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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动产权利人作为义务问题研究

日期:2021年02月22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902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2041441154722 论文字数:19986 所属栏目:民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民法论文研究,不动产权利人有义务保障不动产进入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不动产领域内危险源或者第三人的侵害,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通过分析违反不动产权利人作为义务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不动产权利人作为义务存在许多问题。为解决我其中代表性的问题,平衡不动产权利人和进入者之间的利益,应当将私人场所不动产权利人纳入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范围内,并且构建身份区分制度,将不动产进入者分为合法进入者、善意侵入者和恶意侵入者,不动产权利人应对其分别承担不同标准的作为义务。但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应将未成年进入者作为特殊主体予以特别保护,不区分未成年人的进入身份,都应承担比成年进入者更高标准的作为义务。


一 、我国不动产权利人作为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不动产权利人作为义务立法现状

不动产权利人是指占有或者管理不动产,对不动产具有一定控制或者支配权利的人,包括不动产所有人或管理人。“作为义务是指行为人依法需要采取某种积极的措施来保护、警告或者救助他人,以防止他人人身或者财产遭受某种危险物件、危险环境或者危险人物的损害。”1不动产权利人的作为义务本质上是对私权的限制,是指不动产权利人采取积极的合理措施防止进入不动产的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的义务。对于不动产权利人作为义务,我国没有一般性立法规定,而是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主要是在《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法》、司法解释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有限的社会关系中应当承担作为义务的情形进行了单独规定。

1.《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 37 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最典型的不动产权利人作为义务,虽然有些学者会直接把安全保障义务视为作为义务,但其实,作为义务的范围是远远大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的。“作为义务包括检查和发现义务、保护义务、危险控制义务和救助义务。”2作为义务不论是主体还是内容都与安全保障义务有差别,将二者混同是对作为义务的限制。

除 37 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外,《侵权责任法》其他条款也包含对作为义务的规定。例如,第 38 至 40 条规定了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等特定主体的教育、管理职责,第 11 章物件损害责任中的几个条文虽然责任主体比较复杂,但实际上也涉及到了不动产权利人对他人的保护义务。第 85 条规定的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防止脱落、坠落的义务,第 91 条规定窨井等地下施工人、管理人的警示与保护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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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不动产权利人作为义务典型司法案例

1.未经许可进入私人场所案

案例 1:付广顺落入他人蓄水池溺亡案

付广顺到付家高首山田一蓄水池附近割草时,意外落入付勇家田间的蓄水池中溺水死亡。其妻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决建盖人付勇及使用人邱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付广顺作为完全行事能力人且熟悉涉案环境,冒险进入位于非付广顺承包田必经的路旁的蓄水池,坠入蓄水池内溺亡,因为自身存在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案件中的蓄水池面积较大、完全开放,且位于田埂旁边,存在安全隐患,而蓄水池的建盖人付勇及使用人邱伟,未对蓄水池采取遮盖、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导致蓄水池一直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付勇、邱伟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付广顺承担 70%的损害赔偿责任,邱伟承担 10%。

二审法院认为,付广顺作为熟悉环境的当地村民,应该预见到靠近蓄水池的较高危险性,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事发的蓄水池虽位于付勇的承包田内,但付勇作为蓄水池的所有人,没有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蓄水池周围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因此维持原判。

案例 2:王龙贇擅自进入他人装修住宅坠亡案

楼福洪将其房屋的一楼、二楼共 2 层租赁给应尚中使用,三楼、四楼留作自用。该房屋经应尚中承租后,实际由应尚中之子应育仁使用,经营网店。2015 年2 月 3 日晚,王龙赟等人在应育仁初进行捉迷藏游戏的过程中,王龙赟不慎从房屋内正在装修的四楼坠至三楼楼面,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其妻子父母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楼福洪、应育仁等人承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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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人场所不动产权利人安全保障义务


(一)私人场所不动产的界定与范围

1.私人场所不动产的功能性界定

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不动产的定义现于《担保法》第 92 条中,“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传统意义上不动产的分类是从所有权角度,将不动产分为公有不动产与私有不动产。但本文在探究不动产权利人的义务时的私人场所不动产,是相对于《侵权法》中的公共场所,这种分类并非是权属上的分类,而是进一步对功能上的区分。

从权属而言,私人不动产是指归属于个人所有满足生产生活需要并且能够行使排他权利的不动产。这一分类下的私人不动产其实涵盖了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之一的公共场所,因为作为公共场所的酒店等不动产,其权利人也包括私人。因此,在界定私人场所不动产时,应进一步从功能上区分。从功能角度而言,“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14,而我国法律上对公共场所的分类也是按功能区分的。那么,私人场所则应是指由私人管理使用的、不能为私人以外的第三人或公众使用的不动产,且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随意进出的不动产。探究私人场所不动产权利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正是对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扩张。

2.私人场所包括自然人住宅土地和公共场所的非经营区域

通过研究前文案例其实可以发现,前文中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在原则上已经要求私人场所不动产权利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而为补充《侵权责任法》中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不足,结合司法实践,私人场所的具体范围,应当包括自然人住宅、土地以及公共场所的非经营区域。这种主体范围的扩大其实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适用,如案例 1 中私人土地的蓄水池、案例 4 中超市的非经营区域,法院都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对以上范围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这些场所虽然不完全属于公共场所,但基于人际交往的需求,必然会有人员流通,也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侵权案件,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当涵盖的范围内。而从功能角度而言,这些场所原则上都属于应在不动产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才可以进出的不动产,因此都属于私人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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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人场所不动产权利人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争议

1.否定私人场所不动产权利人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观点

反对者认为私人场所不应列入理由:“一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具有较高的责任承担能力,而私人责任承担能力较弱;二是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强弱之分,而私人之间具有平等性;三是公共场所是盈利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而私人场所一般进行的都是私人性质的活动;四是如果私人负有过多的义务,对现阶段的私人交往会产生负面的影响。”

反对者认为课加义务的前提是有足够的承担能力。私人场所的管理人并未从社交中获取利益,也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承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支出以及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私人场所的双方具有平等的地位,单独对私人场所管理人课加义务是不公平的,课加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私人场所管理人而言极不合理也过于沉重。

针对我国的国情,传统观点认为对于私人场所的管理人而言,合法进入者特别是应邀来访者(invitee)16往往是基于礼尚往来的友好交往行为进入私人场所,这种社交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无偿或者支付少量财物,因此不涉及经济利益。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私人场所管理人承担进入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不近人情的,也会使私人场所管理人因承担义务的压力而对这种社交胆怯,进而限制人际交往。

反对者认为赋予私人场所不动产权利人安全保障义务会限制其物权的行使。如果要求私人场所不动产权利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无疑导致私人场所不动产权利人无法自由行使对不动产物权的权利,这违背了我国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妨害了私人场所不动产权利人对物权的充分行使。这种义务的课加侵害了私人不动产的私人属性,不应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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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动产权利人作为义务身份区分原则.........................15

(一)构建身份区分原则的必要性分析...................15

1.构建身份区分原则可以解决对侵入者是否承担作为义务的分歧...15

2.构建身份区分原则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原则...................15

四、不动产权利人对未成年进入者作为义务特殊标准.............22

(一)对未成年人进入者采取特殊标准必要性分析...................22

1.对未成年人进入者适用特殊标准符合立法要求.................22

2.未成年人进入者更易陷入不动产环境内的危险.................23


四、不动产权利人对未成年进入者作为义务特殊标准


(一)对未成年人进入者采取特殊标准必要性分析

1.对未成年人进入者适用特殊标准符合立法要求

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第 3 条第 1 款规定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处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时必须遵循的最高准则,得到世界各国普遍遵守与立法确立,是现代国际与我国法律发展的统一进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 条第 1 款和第 6 条第 1 款中规定了未成年人应被给予特殊保护,而且是全社会每个公民的共同责任。未成年人是民族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因此法律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保护。因此,对未成年人适用特殊标准来保障未成年人不受不动产之内或之上的危险源的侵害,符合立法的要求。

不同的权利主体间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