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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票据对传统票据规则的突破及完善

日期:2021年03月02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997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2211242587132 论文字数:18544 所属栏目:票据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票据法论文,立法问题是制约电子票据发展和流通的一大问题,虽然电子票据在实际经济交往中已经开始广泛应用,但至今传统票据规则并没有承认电子票据。这对电子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和对电子票据的正常运行都极为不利。随着电子票据在实际经济交往中的运用,出现了新的责任主体,电子签名的运用使得传统票据规则中的伪造变造规则和救济规则很难适用于电子票据,电子票据行为制度和交易制度缺失,融资功能加强,这就要求立法者应对电子票据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一、电子票据的界定


(一)电子票据的定义

我国《票据法》中并没有关于电子票据的任何内容。1997年出台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仍然是针对纸质票据,法律的滞后性使得电子票据还没有明确规定在传统票据规则之中。因此,至今我国对它的定义都没有一个清晰的法律界定,只是在现行的电子票据规则中和理论界对其定义进行了一定的阐述。

1.法律规范中的定义

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关于电子票据的定义,只有电子票据规则中对电子商业汇票进行了规定。现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虽然只针对电子商业汇票,但为我们理解电子票据提供了帮助。首先,它是依托于上海票据交易所提供的电子票据系统,在系统中进行交易和流转;其次,是以数据电文形式传递,票面信息和票据行为都是由一系列的数据组成,储存在电子介质中,与纸质脱离。

2.国内学者对电子票据的定义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它的定义主要集中在两种观点上。第一种观点认为电子票据包括两类,一类是指纸质票据用电子方式存储,相当于把纸质票据上的信息和内容固定在电子设备中,类似于一个扫描文件,只是形式和外观发生了改变,票据所传达的信息并没有发生变化;另一类是指票据完全以电子信息的形式存在,不以纸质票据为依托,这意味着不单单是信息的传递而且包括资金的传递都是以电子信息的形式流通,并且电子信息的传递和资金的传递并行不悖。另一种观点认为,电子票据仅指以电子信息形式存在的票据,与纸质票据无关,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于电子介质中,传递的过程包括信息的传递和资金的传递。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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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票据的特征

基于它的定义可知,电子票据有其自身的独特性,这些独特性也正是它的优势所在。

1.电子票据的数据性

与传统纸质票据相比,虽然电子票据包含的内容与之基本一致,所代表的都是一种财产权利,然而传统票据的载体看得见摸得着,其财产权利的流通是通过纸质这一载体的交换,签名也需要在纸上书写或盖章。而电子票据的载体是电子数据,这些数据是由一系列电子化的票据信息和操作行为组成,用自己的电子签名对其签章。可见,它与纸质完全脱离,它的流通完全是电子信息的流通。电子信息的流通不仅提高了它的流通效率和速度,也使得流通更加透明,确保了电子票据的安全。数据性是电子票据最基本的一个特性,也是它的具体表现形式。

2.电子票据的安全性

电子票据的登记、流转和结算等业务都需要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票据系统,票据交易平台对电子票据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层层把关和监控,交易对手和交易信息被完整记录在电子票据系统中,电子票据并不容易被第三人篡改。另外,传统纸票据容易发生丢失或者毁损,而电子票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不易发生丢失和毁损的意外。电子票据在网络系统中的流通本质上也是金钱的流通,它的交易方式是数字化的,数字化的好处就是容易存储记录,将来出现纠纷易于举证。电子票据的主体新增了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上海票据交易所,负责电子签名的审核、签发和电子票据的管理,加强了电子票据的安全性。在电子票据系统中还可以查询交易双方的信用评级和身份信息,不仅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还能降低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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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票据对传统票据规则的挑战


(一)新増票据法律责任主体

传统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在业务处理的流程上有很大的差异。传统纸质票据由出票人去开户行柜台办理签发,签发之后将纸质票据通过当面、邮寄或者传真的方式交给收款人,收款人如果要背书转让,需要在纸质票据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而电子票据的是由出票人通过开户行的网上银行进行签发,网上银行为出票人提供电子签名(电子签名需要电子认证机构认证),并将电子票据提交电子票据系统中,进行登记转发至收款人开户行的网上银行系统,收款人登录行内系统进行签收,签收也需要电子签名,具体操作流程如图二。这里的网上银行必须是电子票据系统的接入机构才能在电子票据系统中进行相关操作,如果不是则需要由其他接入机构代理,电子票据系统的运营者是上海票据交易所。可见,与传统纸质票据相比,电子票据新增的责任主体包括接入机构、上海票据交易所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新的责任主体对传统票据规则提出了新的要求,无论是《票据法》还是相关规则都需要明晰各个责任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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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规则的突破

电子票据的票据行为与传统纸质票据相比,具体操作方式发生了变化,纸质形式和手写签名变成了电子形式和电子签名,流转上多了接入机构和电子票据系统,可见,电子票据的票据行为更多的表现为一系列的操作流程,针对电子票据行为可以制定相关的交易制度加以规制,在此不予讨论。本文主要讨论电子票据对票据伪造变造规则和失票救济规则这两方面的突破。

1.对票据伪造变造规则的突破

票据伪造是指在原有真实票据的基础上伪造签名的行为,伪造者只是对签名进行了伪造,其他票据记载事项真实。变造是变造者针对票据上除签名之外的内容进行变更。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伪造票据的行为是无效的,其他真实签章依然有效。而票据变造只对变造后的签章具有约束力,因为变造之后签章的人是对变造之后的内容认同之后才进行的签名,而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只认同变造之前的内容,所以变造之前签名的票据债务人只对变造前的内容承担责任。另外,法律还规定如果无法辨别是在变造之前还是在变造之后,视为在变造之前。这些规则对于电子票据是不能简单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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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完善................13

(一)完善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意义...............13

1.有利于促进电子票据的流通...............13

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13


三、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意义

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不仅对电子票据参与者有重要意义,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也意义重大。

1.有利于促进电子票据的流通

虽然电子票据在安全性、效率性等方面都优于传统纸质票据,但是在实际流通过程中却并没有发挥出它的优势。一是由于普及力度不够,交易双方习惯于纸票交易,对电子票据的操作流程不熟悉。二是由于电子票据的法律制度缺失,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明确,未形成统一的交易制度。另外,传统规则主要是针对票据的支付功能而规定的,不利于保护它的融资功能。如果对电子票据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依托上海票据交易所的票据交易平台,不仅有利于打破各个银行之间的封闭性,实现跨行交易,促使电子票据在全国范围内毫无障碍地流通,并且可以充分发挥电子票据的融资功能,使电子票据功能得以充分实现。

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电子票据的法律责任主体新增了接入机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上海票据交易所,而且传统票据法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也有所变动,通过对电子票据相关主体权利与义务进行明晰,法律责任进行确认,可以有效的保护各个法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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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立法问题是制约电子票据发展和流通的一大问题,虽然电子票据在实际经济交往中已经开始广泛应用,但至今传统票据规则并没有承认电子票据。这对电子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和对电子票据的正常运行都极为不利。随着电子票据在实际经济交往中的运用,出现了新的责任主体,电子签名的运用使得传统票据规则中的伪造变造规则和救济规则很难适用于电子票据,电子票据行为制度和交易制度缺失,融资功能加强,这就要求立法者应对电子票据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对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票据流通,保护交易双方权益,并且与国际接轨,促进国际贸易。现行的电子票据规则主要有《电子签名法》和与之相配套的两项规则、《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和与之配套的四项规则,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以充分吸收和借鉴以上规则,这样才能保证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连贯性,不至于产生法律冲突。

对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完善首先要明确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然后在具体法律制度中对法律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明晰,不仅避免相互推责,而且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同时,要对电子票据的救济规则重新规定,原有的救济规则已经不能满足电子票据的现状,需要立法者充分考虑互联网的特性,制定有效的救济规则。另外,注重对电子票据的签名制度、行为制度和交易制度的制定。当然,还要考虑它的新功能,比如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保障电子票据贴现业务和回购业务的开展。最后,为了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完整性,有必要对刑法和税法中的规定进行修改,多方面保障电子票据的交易。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