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 促进市级及以上地方政府职能转变
促进市级及以上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从补偿协商主体转变为监督主体,加强生态治理效果监督。我国跨区域流域生态补偿协商工作往往需要省级政府甚至中央政府协商,政府间沟通缓慢可能会导致补偿政策不连贯,生态治理效果不理想。例如:赤水河流域生态补偿首轮试点在2020年结束,却直到2023年才签订第二轮流域生态补偿政策协议。浙江省安吉县夏阳溪流域的成功实践中,基层政府作为补偿协商主体,节约了沟通时间,极大提高了生态补偿工作效率。因此,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生态补偿职能进行明确划分,可以将跨区流域生态补偿沟通和具体实施工作下放到基层政府,市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承担协调和监督工作,一方面可以提高流域生态补偿协商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将政策实施者与监督者相分离,加强政府对生态补偿机制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流域生态保护和治理效果。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