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装潢作为商标的附属而存在。“红罐”案中,广药集团认为①商标和包装装潢共同帮助消费者进行识别,其中商标的识别作用更显著,包装装潢的识别性依附于商标存在。尽管包装装潢法益在形成过程中,识别功能不断增强,知名度不断提高,但依附物要发挥价值终究需要依靠其本体,也就是商标。因此包装装潢和商标不应当分开,包装装潢辅助商标完成识别作用。包装装潢作为商标的依附,其权利归属自然应当以商标的归属为主,即包装装潢应归属于商标权人。包装装潢和商标共同存在,才能发挥“1+1>2”的效果,如果两者分离,都会使商品本身的识别功能价值打折,不但会削弱商品本身价值也会引发消费者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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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包装装潢法益共享问题给我们带来很多启示。商标权人在今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订立时应预见包装装潢的价值,并对其尽早作出约定以避免纠纷,商标被许可人也应清楚认识到经授权使用商标可能付出的代价,在追求商业效率的同时,应注重知识产权培养。诚然,商标被许可人在推广和宣传商品中付出了更多努力,但若不重视包装装潢法益的保护,一旦商标授权终止,自己设计的包装装潢与商标权人共享,自己反而从“李逵”变成了“李鬼”。包装装潢法益共享是对商标被许可人提出的警告。
最高人民法院试图通过共享包装装潢来规避包装装潢的归属问题,事实证明是行不通的。如果“法益共享”仅是让双方都能使用,而不解决归属争议,那么面对第三人的侵权,商标权人和商标被许可人很难保护共享的包装装潢法益。这情况下这无异于将包装装潢直接推入公有领域,对商标权人和商标被许可人来说都不公平,所谓“共享”也没有意义。因此,包装装潢法益共享问题,最终还应回归到包装装潢归属本身。包装装潢法益归属就应当遵循一句老话:“种瓜得瓜种豆得豆”,谁付出了劳动就应该得到收获,商标被许可人应获得包装装潢。
对于已经判决共享包装装潢的经营者,应通过缓冲期机制让混淆回归正常。缓冲期机制既能衔接最高院的判决和现有法律制度,使判决造成的影响减到最小,也能够削弱经营者“船大难掉头”的风险,有利于从根本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