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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事莫艰于谋始,功莫大于奠基。非婚同居,一直受到社会的抑制与舆论的非议,但这并未降低非婚同居现象的发展速度,自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非婚同居现象不断增长,迫使很多西方国家不得不制定法律维护同居者的权益。在我国改革开放时期,非婚同居还是一个比较异类的话题,现如今它已经成为无法回避的事实。目前我国法律并未禁止非婚同居,但也没有肯定同居关系,即使存在有关的司法解释,其主要集中于解决事实婚姻,依然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应当承认,经济发展和女性独立意识对婚姻及家庭模式多元化起到决定性作用,社会开放程度也逐渐影响着人们对两性结合态度的转变。东西方文化的交流,信息时代的科技发展,促使人们对非婚同居呈现包容的态度,尤其是欧洲各国,为此进行了大量的司法尝试和探索。我国理论界对非婚同居立法一直存有争议,但法律是否涉足都不会减少非婚同居现象的发生,而且其引发的法律问题也一直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如同居者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日常生活支出如何承担、同居者逃避债务问题、任意解除同居关系导致弱势一方利益救济问题、同居期间所生子女问题等。
仅从法律文本的规定出发,不难发现婚姻法司法解释曾经以“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同居关系”等不同称谓描述非婚同居关系,这也体现出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由禁止到中立的态度转变。“面对现实生活的逻辑,法律在坚守自己固有逻辑的同时也在不断的调整自己,而国家法的力量也在和社会其他规范习俗的较量中摸索更好的调整方式”。56但仔细解读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就会发现,对于非婚同居的法律适用中,人身关系调整方法形同虚设,“同居财产制”的规定模糊,相关法律规定固守传统模式处于尴尬境地。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可以发现,国外对同居者的需求给予极大地尊重,探索西方国家对非婚同居现象规制立场的转变、规制模式的多样,借鉴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规制内容,对家庭形态的多元化予以积极回应。在非婚同居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上,必须保证充分的灵活性,就比如同居者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点是独立性一样,这些制度的设定都是对非婚同居特点的确认。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