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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合理范围的研究

日期:2021年01月27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917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161019123265 论文字数:16522 所属栏目:民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享有权益的同时,如果该领域中有供他人使用的公共空间,保管人就有义务区维护公共空间的安全性。如果疏忽或者懈怠于除去危险状态、防止危险发生,该不动产的保管人,就应当对其不作为行为承担责任。德国后来在进行解释和类推适用民法典相关条款过程中,将该理论从维护交通安全逐渐扩大,直至发展演变为维护私权、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工具,用来强调防范危害的义务在社会生活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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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法理分析....................12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12

1. 获利报偿理论........................12

2. 危险控制理论..................................12

四、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完善建议................15

(一)明确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合理界限的原则....................15

1.合理认知原则.....................15

2.适当区别原则.................................15


四、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合理界限的原则

1.合理认知原则

侵权责任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义务人为了保障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所要承担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要求义务人能够合理的预见危险,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预防和避免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发生,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否定评价必须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合理性”的理解,可以借鉴普通法中的“合理注意”原则,只有能够预见到该危险,才能对突发的危险做好预防,以免造成权利人的损失。如果一个危险发生的概率极小,此时危险的发生只能算作是意外事件,义务人是无法预见的,也没有进行预防措施的可能,故而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对“可以预防或制止危害”的程度的判断,应当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总体取向,以达到平衡利益的目的。法律不会要求被告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不计较成本和代价的去履行义务,对非常态的和完全不可能预见的事件,是无需承担安保责任的。法律仅希望,被告在行为时选取能够被社会普遍认知程度的合理措施,达到阻止他人或物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或造成侵害后果。义务负担者达到一个正常理性人,以理性的思维对风险能否发生,以及发生后可能产生的后果的认识程度,就是法律所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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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建立安全保证义务的目的不仅是建立新的法律制度,而且是社会观念的变化和发展的体现,人们逐渐从单独的个体向社会主体进行转变,而转变的客观表现就是从注重维护个人的权益到主动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因为我国目前相关立法的不明确,界定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的原则和标准一直悬而未定。这种缺失,一方面,会导致安全保障义务人对自身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的预判产生偏差,影响经营活动的调整方向,不利于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也不容忽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可能会因主审法官的经验不同,导致结果有失公正,纠纷无法解决,双方当事人不断提出上诉、申请再审,既造成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又会使得司法公信力下降,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

本文通过对安全保障义务侵权案件现状进行研究,分析缺少合理界定标准的原因,希望能更好地理解安全保障义务背后的原理和法律精神,从而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只有大家真正理解并接受了这一制度,安全保障义务才能更加完善,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将合理限度纳入安全保障义务相关法律、法规中,直接反映了社会生活的变迁和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是法律根据新时代经济情况和社会观念所作出的适当调整,相信随着安全保障义务的进一步完善,人们的行为会更加规范,社会生活会更加有序化。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