成员可以行使集体参与权、知情权等。⑰我们国家农民集体成员的立法选择因此来说,在民法典第二部分中对集体成员权利的条款进行分类十分合理,这在所有权上十分合理。

其次,现行民法典虽然规定了集体成员的权利,但只是从片面的角度作了一些规定,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因此来说,修改以及丰富集体成员的内容这一项提议也是十分合理的。集体组织的成员依法行使其集体的权利,类似于其他集体组织对其他集体的所有权。比如,村集体开会时,其他成员对于集体事务的代表权,这也是集体所有制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体现。因此,为了防止规范内容的重复,最好将其与集体所有权的相关规定列在同一章中。

第三,《民法典》物权编第二分编,集体成员的所有权嵌入了所有权之中,并且这不违背主体法与物权法相分离的立法原则,主体制约着集体经济组织对财产的控制以及分配,所以应当建立具有人的法律性质的财产权法律制度。这种制度有先例。在《民法典》第 271 条中,集体成员的权利类似于业主的共同管理权。

综上所述,我认为将集体成员权放在《民法典》物权编第二分编,所有权这一分编不仅有利于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又十分方便与集体所有权与集体成员权建立紧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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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当前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中,农村集体与其成员之间进行土地收益分配过程中正在面临着如下问题:由于当前人口的流动性越来越强,农村集体成员的资格认定很难明确,因此来说产生了很多农民对收入分配结果不认可的现象;在此之外,农村集体的职能虚设现,更容易造成集体成员的权益受损。此类问题如不能妥善解决,将成为成为城乡一体化建设过程中的一大障碍,也影响了当前农村深化改革的进程。对农村集体成员权制度的研究意义在于可以与此同时兼顾集体以及成员的利益,既保障了成员的权益又促进了集体的团结。

本文针对农村集体成员权进行了较为细致的研究以及分析,得出结论认为农村集体成员权是农民在其已经获得本集体成员的资格基础上所享有的权利。这项权利包括了管理集体事务的权利、经营集体财产的权利以及分配集体收益的权利。该项权利应认定属于私权,若再将其细化分类,应归类于社员权中。

农村集体成员制度建设与农民息息相关。但是,从我们国家当前的立法情况来看,在有关农村集体成员权制度建设方面还不够完善。比如,这项权利的保护以及救济存在一些漏洞。从司法角度看,由于立法的缺陷,案件范围难以确定,导致土地纠纷案件判决不一。农民的权利受到侵害,诉权难以实现,农民的权益难以借助法律的武器得到保障。因此,应当重视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的立法。成员权的内容应包括了:参与集体事务的权利、使用资格的权利、分配集体收入的权利。在此之外,还应在立法上完善农村集体成员权利的司法救济措施,如将农村集体成员权利纠纷纳入法院管辖、完善集体成员撤销权等。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