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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隔代探望权的设立

日期:2021年02月09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880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232137308312 论文字数:34655 所属栏目:民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最大化利益的看法,又存在由对方当事人证明探望权的行使不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的观点。笔者认为,可以适当改变以往“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将主要证明责任倒置给未成年人父或者母一方,即由未成年人父或者母证明(外)祖父母行使隔代探望权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证明(外)祖父母行使隔代探望主体不适格,从而对行使隔代探望的权利加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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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家是一小国,国是一大家。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关系着社会和国家的和谐稳定,家庭成员作为家庭关系的重要参与者,其内部的和谐稳定能够影响到未成年人成长过程的方方面面。

我国即将步入老龄化社会,我们每个人都将会有终老的一天,在这样一个重亲情、重人伦的国度里,能够基于审判实践的需求,从我国国情社情出发,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符合国际立法潮流,设立隔代探望权加强(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联系,保障老年人的探望权益不被侵害,不仅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快乐的成长,更有利于化解家庭纠纷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理念,对于我们整个中华民族的传承发展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