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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困境与出路

日期:2024年06月18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05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406041038186027 论文字数:25225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学理论论文,本文从立法以及司法这两个维度对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开展现状进行了具体分析,试图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浅薄的观点和看法,仅希望能为检察机关在防治民事虚假诉讼方面贡献些许力量。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1.1.1研究背景

诉权堪称保障人权的一大重要标志,但若不加以适当的限制与约束,极易发生滥用现象。近些年,随着法院受案数量的急剧增多,虚假诉讼也呈现出高发势态。尤其体现在民事诉讼领域,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失信与道德滑坡,对社会秩序造成了负面影响。

对此,理论界展开了诸多研讨,分析虚假诉讼的概念范围、形式特征以及防治措施。聚焦实践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导向作用,相继查办了一批虚假诉讼案件。而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机关,理应要肩负起应对与制裁虚假诉讼的责任。在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公布之后,民事虚假诉讼活动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制路径,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和指导案例、发出检察建议、开展检察官论坛活动等方式对虚假诉讼问题进行防范和惩治。

纵然虚假诉讼案件相关的指导性案例逐年增多,但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还有所欠缺,检察机关在查办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上的工作机制还未成熟,在司法实践中展露出的问题与争议不在少数。已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尚未满足司法实践中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规制需求,这也表明民事诉讼制度仍然存在缺陷,需要继续加以完善。故而,探讨民事虚假诉讼问题并寻求有效的规制途径,是司法理论和实务研究都必须面对的重要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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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内外研究与立法现状

1.2.1国内研究现状

现有学术性研究多围绕虚假诉讼的概念界定、形成原因和种类形式等理论问题而展开,有关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检察监督方式运作等实际操作方面的相关著作则较少。系统回顾并梳理我国学者的文章专著后,发现国内学界针对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主要从以下几个方向展开研究:

(1)对于民事检察监督职能范围的探讨

学者李军认为普通程序案件与非普通程序案件具有同等监督价值,特别程序及公告送达等程序节点也应当纳入监督范围,以此推动民事诉讼监督质量的提高。①学者谢琼锋建议,法条中规定的“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不能单单停留在原则层面,检察机关必须打破以往的思维定式,主动审查民事案件的诉讼法律关系,使操作流程更加明确化和具体化。②但也有学者认为检察监督的范围应当侧重于事后监督,张卫平教授认为检察监督机制对民事诉讼的全面介入可能会打破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③宋文娟和于一飞就检察监督的性质展开论述,认为检察机关应当遵循谦抑性原则,避免对审判过程进行干预,否则会冲淡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官权威和内部规制。

(2)对于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现存问题的分析

学者杨世盛发现,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中对于调查核实权的启用方式、适用范围、取得证据的效力等具体问题均没有涉及。⑤学者金石认为《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如何跟进监督所适用的程序、条件等未进行细化,无法满足国家维护司法公正的法治要求。⑥何秉群通过实际调研提出,虚假诉讼行为人谋求的利益与可能承受的罚款、拘留相差悬殊,缺乏法律震慑力。⑦还有学者专门论述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实践应用中出现的困难,如学者苏志强认为,由于地方检察机关内部权力实现机制存在缺陷,检察机关在民事虚假诉讼规制中严重缺乏案件线索来源。

第2章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基础理论

2.1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内涵

作为由宪法赋权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方面人民检察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既是民事司法制度运行中的重要一环,也是彰显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题中之义。而行使民事检察权的前提条件在于明确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内涵界定,以此来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严守民事诉讼秩序,同时保障检察权的行使。

在具体开展监督工作时,检察机关通过当事人的申请、案外第三人的举报以及检察官履职时发现等方式获取案件线索材料,并运用调查核实权对线索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详尽调查,若符合要求再采用抗诉、检察建议等方法对虚假诉讼进行监督,促使审判机关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以纠正已生效的错误裁判、调解书等。在监督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应及时移交犯罪线索给公安机关。而对于案件中存在的公职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情况,应开展立案调查。因此,对于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含义,可以将其归纳为:为保障法律实施的正确性,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采取抗诉或检察建议等途径,依法对虚假诉讼、虚假调解、虚假执行等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行为的制度。

2.2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

与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自主识别虚假诉讼行为相比,检察监督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检察机关拥有更多元的调查核实案件的方式,可以在各种部门会商中获取有关虚假诉讼的材料线索,亦或者在侦查、起诉等案件中审查相关情况,及时识破虚假诉讼,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准确界定监督范围是检察机关进行检察监督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更是检验监督实效的确切考量。

有传统观点认为民事诉讼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有关私权的民事纠纷,检察机关不应介入诉讼过程,干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而应当坚守诉后监督,在合法权益受到实质损害后才进行救济。更有甚者提出监督应当仅限于民事诉讼中的审判活动,执行阶段以及法院组织的调解活动均不该成为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但这些理论已不再适应当今司法改革发展进程,我国早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就将检察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监督职责表述从“民事审判活动”拓展到整个“民事诉讼”,相较于修改前的规定,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的对象和范围得到明显扩张,更利于检察机关惩治与打击虚假诉讼。因此,民事检察监督范围应当贯穿民事活动的始终,包括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等全部节点。从法律文书上看,不仅涵盖生效的各类文书,同样包含特别程序中等。从监督对象上看,对当事人之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法律监督也十分重要,还要对司法人员实行违法行为监督。从监督程序来看,普通程序案件与非普通程序案件具有同等监督价值,例如简易程序、民事特别督促程序等。

第3章 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现状 .................... 11

3.1 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立法现状 .................. 11

3.2 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司法现状 ................... 12

第4章 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困境 ....................... 17

4.1 虚假诉讼案件介入面临难题 ........................ 17

4.1.1 虚假诉讼线索来源匮乏 ...................... 17

4.1.2 民间借贷案件识别难 ....................... 18

第5章 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完善路径 .................... 27

5.1 构筑虚假诉讼识别体系.............................. 2

 5.1.1 畅通案件发现渠道 .......................... 27

5.1.2 加强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 ................... 28

第5章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完善路径

5.1构筑虚假诉讼识别体系

从前文分析来看,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第一重难点就在于虚假诉讼案件的识别与介入,而构筑虚假诉讼识别体系则是破解这一困境的对策。一方面,应当积极提升检察文化的辐射力,并进一步拓宽案件线索发现渠道;另一方面,要强化检察机关在民事活动中的监督力度,将民事检察监督贯彻落实。再者,面对层出不穷的新类型案件,如何明确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具体审查范围亦是启动监督机制的重要前提条件。

5.1.1畅通案件发现渠道

案件发现难一直是阻碍检察机关惩治虚假诉讼步伐的“绊脚石”,就当下实践成效来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的主要来源是权益受损方或案外人的举报,且提供的线索信息往往过于碎片化,无法直接证明虚假诉讼的存在。检察机关发现线索具有偶发性,不可避免的存在监督短板和盲区。拓宽案件线索发现渠道的首要之举便是要畅通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渠道。由于虚假诉讼案件往往披着合法外衣,单凭个案的书面证据审查很难发现异常点,此时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降低受理监督的门槛。如若申请人能够提供必要线索和申请材料等,裁判文书和证据材料可以在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时获取,以此来突破监督难启动的局面。

为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民事检察职能地位与作用的认知,检察机关应积极加强对检察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线上线下联动方式营造良好法治氛围,提升检察文化的辐射力。利用微博、微信、视频号等线上平台普及虚假诉讼相关知识,对虚假诉讼常见表现形式、危害后果、防范措施以及举报方式等予以宣传。借助专项民事行政检察宣传月等主题活动,深入社区、乡镇,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表达诉求、解决纠纷,也让更多的群众能够了解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职责和开展方式,有益于权益受损方和案外人积极提供虚假诉讼线索,从而拓宽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渠道和途径。

法学理论论文参考



结论

诉讼本是查明事实真相、定分止争的产物,却在日益复杂化的社会关系进程中,被不法人员利用,成为其谋取不法利益的工具,既占用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又使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打击民事虚假诉讼中发挥着独特的纠错与救济作用,成为维护正常诉讼秩序的中坚力量。但目前的检察监督模式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这些问题阻碍了对民事虚假诉讼行为的预防和惩处。想要改变这一局面并做强民事检察,需要着力于探索虚假诉讼长效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