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此类信息不向公众公开,不可以公共渠道获得,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且具有一定的实用性,这意味着具有确定的适用性,并且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现在地或未来地经济利益或者是市场的竞争优势。权利人应当采取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保密措施。
结束语
探究不同区域的企业民主管理立法的实践和经验,分析《辽宁企业民主管理立条例》,有助于对辽宁的企业民主管理立法提供建议,从而规范企业行为,防止和消除企业对社会的利益驱动性的负面影响,促进企业遵守法律,承担社会责任,使职工和企业在民主的环境中创造双赢。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发展。
分析其他地区的企业民主管理立法目的、形式、法律责任,对《辽宁企业民主管理立条例》提出建议,首先,完善企业民主管理立法目的,增加关于加强基民主政治建设的规定。职工作为企业一员,享有参与企业内部管理、集体表达等民主权利,具体包括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民主选举等内容。企业中实现企业的民主管理,不仅仅是维护职工的经济权益,更要保障职工实现其政治权利。
其次,企业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但是应当规定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灵活形式,详细规定区域性和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区域以及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是指县级以下一定区域或性质相近的行业内若干尚不具备单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件的中小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制度,是本区域(行业)内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它是为了适应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快速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一种企业民主管理的新的形式,对于维护区域、行业内小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后,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建议将法律责任直接体现于条文中,采用灵活、多样的简单体例,划分不同主体对法律责任详细规定。此外,在企业民主管理立法过程中应当明确两个问题,一是职代会和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关系,建立协调机制。二是确定厂务公开和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免公开的不到位或公开过多泄露商业秘密。
参考文献(略)