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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数据侵权的法律保护 (第2页) - 民法 - 无忧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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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数据侵权的法律保护

日期:2021年01月27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868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161015189061 论文字数:20588 所属栏目:民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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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过窄.......................18

四、网络平台数据使用者的侵权责任................................20

(一)加害行为............................21

1.发布数据不指明来源....................21

2.使用数据超出授权范围...........................22

五、侵害网络平台数据权利的责任承担......................25

(一)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25

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5

2.赔偿损失................................26


五、侵害网络平台数据权利的责任承担


(一)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侵权责任方式以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为标准,未造成损害的承担其他侵权责任,造成损害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很多时候,对于网络平台数据的不合理使用并不当然会造成损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适用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这三种侵权责任方式的使用可以帮助网络平台预防损害的发生。“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这三种侵权责任方式, 关注的是一种“不法的状态”,而非“侵权行为”。只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 即可要求责任方改变、消除这一不法状态的存在27。这对于网络平台数据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侵害网络平台数据权利的行为往往是对数据的不合理使用行为,而这种行为的界定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那么就会有大量游离于侵权行为和非侵权行为之间的灰色行为出现。而这种责任承担方式可以纳入权利受害人的主观判断。如果权利人认为某些行为触犯到了其网络平台数据权利,那么权利人就有要求其消除这种状态的权利。网络平台的管理者对于其平台数据应当有相应的保护和管理机制,当异常访问者出现的时候,可以就其行为可能使网络平台数据陷入危险为由,通知其停止相关行为的实施。

2.赔偿损失

对于数据使用权及相关权益的损害往往属于财产性损害,按照“侵害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 侵权人应完全赔偿直接损失, 并赔偿合理的间接损失”的法律规定, 应当对侵害网络平台数据权利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完全赔偿、间接损失进行合理赔偿。根据我国侵权责任理论通说, 直接损失是指已得利益的丧失, 间接损失是指虽然在受害时尚不存在, 但是受害人如果不受侵害通常必然会得到的利益。28对于数据使用权来说,侵权人无权使用数据使用权获得的利益便是被侵权人的直接损失,但是如若侵犯数据使用权对网络平台的使用性和或其他价值造成损害,那么侵权人对于其他相关民事权益的损害赔偿也应当一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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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数据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不仅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财富,同时也使我们的生活更加的丰富和便捷,这一切都离不开数据收集者和开发者的辛勤的劳动和富有智慧的创造。然而网络平台数据却因为其具有共享意义的公开性受到狂肆的攫取和滥用,这对于数据产业的生态秩序造成了严厉的破坏。虽然并不是所有的劳动成果都值得保护,但是如果长期放任产业中的恶性竞争行为,最终将破坏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剖析实践中网络平台数据保护存在的问题,为数据权利保护提出了基于数据新型财产权的保护模式。当然,作为一种与传统权利截然不同的新型财产权,其相关规则的构建和探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文中基于数据财产权的特性提出的数据使用备案公示制度及合理使用制度却可以结合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发挥具有现实意义的效果。当今的时代是数据经济时代,对于数据资源的保护关乎经济命脉,值得学界深入研究并提出更加完善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