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三个典型案例来探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问题。在研究侵权认定之前,首先应明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范围,特别是专用权和禁止权,把握两者之间的界限,才能更好认定侵权的研究方向。其次在认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方面,应继续适用混淆理论,并将混淆的概念拓宽至对产地和质量的误认。在判断商标是否存在近似时,既要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整体进行比对,也要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即地理标志比对。最后在深入分析“五常大米”案件的基础上,对地理标志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进行细致梳理。即要件一是使用主体应确保产品来自地理标志所在区域,要件二品质符合使用管理规则中的要求,要件三向协会提出申请但无需经过协会的许可,要件四主观上要善意。以此规范证明商标权利人的使用行为,更好平衡证明商标所有人、使用人的利益,更快实现经济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