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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如前文所述,商标反向混淆有损商标权人的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我国司法实务中应统一适用商标反向混淆理论,来保护小企业在先商标的独立地位,防止大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割断在先商标与小企业之间的联系。
在适用商标反向混淆的基础上,还应正视我国和美国商标法律制度上的差异。在司法实务中,适用商标反向混淆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比例原则,将恶意抢注和囤积不用的非正当取得的商标,以及未实际使用和使用有限的商标排除在商标反向混淆理论保护范围之外。此外,适用商标反向混淆,最重要的是正确认定是否构成商标反向混淆。这就需要综合运用多因素检测法和消费者调查法,并注意区分这两种方法在认定商标正向混淆和商标反向混淆中的不同之处。具体而言,商标反向混淆中的多因素检测法,应该着重考察在后商标的获得显著性、在先商标人经营扩展可能性和在后商标人的主观恶意;消费者调查法中,具有证明力的调查问卷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方面:调查机构为第三方中立机构、调查对象为在先商品消费者、调查方法科学合理、问卷问题以不具诱导性的开放式问题为宜,调查结果中混淆率足以反映整体消费者的混淆情况。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