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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法律问题研究——以老年人“搭伴养老”现象为视角

日期:2021年02月20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347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292230401021 论文字数:18522 所属栏目:民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民法论文研究,笔者认为仅从法律文本的规定出发,不难发现婚姻法司法解释曾经以“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同居关系”等不同称谓描述非婚同居关系,这也体现出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由禁止到中立的态度转变。“面对现实生活的逻辑,法律在坚守自己固有逻辑的同时也在不断的调整自己,而国家法的力量也在和社会其他规范习俗的较量中摸索更好的调整方式”。


一、问题的提出


(一)典型案例

1.兰某诉陈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1988 年,兰某与陈某开始同居生活,至 2009 年终止同居关系。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经营正大饲料店和养鸡场,该经营收入亦为双方的主要生活来源。双方于2005 年 9 月投资在美溪区兴安饮料厂院内建 400 平方米鸡舍,2008 年 2 月购置“一网情深网吧”一处,2008 年 7 月通过棚户区改造购置美溪区一幢 101 号门市、102 号门市两处,后因感情不和,兰某诉请法院分割同居期间财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财产的性质是否为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时应如何分割?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下文均简称为《89年若干意见》)的规定6,同居期间的共同所得一般认定为共有财产处理,上述财产均系双方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为双方共同财产,判决双方平均分割,可见黑龙江省高院将同居期间“共同财产”认定为“共同劳动所得”,即只要是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就可按照“共同共有”的原则平分处理。

2.杨某 1、杨某 2 继承纠纷案

杨某 1、杨某 2、杨某 3 系同胞姐弟,赵某与其三人曾系继母与继子女关系。1991 年 12 月 12 日,赵某与三人的父亲杨树荣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手续。离婚后不久,双方又共同生活在一起。71993 年 12 月 30 日,杨树荣交纳购房款 2167.30元后,取得单位的福利房改房一套,并获得 60%的产权。杨树荣去世后,赵某没有再婚并且一直在本案争议房屋内居住。1998 年 5 月 28 日,赵某补足购房款885.2 元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杨树荣,后因杨树荣死亡事实发生,双方解除同居关系,赵某与杨家三兄弟诉争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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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反映出的问题

1.人身关系调整方法形同虚设

通过现行司法解释可知,现行法律不予承认任何形式的同居关系,“要么走向婚姻,要么从此是路人”的单一对立模式使同居关系有实无名。另外,《89年若干意见》依然对同居者的人身关系作为一种“关系”纠纷受理,并要求此类案件满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条件,而那些不满足此条件的同居关系则没有相应的法律关系解释。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下文均简称为《婚姻法解释(二)》)的适用,排除了同居关系的违法性,“非法同居”的性质已然成为历史,当事人的身份关系也随之隐没,非婚同居的人身关系法律虚置状态正式开启。

在如此形同虚设的调整模式下,法律并不承认在 1994 年 2 月之后形成的绝大多数非婚同居者的人身关系,同居者的法律地位十分尴尬:他们既不属于夫妻,法律又没有对他们的其他身份关系予以认可。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表述为“无效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如今取消了这种表述,并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解除共同生活关系”等作为民事案由的称谓。立法者避免对同居者的人身关系做出任何肯定性的表述,给非婚同居关系领域留下法律的空白,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作为普通民事案件进行审理,显示出立法者的态度已经从“强硬干预的立场”转向“意思自治观念”,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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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确立非婚同居关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我国构建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存在社会基础

前文可知,非婚同居现象日渐增多,包括各个年龄段都有这种现象的发生,老年人属于弱势群体,其权益更容易因多种现实因素受到侵害,故本节仅研究老年人同居现状。现有数据表明,长期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和医疗养老制度的建全促使社会呈现老龄化,独居老人“空巢化”趋势不可逆转,老人选择同居模式,这种现象的增多预示着将带来更多的纠纷,必然引发两性关系的发展趋势是伙伴关系还是其他形式的思考,相关法律制度的设定不可避免。家庭法作为自由裁量空间日趋增大的法律,21我们必须预想到同居关系给婚姻关系可能带来的冲击,在肯定婚姻登记制度优先性的同时,反思传统家庭关系,对两性关系的现状、发展及时提出建议,展望家庭法的未来。两性关系的发展,关乎人类历史的发展;而非婚同居法律关系的构建,则关乎着家庭法的构建。非婚同居关系立法规制,已经成为我国婚姻家庭学界面临的前沿课题。

1.“空巢化”及养老资源稀缺开启自我养老模式

截止到 2018 年底,60 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总人口数为 2 亿 4949 万人,占总人口比重的 17.9% 。22根据全国老龄办数据统计,截至 2015 年底,我国空巢、留守老年人大约有 5000 万,低保老年人约 1900 万。23“养老”和“医疗”是所有老人面临的两个重要问题,从调查问卷中显示出,城镇家庭中两个老人都有退休金的人数仅占 38.64%,只有一个老人有退休金的人数占比达到 23.34%,两个老人都没有退休金的人数占比达到 20.56%。可想而知,农村的状况更是不容乐观,很多农民根本不知道什么养老保险。一旦生病,高昂的医药费令老年人家庭苦不堪言,给其子女也带来很大的压力。面对稀缺的养老资源,很多老年人将希望寄托在自己身上,开启了自我养老的形式。“搭伴养老”就是一种典型的自我养老方式,其不仅可以使单身老人重温家庭的幸福,还可以缓解子女赡养父母的压力,为社会分忧。

非婚同居法律问题研究——以老年人“搭伴养老”现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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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实务纠纷对立法提出迫切需求

我国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规定并不全面,立法者很大程度地回避了这一问题。由于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对很多问题的处理方式过于简单,对同居关系中弱势一方的保护力度也很弱,并不能完全处理现实中多样化的问题。

1.立法缺失对同居纠纷解决乏力

1950 年婚姻法明确调整对象为婚姻、家庭关系,同居关系并不在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内,对于目前对同居者产生的人身、财产争议,主要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解决。29司法解释是否完全可以胜任仅就与共同生活密切相关的人身关系以及同居财产纠纷、经济扶助等亟待解决的事项提供救济性措施的任务?30对于非婚同居关系,最高法司法解释的态度经历了由最开始的视为非法同居到中立的转变,非婚同居立法是否应该附着于《婚姻法》,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31可以说,我国现行法律对同居关系保持着既不否定也不肯定的态度,其产生的法律问题则会作为普通民事案件,综合考虑伦理道德、社会舆论进行解决。最初很多西方国家出现同性同居的现象,国家通过制定专门法规制其产生的法律问题,单行法也在实践中也逐渐体现出独特的优势,最终演变成通过单行法规制非婚同居现象。参考西方国家的发展模式,我国现阶段通过司法解释解决由此带来的问题,只是一种过渡性措施,不能否认依然存在着变更立法模式的可能性。

体制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新型家庭模式的产生,但不可否认这些新型家庭模式依然存在。尽管老年人同居时常以“夫妻”相称,但其人身关系不是法律层面的夫妻关系,只是单纯作为一种事实上的关系,它的形成与解除不需要任何国家机关的认可。作为一种自愿形成的生活模式,无论其具有怎样的称谓,共同生活都是婚姻关系与同居关系具备的特征。因此,同居也具有“事实现行”的特点。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排除特定情况,解除同居关系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32而当事人如果诉请解决同居期间产生的子女抚养或财产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对于处理依据没有做具体规定,可见,现行法律对同居纠纷的处理力度弱且简化。当同居伴侣想要解除同居关系时,只能通过达成共同意愿,而处分财产问题时,只能诉请法院作出有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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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非婚同居法律问题的制度破解...........................13

(一)非婚同居关系成立的条件 .....................14

1.主体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4

2.双方无亲属关系或其他婚姻关系.................... 14

3.共同生活一年以上.......................... 14

4.登记机关应履行相应的登记程序....................... 15


三、我国非婚同居法律问题的制度破解


(一)非婚同居关系成立的条件

1.主体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首先,同居者应该达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健全的思想和独立的人格,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人类的特权,我们可以在能力达到成熟时,根据自已的意愿选择并体验生活。婚姻关系的成立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要件,同居关系也应该以此为基础。同居是当事人自愿共同选择的结果,包括对经济、情感、性关系都有认知的情况下,才会维持相当长时间的同居关系。倘若一方不满足这一成立要件,将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涉嫌刑事犯罪,倘若同居行为造成其脱离监护人的监护,致使被监护人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双方无亲属关系或其他婚姻关系

虽然现代社会对婚姻的看法愈加多元和开放,但在道德层面依然要求人们对两性关系保有忠贞。同居的双方没有其他婚姻关系或亲属关系是同居期间的基本道德底线,是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