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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动产权利人作为义务问题研究

日期:2021年02月22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903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2041441154722 论文字数:19986 所属栏目:民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实现利益平衡,这也是侵权法的目标。当不动产权利人充分享有物权的利益与不动产人身财产得到保护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必须在两者间取得平衡。当进入者是未成年人时,根据立法要求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物权利益当然要让位于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即使未成年人进入者是侵入者的身份。因此,不动产权利人应对未成年人承担特殊标准的作为义务,对未成年侵入者也应承担作为义务。

2.未成年人进入者更易陷入不动产环境内的危险

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他们好奇心强,容易进入危险区域,而且因为年龄与生活阅历的限制,认识能力与判断能力都远弱于成年人。“因此,他们无法认识、评估和确定并因此决定采取什么措施防范自己遭遇此种危险的损害。”47如果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存在对未成年人具有诱惑力的危险,未成年人很容易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进入或者接近不动产之内或之上的危险。而针对成年人采取的警示等安全措施,不仅不能阻止未成年人接近或者进入危险源,反而会使未成年人在好奇心的驱使下更易接近危险。从前文的案例 5 和案例 6 的未成年人受到不动产内危险源损害的案例中,就能够发现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更易陷入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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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不动产权利人有义务保障不动产进入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不动产领域内危险源或者第三人的侵害,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通过分析违反不动产权利人作为义务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不动产权利人作为义务存在许多问题。为解决我其中代表性的问题,平衡不动产权利人和进入者之间的利益,应当将私人场所不动产权利人纳入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范围内,并且构建身份区分制度,将不动产进入者分为合法进入者、善意侵入者和恶意侵入者,不动产权利人应对其分别承担不同标准的作为义务。但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应将未成年进入者作为特殊主体予以特别保护,不区分未成年人的进入身份,都应承担比成年进入者更高标准的作为义务。

社会在飞速发展,法律需要不断进步来追随时代脚步来应对越来越多的问题。为实现公平正义,立法与司法都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不动产权利人作为义务的立法起步较晚,且存在很多问题。但随着社会发展,我国此类侵权案件已呈现越来越多的趋势。因此,完善我国不动产权利人作为义务制度已经是大势所趋。普通法系的侵权法虽然与我国法系分属不同类别,但其侵权法已经经过长足发展,有许多制度都值得我们研究借鉴。虽然受限于自身知识储备与能力,本文中会存在许多不足,许多问题和建议都比较浅显,但希望能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尽到绵薄之力。相信随着不断的努力,未来我国法律制度会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