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研究结论和建议
第一节研究结论
一、主并方为改善并购审计意见而非常规选择并购审计师
本案例中,主并方与自身的年报审计师之间存在较深的芥蒂,年报审计师不仅在上一次的并购重组中,对并购标的业绩承诺的审核发表了业绩未完成的审核意见致使主并方利益受损,而且还在本次并购重组过程中,年报审计师的审计意见与并购标的在收入确认方面产生了分歧,以致于并购重组无法顺利进行。因此,为了消除分歧产生的影响,并改善审计意见,主并方对审计师进行了更换。在此之后,主并方成功实现并购重组,而后续并购标的也顺利完成了业绩承诺。本文第三章对上市公司非常规选择并购审计师这一情况的后续被并购方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完成比率约为88.81%,意味着被并购方基本能够按照承诺的业绩目标实现预期的结果。对未发生非常规选择并购审计师的后续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也进行了分析,发现完成比率约为79.41%,从而发现当上市公司非常规选择并购审计师这一情况发生后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较高。这种业绩承诺完成度较高的情况,很可能是主并方在非常规选择并购审计师时,就有强烈地改善并购审计意见、保护并购标的利益甚至帮助并购标的实现业绩承诺的意图。
二、主并方盈利能力下降加剧非常规选择并购审计师
从案例背景来看,主并方在2012年第一次并购后的盈利能力出现大幅下降,净利润从2483.63万元下降至341.99万元。第二次并购后的盈利能力有所提升,但是净利润也仅有1647.71万元,因此主并方希望通过第三次并购进一步提高盈利能力。而并购重组的成功实现与否,对于上市公司提高盈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即并购标的经营业绩是否能足以让主并方提高盈利能力是并购重组成功实现与否最直接的体现。本文的案例也分析了上市公司非常规选择并购审计师以顺利实现并购重组的路径,但是发现在成功完成并购后,上市公司虽然在业绩承诺期内盈利能力得到了提高,但是业绩承诺期一旦结束,其盈利能力开始大幅下降,如本案例公司业绩承诺期后当年出现巨额亏损。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尽管并购审计师非常规选择能让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成功实现,并在短期内提高盈利能力,但是伴随着外部审计监督效力的削弱,并购标的会进行大量的财务舞弊行为,透支着企业未来的发展,业绩承诺期一旦结束,上市公司将重新面临盈利能力不佳的境况。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